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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从庭前准备到与行政机关的庭审对抗——一次利用无讼进行庭审对抗的心得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8-26

由于最近接触了一起行政规划许可确认违法的行政案件,所以开始了对行政案件的研究。现在从这个案子利用无讼来进行庭前准备到庭审中的对抗,来总结一下办理的心得,希望自己能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案件完成后在忙碌之余能够及时复盘,也是一个律师能够不断进步的方式。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因第三人某某房地产公司对某小区房屋的宣传,委托人等于2012年购买某某区某某小区23号房屋。购房后委托人等并不知晓2013年某某区规划局审批通过了第三人某某房地产公司的紧邻23号楼的涉案综合楼规划许可。待综合楼实际建成后,业主们发现由于涉案综合楼与其居住的23号楼之间楼间距过窄,综合楼上的窗口可对居住的23号楼形成窥视风险。同时涉案综合楼与23号楼之间新增了地下车库出入口雨棚,雨棚与23号楼仅相邻0.8米,影响了业主们的通行权、隐私权、消防安全等权利。

为了解涉案规划许可的情况,业主们分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等等了解涉案综合楼规划许可以及变更的情况。经过前期诉讼业主们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以及诉讼,了解到涉案综合楼经过原五层到现在六层的规划变更,总平面图也经过五层到六层的变更,并取得了五层及六层规划的总平面图。

 

故涉案综合楼建成后,委托人等人分别以请求涉案规划许可违法、规划核实违法、消防验收违法等案由分别向某某区法院起诉,均被某某区人民法院驳回。被驳回后,其中涉案综合楼规划许可违法一案上诉到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委托人找到了我代理,在接受委托后,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通过与当事人不厌其烦的交流,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将同案相关十几份判决分别通读,了解案情。为全面预测行政案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有理论支撑的对抗观点,研读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虽在庭前预想了许多被诉行政机关可能提出的抗辩,如过程性行为不可诉的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的应对方案等等,但庭审中被诉行政机关并未提出。

 

二、通过在无讼查找涉案所有法律法规,形成了从实体法律到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法律法规索引。找寻到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各种规定,从程序上某某区规划局未履行召开听证会的义务、未履行发放行政规划许可应履行的实质步骤按设计要求通知及附图的内容进行审核,未存在两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共同审核的证据等角度,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在如下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寻找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能够明显支撑我方诉求的具体法律条文:《城乡规划法》、《某某市城乡规划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等。

 

根据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而被诉某某区规划局经过涉案综合楼规划修改,却未采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四条“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审查该许可事项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某某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

1、 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勘测定界图;

3、 现状地形图;

4、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对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中,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一并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

 

(三)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组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三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书面申请;

2、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 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签章;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根据某某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出被诉某某区规划局未按照规划条例的要求根据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图来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来决定是否颁发规划许可证,被诉行政机关未能提供证明其规划许可行为合法。

针对其可能提出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图不是必须要提交证明规划合法的证据,又提出根据某某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通过规划核实的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通过各种法条证明:设计要求通知书属于必备的程序步骤,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则无法证明规划行为的合法性的观点。

 

三、通过在无讼查找相同案由的相关案例以及依据的法条,分析胜诉可能性及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适用的法条。通过搜索同种案由的不同案例来分析,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还是第二款第一项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当然在分析各种依据胜诉的可能性后,律师可提出适用第一款第二项胜诉可能更大,以及根据在庭审中法官的倾向判断来修改适用的法条的建议。但最后还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调整自己的代理思路。

 

四、展开对实体法律的查找,在实体上结合委托人意见,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关于楼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车道等各种规定,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 50045-95版。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属于被诉行政机关,但如可以提出行政行为实质上违法的更多证据和法律规定,也可加重被诉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某某区规划局需提出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由于庭前准备的充分,而庭审中被诉行政机关及代理人只能对我们提出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等用手机来查询,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对抗。对于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的并非根据相关法规,而是所谓只要经过了图纸审查就可以发放规划许可的辩解,也不能证明其规划行为的合法。

被诉行政机关对于涉案综合楼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如是否由两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是否履行了召开听证会的义务、是否按照法定步骤颁发规划许可等均没有举证证明,被诉行政机关在法庭上对以上问题仅有单方说辞和解释。在涉及涉案雨棚是否属于综合楼规划范围,是否有规划、属于简易工程还是构筑物,是否存在规划许可、变更以及规划许可、变更的合法性也均未提供证据证明。

而我方将相关的法律法规研读并在出庭时携带备查法规及涉案第一次规划许可的判例备查,对庭中法官提出的涉及行政行为违法的相关问题,如是否存在第一次规划许可的规划变更行为等,能够及时对答并补充相关证据。

 

经过律师提出各种不利于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程序规范、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庭审中明显说服了法官的心证。庭后法官主动组织调解,指出第三人房地产公司在涉案规划许可中的问题,要求第三人赔偿业主们损失来化解纠纷,为转变审判职能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官点赞。

现此案已经进入第三人与业主们的协商调解阶段,希望第三人与业主能积极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希望业主们能够团结一致,降低过高的诉求。既能够不辜负法官息诉息访解决纠纷的良好初衷,也能给律师的此次代理工作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更是法律人共同执业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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