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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案例之六】新飞公司破产重整法律解析(二)

 京鲁老宋 2018-08-29

编者按

2018年8月3日,新飞公司的股东正式变更登记为康佳公司,这说明新飞公司通过破产重整顺利的走上新飞之路。不过,该案例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值得破产法律界认真研究。


作者:李特立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一、重整概况

(一)资产与负债

经审计后,新飞公司资产账面价值1,232,082,240.58元,资产评估值1,097,785,601.55元。

债权申报总额2,541,762,344.38元,普通债权包括法院已裁定确认及已提交债权人核查的普通债权、预计债权、暂缓审查的债权三部分共计2,516,607,782.62元。

(二)股权调整

截止审计基准日,新飞公司净资产为-1,128,997,852.80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出资人的权益为零。本着公平调整各方权益及有利于新飞公司重整后发展的原则,出资人丰隆电器与新飞集团无偿让渡其所持新飞公司的全部股权,前述股权将由重整投资人受让。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权的对价资产包括新飞制冷器具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建筑物、生产设备;新飞电器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建筑物、生产设备;以及新飞公司所有的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及其必要载体。以上述资产预估清算价值的金额为底价拍卖新飞公司股权,首次拍卖起拍价不低于4.5亿元,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4亿元。

2018年6月29日,安徽康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4.55亿元拍得新飞公司股权。

(三)工商登记情况

新飞电器注册资本66,863.77万元,丰隆电器实缴出资60177.393万元,新飞集团实缴出资6686.377万元。2018年8月3日,新飞电器股东变更为康佳公司,独资持股,注册资本不变。

新飞家电注册资本9,900万元,丰隆电器实缴出资8910万元,新飞集团实缴出资990万元。2018年8月3日,新飞电器股东变更为康佳公司,独资持股,注册资本不变。

新飞制冷器具注册资本12,305.1096万元,丰隆电器实缴出资11074.59864万元,新飞集团实缴出资1230.51096万元。2018年8月3日,新飞电器股东变更为康佳公司,独资持股,注册资本不变。

二、法律解析

(一)股权调整模式

支付对价,是资本交易的基础。有交易,必有对价。企业在破产状态下处置资产、清偿债务,也要遵循资本交易支付对价的原则。拍得新飞公司股权,康佳公司支付了4.55亿元现金对价。问题来了,康佳公司4.55亿元现金对价支付给谁?根据我们对交易一般的理解,投资人收购股权就应该向股东支付对价,因此,4.55亿元现金对价应该由新飞公司原股东丰隆电器与新飞集团获得。事实上,新飞公司获得了4.55亿元现金对价。看来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股权收购。

这涉及到新飞公司股权调整的问题。“出资人丰隆电器与新飞集团无偿让渡其所持新飞公司的全部股权,前述股权将由适格重整投资人受让。”这是新飞公司重整计划对出资人所持股权调整方式的表述。“无偿让渡”与“受让”这两个关键词需要注意。无偿,即零对价。让渡,即交付。受让,即接受。问题来了,如何实现出资人零对价交付股权,康佳公司向新飞公司支付对价?现金对价又产生什么税负?

本文总结了新飞公司在破产重整中两种可行的股权调整模式,一是股权回购与债务重组,二是股权转让与债务重组。

(二)股权回购与债务重组

所谓股权回购与债务重组模式,就是新飞公司零对价回购出资人所持全部股权,向康佳公司转让股权,并用收到的股权对价偿还债务,以实现康佳公司收购的股权为不包含债务的资产。该股权调整模式如下图:

该股权调整模式可作如下理解:

1、出资人所持股权负债25亿元、资产4.5亿元,净资产为负。根据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出资人所持股权的价值为零,因此,新飞公司零对价回购股权。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回购股权的,应将所回购的股权转让出去或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也可以认为,公司回购股权,相当于出资人收回出资;公司转让回购的股权,相当于投资人实缴出资。康佳公司以4.55亿元受让股权,相当于以4.55亿元实缴出资。

3、新飞公司以零对价回购股权,是因为该回购的股权包括4.5亿元资产与25亿元的负债。康佳公司以4.55亿元受让股权,是因为该股权只包括4.5亿元资产,25亿元负债被剥离出受让股权。

4、新飞公司用康佳公司支付的4.55亿元按照破产重整中债权清偿比例偿还25亿元债务。债务重组完成后,康佳公司所持的股权即为不包含债务的资产。

5、出资人的出资全部损失,可以确认并抵扣企业所得税。新飞公司回购股权及转让股权属于股东权益调整行为,不纳税。康佳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亦不纳税。但是,新飞公司债务重组少偿还的债务在税法上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一次性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股权调整模式会对新飞公司的注册资本产生影响,如果康佳公司的股权支付对价大于等于新飞公司的注册资本时,注册资本不需调整,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即可。如果康佳公司支付的股权对价小于新飞公司的注册资本时,属于注册资本未出资到位,注册资本保持不变的话,康佳公司尚有潜在缴纳出资义务。事实情况是什么呢?2018年8月3日,新飞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康佳公司成为新飞公司的独资股东,注册资本未变更。新飞电器、新飞家电、新飞制冷器具三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共计89,068.8796万元,康佳公司支付的股权对价为4.55亿元,股权对价小于注册资本,但是工商登记显示新飞公司未减少注册资本,因此,该股权调整模式并不适用于新飞公司。

此外,公司回购股权仅见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飞公司能否适用股权回购,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三)股权转让与债务重组

所谓股权转让与债务重组模式,就是出资人以零对价向康佳公司转让所持全部股权,康佳公司向新飞公司剥离负债并支付承债对价,新飞公司用收到的承债对价偿还债务,以实现康佳公司收购的股权为不包含债务的资产。该股权调整模式如下图:

该股权调整模式可作如下理解:

1、康佳公司向出资人支付零对价,是因为出资人交付的股权包括4.5亿元资产与25亿元的负债,净资产为负。也可理解为,康佳公司以承担债务的方式收购4.5亿元资产,承债金额就是收购对价。破产程序中债务重组是按照清偿比例偿还债务,收购对价要低于破产企业的总负债金额,大致与资产价值相当。

2、康佳公司的目的是收购资产而并非要一并承担债务,因此需要康佳公司将出资人交付的股权所包括的负债全部剥离出去并支付承债对价。

3、新飞公司用康佳公司支付的承债对价4.55亿元按照破产重整中债权清偿比例偿还25亿元债务。债务重组完成后,康佳公司所持的股权即为不包含债务的资产。

4、出资人的出资全部损失,可以确认并抵扣企业所得税。康佳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不纳税。新飞公司债务重组少偿还的债务在税法上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一次性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股权调整模式对新飞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产生影响,适用于新飞公司破产重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务操作中,股权转让行为与债务剥离行为是同时进行的,之所以分解研究股权调整交易结构,是因为不同的交易结构会产生不同的纳税负担,任何交易必遵循资本交易的一般规则,破产重整也不例外。经得起交易结构分解的交易才是成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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