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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战系统论》:作战系统的要素

 昵称m5Gu5 2018-08-26


为什么要研究作战系统要素?

研究一个系统,要弄清楚这个系统由什么构成的,这个构成可以按一定的标准、逻辑进行划分。当然,按不同的标准、逻辑可以把同一个系统划分成不同的要素。如对人这个系统,可以按性别划分,也可以按年龄划分,更可以按其它的标准划分。那么,如果我们把作战系统进行划分的话,按什么标准、逻辑进行划分更合适,这样划分可以分为哪几部分呢?本篇主要回答了这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弄清这种划分的方法,对理解后续的相关理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我们真正按系统科学理论去研究作战的基础。


系统的要素(element)是指:“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在自然辩证法中,同‘系统’相对。是构成系统的基本单元。”[1]按照对贝塔朗菲对系统所下定义的理解,我们可以用数学语言将“系统”描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以区分的对象按照某种特有的方式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集合。那么,这一集合中所包含的每一个对象就可以称之为是系统的要素。由于也可以将其理解为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系统科学中有时也将要素简称之为“组分”。

要素与系统是相对而言的,系统是对整个物质世界普遍联系的高度概括,而要素则是对事物整体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系统中的要素具有多元化的性质,即系统至少含有两个可以相互区别而又相互联系的要素,也就是说,系统之中不存在独立于其它要素之外的要素。另一方面,系统的要素也具有层次性,即系统的要素还可以进一步地分解成“相互作用着的若干要素”。这就说明了系统的要素也具有层次性的特点,其实也是代表着系统具有层次性的特点。从理论上讲,一个系统在层次上可以无限地划分下去。但是,在研究某一个具体问题时,对系统的层次划分往往要视系统自身复杂性程度以及研究的具体目的而定。为了避免语言上的混乱,在对某一具体系统进行研究时,有时会引入“子系统”或“分系统”的概念,用于对系统进行层次上的划分。

目前,系统科学界对系统的要素、组分、分系统、子系统、元素等概念还存有一定的争议。为了避免读者产生歧义与混乱,本书内尽可能不使用子系统、分系统的概念,而多采用“要素”与“元素”的概念,只在必要时使用组分的概念去表述所有不同层次的要素。并规定,要素的含义只对上一级系统而言,即提到某个要素,就是指其代表上一级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把某一系统的下一级子系统均称为该系统的要素,而把在系统划分时,划分到可以满足研究目的需要的最基本等级的要素称作是整个系统的“元素”。本书内有时我们也借用“作战单位”这一概念,来表示作战系统中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要素。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我们在研究作战系统这一事物过程中既能够统一概念,同时也兼顾到现有作战理论的研究习惯。

由于系统的要素是人们对系统的一种主观划分,所以对系统的划分――即要素的确定――必然会带有浓厚的主观性色彩,它体现着“观察”者所处的实际角度与研究的具体目的。为保证在认识系统要素的过程中做到主观与客观相符,系统科学相关理论要求我们在对系统进行要素划分时要与逻辑学中对概念进行划分的要求相同。即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对要素进行区分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要素与要素之间出现交叉或包含的情况,也就是要体现出要素自身的独立性;二是区分后的要素之和,要能够包括系统中所有的“实体”。换个角度来说就是系统中的任何部分都应该划属于某一个要素之中。这种要求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要素划分的完备性。三是虽然从理论上讲,一个系统在层次上可以无限地划分下去,但是在研究某一个具体问题时,对系统的层次划分往往要视系统自身复杂程度以及研究的目的而定。

那么,我们应如何来认识并划分作战系统的要素与元素呢?

现代科学告诉我们,自然界中任何的系统都包含着物质、能量与信息三种基元。理所当然,我们也可以用这种标准去对作战系统进行一个基本的划分。即作战系统中包含有物质要素、能量要素与信息要素。只是这样划分仍然较为笼统,难以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此外,从静态的作战系统的实体上看,作战系统是由参与作战活动的“人”与“物”构成的各种“集合”组成的。其中的“人”通常意义上是指构成军队的军人及其它参与作战活动的非军人。其中的“物”主要是指用于作战的各种武器、装备、器材以及物资等。因此,我们也可以将作战系统划分为“人”与“物”两种要素。事实上,传统的作战理论研究中常采用通过比较作战双方兵力的多少、武器装备的数量去大致判明某个作战系统战斗力强弱的方法,但这种划分方法仍不十分科学。人类战争史中存在的大量的“以劣胜优”、“以寡胜众”、“以弱胜强”的战例则足以说明这一点。

由于上述两种普遍性的划分方法并不能揭示作战系统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必须另寻其它的标准去分析作战系统的组成要素。在此,我们选择以作战系统中各构成要素在系统中所起到的主要功能为标准进行划分。那么,根据上一节的内容我们就可以将作战系统划分为指挥要素、攻防要素和保障要素三类。其中:指挥要素是指军队中的指挥员、指挥机关及其所使用的相关指挥器材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攻防要素则是指在指挥要素的控制下和在保障要素的保障下,对敌方作战系统的各种目标进行“打击或抗击”的人与武器装备的有机整体。而保障要素是指为指挥要素及攻防要素充分发挥功能而采取的各项保证性措施与相应活动的那部分人与装备的有机结合。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指挥、攻防与保障这三种要素在功能上有时会存在交叉或相互转化可能,不过这种要素功能的转化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或是从局部来看才会发生的。事实上,这三种要素在功能上所存在的交叉与转化本身并不有悖于系统科学的理论,而是由于系统(因为要素本身也可视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的功能具有多样性的属性所决定的。

造成系统的功能具有多样性的原因,是因为功能本身是一个刻画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一种作用关系的概念,是指系统对其环境(或其中的某一部分)产生作用,以使环境发生有利于系统本身生存发展变化的性质。因此,它涉及到是“谁”对“谁”发生作用。同一系统,对其环境之中不同的作用对象的作用能力可能不同。这也体现了任何系统本身都具有本征功能与非本征功能。正如苗东升教授所说:“人按照确定的目的研制或组建系统时所赋予它的功能,是系统的本征功能,跟这种目的无关的其它功能,是系统的非本征功能。汽车的本征功能是运输行人或货物,用作路障或物品储室则是它的非本征功能。办学校的功能是教育学生,增加就业机会则是它的非本征功能,不可能为了增加就业机会而办学。”[2]

综上所述,从系统要素分类的角度,我们将其按功能这一标准划分为指挥要素、攻防要素和保障要素是符合系统科学的要求的。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这三种要素的本征功能与非本征功能呢?

首先,指挥要素与保障要素本身有时也会兼有攻防功能。指挥要素的攻防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有的指挥要素来说,“攻击”与“防护”的功能有时也是其自身的职能之一。这种职能越是在较低层次的作战系统中体现得越明显,如班、排、连、营等初级指挥员在指挥作战的同时,也需要身先士卒参与作战。而对于中级、高级指挥员来说,这种可能性虽然相对较小,但也有发生的可能。尽管有的指挥员习惯于出现在一线与士兵共同作战以安抚军心、鼓舞士气,但就其本征功能而言仍然应该是以指挥为主。保障要素在进行保障的过程中,有时也会起到直接或间接“打击或抗击”敌方的作用。如工程兵实施快速布雷用以迟滞敌方机动,在此过程中往往也会起到一定的杀伤效果;有时保障要素在遭受对方打击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还击与自卫能力。但从整体来讲,保障要素的本征功能仍是为指挥要素与攻防要素创造适合的条件。

其次,对攻防要素与保障要素来说,如果将其进一步划分,也同样会含有指挥的成分。不同层次的攻防要素都含有本层次的指挥要素与保障要素,不同层次的保障要素也可能含有自己的指挥要素与攻防要素,只是各自的本征功能偏向不同而已。

再次,指挥要素、攻防要素中也存在自我保障的情况。如指挥机关可以视为对主要指挥员的一种保障,各种武器不同的操作人员之中有一部分甚至是全部也可看作是保障人员。如坦克乘员在车辆出现某些简易故障时可以自行维修等。

当然,上述这三种要素各自也可视为是一个系统,也可能具有多种功能这一性质。只是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忽略其次要的非本征功能及某些特殊情况,因此,在此将三者进行并列也是合理与可行的。

对作战系统整体而言,我们可以分为上述三种要素,依据要素的层次性,我们还可以对这三种要素向下进行层次划分,其层次的多少主要是由作战系统的规模及编制体制复杂程度而定。当向下划分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得到一种构成作战系统的最基本构成元素,我们不妨将其统称为“作战元素”。但应该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作战元素”还可以再根据研究的需要进一步地细分为指挥元素、攻防元素与保障元素三种。

从作战系统中的“人”与“物”的角度来看,指挥要素可进一步划分为指挥人员要素和指挥工具要素。其中指挥人员包括指挥员和指挥机关人员。指挥员是指某一层次的作战系统中掌握最高指挥权力、负有作战指挥全责的人员;指挥机关人员主要是保障指挥员决策和实现决策的人员。在某些情况下,通常是作战规模及层次达到一定小的情况下(如部队中连以下的编制),指挥人员则只包括指挥员而无指挥机关人员(这一点往往由特定作战系统的军事体制来决定,关于军事体制我们将在后面给予介绍)。指挥工具则是指联系指挥人员与指挥的对象(本级作战系统的攻防要素、保障要素及下级作战系统的指挥要素)之间的中间“媒介”。当然,也存在指挥员与指挥工具合而为一的情况,这主要是指指挥员与指挥对象之间面对面直接使用口令、手势等形式进行指挥的这种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将最底层的一个指挥员与指挥工具的有机结合称为指挥要素的最基本的要素,即指挥元素。即使在此时,指挥元素仍往往兼具攻防或保障元素的特质。

对于作战系统中的攻防要素来说,根据常识我们可以知道,它可以根据编制、任务、军兵种自身特点等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如一个陆军师在遂行进攻作战时,可纵向分为主攻方向、助攻方向、预备队等攻防要素;也可横向分为第一梯队、第二梯队、地面火力和防空火力等攻防要素等。也就是说,某一级别特定的作战系统中,我们也可以按某一确定标准主观上将其划分为多种、多层次的攻防要素。但无论一个作战系统多大,也不论怎样对其进行划分,其最基本的要素中,一定会含有一种具备独立“打击或抗击敌方军事行动”能力。而这一要素,就是“攻防元素”。同样根据常识我们知道,它也必须由作战中的主体――人与某种武器装备(当然这一武器应该包括其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如枪械要包含其弹药、战斗车辆要包含其油料、弹药等)有机结合而成。其原因主要为,虽然在现实的战场上也可以遇到单兵依靠自己的体能及徒手博斗技能与敌作战,但这只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在对作战系统进行普遍性研究时完全可以忽略。从整体上说,“攻防元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个士兵及其手中能够独立操作的武器装备(如单兵与其所持的刀、剑、枪械、单兵作战系统等单兵武器装备),此时,这个士兵本身既充当着自身的指挥者,也充当着自身的保障者。即在上级的命令下,依据自己的主观思维去主动地进行自我保障下的攻防行动。另一类是由若干人员共同操作才能顺利完成的一件武器装备(如抛石机、攻城棰、坦克、军舰、火炮、非单兵使用的其它武器等装备)。此时,虽然其内部还可以视为含有指挥(如坦克的车长,军舰的舰长、火炮的炮长)、攻防(各种武器操作者)、保障(按单元内指挥员的口令为武器主要操作者进行如传递口令、装填弹药、进行维修等保障工作)的成分,但此时我们已经没有再划分下去的必要了。

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得出保障要素中的元素与攻防要素相似的结论,即可以将担负保障任务的人员与保障装备最小的结合作为保障要素的元素。如战场上的医务兵及其自身携带的药品、器材及相关物品等。


[1]《辞海》第5217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2]苗东升:《系统科学大学讲稿》第6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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