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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是税前扣除凭证的反对者

 东东东gd 2018-07-18

我曾经是税前扣除凭证的反对者

原创: 财税浪子 中国财税浪子 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一份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热门文件。其实,扣除凭证的出台已经酝酿很久,2018年春节之后就一直有新办法要出台的传言,最初以为这份办法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出台,但最终是在6月发布,有点意外。即使是在发布之前,我还在期盼文件夭折。


我本人毫无疑问是反对出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我个人担心的是税前扣除凭证完全被固化为发票或者其他相对机械地执行尺度。同时我也担心,程序法的膨胀会冲击并不足够丰富的实体政策。很多需要在实体政策层面讨论定性的问题,因为发票不合规被一票否决,反而干扰了大家对事物本质的深入研讨。不过办法的出台还是取决于税务系统内部的力量博弈,有了这样一份写在纸面上的东西,纳税人找到了一些可以执行的依据,还是值得肯定的。办法出台,7月1日就会生效,现在继续反对也就没有丝毫现实意义,倒不如去研究他、运用他,使之成为保护纳税人利益的武器。


其实还有很多业内人士也是反对出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其中最被关注的理由就是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制定缺乏上位法的授权,可能就是为了回击这种质疑,管理办法第一条一上来就开宗明义的说: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我倒是一直认为,凡事都得讲证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三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这三性都需要有证据支撑。需要证据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就像数学上的“公理”一样无需再做证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可以理解为是所得税法上的证据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就是真实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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