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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律依据

 fanfan资料 2018-08-27


一、国务院有关文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自律管理。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其中涉及水利工程3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正式被取消。

二、住建部有关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明确了施工图审查的性质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技[2000]21号)。第一条,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国务院“决定”修改的内容

1、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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