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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绝续签合同,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奇人大可 2018-08-28


年终将至,一些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将近期满。续签劳动合同应如何操作,成为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一件大事。单位向职工发放的续签调查表,是不是与职工续签的“要约”;职工拒绝向单位交回续签调查表,是不是拒绝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职工以未缴纳社保、欠缴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否得到支持……前不久,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案,给广大企业和职工带来一定的启示。



事件:职工未按期交回 单位发放调查表合同
  

承德市某公司称,公司与李某等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止。2016年7月11日,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劳动合同续签调查表》,希望双方能够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资维持现有水平的基础上,调查全体员工对续签劳动合同后的工资期望及对未来岗位的设想。李某等11名员工收到该份调查表后,并没有提交给公司。直至2016年7月19日,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时,李某等职工仍未将调查表提交,亦未与公司办理离职工作的交接手续,便不再到公司上班。
  

李某等职工则称,公司提交的每个人的工作起止时间以及保险凭证,明确记载了11名职工存在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调查表中没有记载劳动条件和内容,并不能表明公司要与李某等职工续订合同的意愿。2016年7月19日,李某等职工在岗工作,次日,被公司告知没有工作岗位,是公司不允许职工继续工作,而不是职工擅自离职。

劳动仲裁认定未及时缴纳社保,裁决单位给付经济补偿
  

李某等职工向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项请求。
  

2016年11月2日,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承双劳人仲案字(2016)第254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该裁决书认定,李某自2014年1月8日至2016年7月19日,在某公司从事收银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155元。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公司未及时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该裁决书认为,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证据不足,并无法律依据,且超过仲裁时效。
  

该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6465元;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裁决撤销仲裁裁决,双方争议另行诉讼
  

某公司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决书。公司的申请书称,公司已为李某全额缴纳了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李某在公司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在既未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又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行离职,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李某辩称:本案仲裁裁决书作出的时间是2016年11月2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是2017年1月4日,超过1个月的申请期限,依法应当驳回。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护了职工李某的正当权益,合法有效。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于2015年7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7月19日到期。2016年7月11日,公司通知李某填写《劳动合同续签调查表》,但李某没有填写,应视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之规定,公司不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本案申请撤销期限问题,本院立案庭出具证明,证实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017年2月27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承双劳人仲案字(2016)第254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李某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单位应充分告知提醒 职工理应诚信守法维权
  

本案在法院审理时,李某等人在法庭上均表示,仍愿意回单位继续上班,该案裁判文书也记录了相关内容。可见,李某等职工,对于用人单位发放《劳动合同续签调查表》的法律意义,以及拒绝交回劳动合同续签调查表的法律意义并不十分清楚,对调查表未能列明各自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的做法存有一定误解。因此,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工作中,在相关书面材料上或者与职工工作交流中,应当充分告知相关法律规定、提醒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促使职工依法谨慎行使权利,理性作出决定,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发生。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基层工会组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就负有“帮助、指导”的法定义务。工会“帮助、指导”的具体方式,显然包括告知、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等具体工作内容。
  

关于本案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报酬的事实是否存在,职工主张存在,单位主张不存在。职工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经济补偿金,获得仲裁裁决书的支持;法院在审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未予认定,而是裁判双方另行诉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报酬等法定事由的,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并且依法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职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对象已不存在,双方争议的事实只能是双方是否续签。故职工主张的劳动争议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在情理、法理之中,也是对职工不诚信仲裁行为的否定。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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