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发票存在问题、规范政策以及企业发票证据链的管理

 如梦风景旧曾谙 2018-08-28


强化发票的细节管理  

28号文出台后,部分财税人员解读认为“以后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没有发票只要有其他税前扣除凭证,也可以在税前扣除”;更有甚者解读出“发票不再属于扣税凭证”。这些都是对政策的误读。相反认真通读28号文,我们得出来到的逻辑是,对于企业应当取得发票的,必须取得发票;如果因某种原因当时没有及时未取得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如果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最后只有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通俗讲应该需要取得发票的,不管你通过什么方式都必须给我取得发票,如果确实有某种原因无法取得,那也必须是政策规定的几种原因下,才可以用其他资料来证明。从文件来看,不仅没有弱化“以票控税”,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以票控税”,甚至形成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发票+证据链”模式。  

那么新形势下的“以票控税”企业如何做好发票管理呢?这方面企业只能强化,不能弱化。可能有人认为这过分强调发票形式了,甚至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在28号文之前,我们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还对此没有特别清晰的规定。企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所得税的“三性”,通过一定的“争取”达到税前扣除的目的。但是28号文下,对于问题已经相当明确了,虽然税企争议闹到法庭,可能依然胜负难辨。虽然理论界和学术界依然对此有争论。但是企业的财税人员还是老老实实、扎扎实实的做好发票管理工作,把控这些细节点。  

发票管理当然包括发票管理制度的建立,发票开具、传递的管理,以及发票涉税具体事项的体系搭建。每个企业都需要根据企业自己的业务建立适应自己的发票管理体系。以下笔者主要从发票的主体内容对发票存在问题及规范政策,通过表格方式展示。但做好发票管理工作,远远不是一个表格所能搞定的,需要做的工作太多,企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业务梳理出相关问题,总结相关问题,提出应对办法。  

备注1: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名称较长的单位填开发票使用规范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填开发票必须填写收付款方单位全称的规定,为了解决因纳税人单位全称较长给填开使用发票带来的不便,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全称较长的纳税人,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可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单位全称超过30个字的纳税人,可以使用10个字以上、30个字以内(均含本数)的规范性简称。二、纳税人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前,必须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向社会发布纳税人单位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其公告的纳税人单位规范性简称视同全称。三、凡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公告使用规范性简称的纳税人单位,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发票上填写的单位规范性简称合法有效。四、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构建“发票+证据链”的管理模式  

28号文之前,多数人对于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还停留在“只要有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的认知层面。只有部分扣除项目,比如会议费税前扣除,部分地区出台了具体“发票+证据链”模式的文件(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2011〕13号))。  

之所以笔者提出新形势下,发票管理的“发票+证据链”模式,其实之前相关政策,比如以上会议费,税局也有这个想法,但是也只是针对税局重点关注的税务风险高发区。如今28号文,“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从28号文第七条可以看出,日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再也不是单纯的发票论,那么企业急需跟上新形势。且从28号文“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来看。企业构建“发票+证据链”管理模式也非常重要,因为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日后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而且企业现在也无法预计哪些交易和行为,是未来无法取得发票的,但28号文又规定了,这些无法取得发票,只要符合28号文相关政策的几种特殊原因下,企业提供对应的资料,还是可以达到满足税前扣除的条件的。那么针对28号文的此规定,为了预防/控制日后取得发票的风险,企业在业务发生当下,就应当将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如果未来真的发生了,符合政策的条件,可以通过相关资料达到税前扣除的目的。其实这相当于给日后税前扣除上了一道“保险”。  

关于企业发票证据链的管理,笔者曾写过《会计凭证附件要求常见错误及规范思路》、《日常报销会计管理及税前扣除标准一览表》等文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业务的单据特点,结合企业内控、税务管理等要求。制作相关制度、表单、各项证据资料。以下笔者主要举例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项目,来阐述证据链的管理思维。  


依法判定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以上重点谈了税前扣除凭证之发票的管理。主要是对于部分28号文,存在对发票的误解进行分析。同时也根据28号精神,梳理出新形势发票管理的方式。当然税前扣除凭证不只是发票,28号文规定“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本文只是重点阐述发票管理的新模式,所以重点谈以下发票的管理,至于其他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企业按照文件去梳理,并结合企业实际落地开展。  

28号文之前,企业人员存在唯发票论的思维,对于本不需要取得发票的行为,企业为了满足自己认为的“发票唯一”思维,有的就强行叫交易对手开具发票,有的就找其他发票来代替,有的干脆做起了“两套账”,或者对于本来就可以不需要取得发票的,通过在所谓的“内帐”列支。这些做法都是严重错误的做法。28号文已经明确了相关规定,那么我们遵照执行即可。  

关于是否需要开票的问题,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016年36号文,以及其他涉及增值税法规进行判定。28号文之前和之后,判定相关交易或行为是否需要取得发票,这是实务中一个难点,但任何判断都必须建立在税法下。  

以下主要将实务中一直存在的争议,关于违约金开票问题,进行举例。具体其他交易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税收政策以及28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备注:价外费用构成增值税判定分析

①,有相对应的价款存在。所谓价外费用实质就是因价款而产生的附加费用,具有明显的非独立性。价外费用因价款而产生,以价款存在为前提条件,没有价款就不存在价外费用。

②,与价款的表现对象有对应因果关系。违约金的取得必须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

③,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的取得必须是向购买方收取,向其他第三方(具有关联或债务承担关系的除外)或购买方向供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同样不构成所谓价外费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