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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哪些规定?

 Ican366 2018-08-27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对于一直靠着一亩三分地生活的农民来说,没了地就等于失业,生活水平也会逐渐降低,甚至还会出现返贫现象。那么对于被征地的农民而言,除了要求合理的征收补偿款意外,还可以要求政府采取何种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中师最近接到一些咨询电话,许多是农村土地征收后,农民社保的问题,有办了社保就不给过渡费的情况;有社保从补偿款里扣掉,到手补偿款少的情况;有不签补偿协议,以后就不给上社保的情况等等。今天中师让大家了解一些征地后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一些规定。

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规定

1.保障对象的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

2.保障资金的筹集。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筹集。从2010年开始,政府承担比例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同时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当政府出资低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出资之和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其差额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收入中提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这样政府实际出资比例将提高到50%。

3.保障金的享受。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后的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筹资比例分别支付。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但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后的农民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被征地农民不仅要关注"何时上社保""如何上社保",更要关注失地农民社保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权力应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失地农民在社保实际到位前,要始终绷紧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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