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社保、劳动关系那些事,小伙伴们是不是非常需要专业解答?北京市人社局联合北京新闻广播推出系列节目,为你送上丰富的人社知识大礼包。 节目涉及的政策主要适用于北京的劳动者,其他地区的小伙伴也不妨参考借鉴,具体问题欢迎拨打12333咨询解答哦! 人社随身听 关于试用期,想必大家已经涨了不少知识。这一期,来说说最受关注的问题——试用期的工资应该怎么算?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获取更多超额利润,极力压低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报酬。采取各种方式,有的甚至不给工资,仅仅发了餐券就了事。 针对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只有这两点同时符合,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报酬才是合理合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 另外,在试用期内出现辞职和辞退的情况,是毕业生在就职初期最容易发生的劳动纠纷之一。 那么在试用期期间辞职,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按照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 但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培训,并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那么劳动者不满服务期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索赔。 如果劳动者的试用期转正没有通过,那么已享受的法定福利,比如社会保险等不需要归还给公司;如果不属于法定福利的,在公司与员工之间事先曾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按约定将福利退还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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