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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的几种模式及分析

 panpan研报社 20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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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少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乃菲莎律师团队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1. 什么是“债转股”?——“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方式

我国《公司法》并未就“债转股”及“债务重组”作出明确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之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因此,“债务重组”必然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调整。而较之一般的债务重组而言,“债转股”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的变动更激烈、调整更深刻,它将原有的债权关系变成了股权关系,这是一种根本性的变化。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权转股权登记办法》)【注:①该办法已经失效,被《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所代替;②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该《债权转股权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上述《债权转股权登记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债权人以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属于增资,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因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2. 债转股的分类

“债转股”按照不同的维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结果,如下图所示(仅供参考,并无定论):

▲图1:债转股的分类

2.1 按照债转股之债务人的性质分

“债转股”按照债务人的性质可分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非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及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破产情况下的债转股。

2.1 按照债转股之债权的性质分类

2.1.1 广义的债转股

广义的“债转股”就是将债权转为股权,从一般意义上说,它可以发生于任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如企业之间、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等,这是广义上的债转股。

2.1.2 狭义的债转股

我国长期以来企业的融资渠道相对比较单一,大量贷款来自于银行,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占了企业债务的绝大比例。因此,狭义的“债转股”,限定债权人为银行,债务人为企业,是指“当商业银行贷款对象出现一定问题时,商业银行所采取的一种资产保全方式,通过债转股,商业银行希望恢复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贷款对象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健康状况,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周小川1999)[1]。简而言之,狭义的债转股就是将银行持有的企业债权资产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根据债转股的主导对象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市场化债转股或商业性债转股。前者是指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债转股行为,包括政府主导债转股企业的选择、债权转让定价、财政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等;后者是相对前者而言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市场主导下为了各自的利益平等、自愿地将债权转换为对债务企业股权的商事行为。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规则和政策、提供担保等适度介入行为不改变市场化债转股的性质。

根据债转股的承载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种运作模式:

一是直接模式,即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直接转化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这又包括银行直接持股和银行子公司持股两种方式。

二是间接模式,即银行将其对企业的债权,主要是不良债权打包出售给第三方(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随之转移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将这笔债权转化为其对企业的股权。

三是委托模式,在直接模式后,银行再将其对企业的股权委托给第三方管理,银行从第三方那里获取股息和分红。

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一般不能持有企业的股份。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债转股意见》)。上述《债转股意见》又再次重申了这点。那么在《债转股意见》出台之前,债转股都是怎么操作的呢,请详见下文。 

3. 历史上的政策性“债转股”及其模式

其实,“债转股”并不是新事物,在90年代末我国曾经出现过上述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债转股”(下称“上一轮债转股”)。当时主要针对不良贷款,对象为有市场、有发展前景、但由于债务过重而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1999年,四大AMC(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账面价值从四大行共收购不良贷款1.4万亿,不良贷款剥离至四大AMC后,四大AMC再与企业进行债转股成为企业股东,折股率在50%-70%,即风险从四大行完全转移至四大AMC,不良贷款账面价值与股权价值的差额造成的损失由政府(四大AMC)买单。共580户企业与AMC签订债转股协议,协议转股额4,050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超80%。实行债转股一年后大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降至50%以下,80%的企业扭亏为盈(具体数据详见图2)。

但是,从历史教训来看,上轮政策性债转股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上一轮债转股在推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方面的作用有限,更多的是利用自身资源,帮助债转股企业再融资,部分甚至造成了资金资源配置的进一步扭曲。

二是当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AMC在股权退出中面临缺乏流动性和合理的定价能力等问题,导致股权增值变现比较困难,银行也缺乏动力帮助企业提升长期发展能力。

三是债转股资产处置时间非常长,四大AMC的账面上至今仍持有当年债转股资产,部分债转股企业无法实现持续盈利,AMC退出存在较大损失。

▲图2:上一轮债转股的相关数据

具体来说,当年债转股的形式主要有四种[2]:

一是整体债转股,适用于资产负债表简单、产品品种单一的企业,企业在进行基本的资产剥离后,AMC将对企业的债权整体转为股权,如北京水泥厂;

二是企业分离债转股,对于资产负债表负债、产品多样化的大型国企,AMC将其分离为2个或以上的企业,然后将原企业中的优质资产集中在其中一个企业并将债权集中在这个效益较高的企业进行债转股,如上海焦化厂分离为新焦化厂和股份公司;

三是企业合并债转股,两家企业各自拿出部分优质企业合并成立新股份公司,集两家企业优势于一身,然后AMC将债权转移至新股份公司并实行债转股,如鸭绿江造纸厂和丹东纸业公司;

四是企业大宗转股,对企业性质相同、产品类似的企业进行批量债转股,如中石化,AMC将对石化集团下属和控股的13家企业的债权共同转化为石化集团的债权,石化集团拿出部分优质资产组建新股份公司,然后将债权转化为对该股份公司的股权。

4. 市场化“债转股”的几种模式

4.1 一般公司的债转股

一般公司的债转股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A、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是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

B、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C、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制企业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债权转股权登记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就是B中所述的债转股方式,并不包括A和C项中所述的债转股方式。

4.2 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4.2.1 上市公司“债转股”的形式

一般而言,公司的债权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普通债权,即基于采购、借款等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权人只具备单一的债权人身份;二是大股东的债权,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又是债权人。相应地,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包括“普通债权转股权”和“大股东的债权转股权”两种方式。

A.普通债权转股权。一方面,普通债权转换为股权后,会稀释公司大股东的控制权,甚至导致控制权的转移,容易引起大股东的抵制;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债权人来说,到期收回本息是其主要目的。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普通债权人都不会主动实施这种方式的“债转股”,只有在上市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这种“债转股”作为破产重整的方案而被采用。

B.大股东的债权转股权。大股东的债权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在正常经营下,大股东与公司之间因采购和销售等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债权,这种债权与普通债权没有区别,而且这种债权因大股东的控制地位,可以获得优先偿还,一般不存在“债转股”的问题。其二,是公司因财务危机丧失对外融资能力时,大股东对公司进行资金拆借而形成的债权,这种债权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公司经营没有根本性好转,公司恢复对外融资能力之前,大股东的拆借的资金往往无法收回,这时的债权,实际上是大股东对公司的一种额外投资。大股东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必要的情况下,大股东会主动实施“债转股”,将拆借的资金转换为股权,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详见图3所示)

图3:ST上市公司债转股的基本模式

4.2.2 上市公司大股东“债转股”的主要目的——避免退市

2012年6月28日,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发布新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首次将净资产连续为负纳入公司退市条件[4]。此制度的出台,对于净资产为负的上市公司而言,必须采取措施实现净资产由负转正,以避免被退市警示或被终止上市。要实现净资产由负转正,有几种途径:一是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通过经营获利来实现净资产由负转正;二是增发新股。

但是,净资产连续为负的上市公司通常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的,大多数此类公司无法在短期内通过改善经营来实现这个目的,增发新股就成为其现实的选择。增发新股,可以选择向现有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增发新股,也可以选择向现有股东增发新股。在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除非其他投资者有意并购,否则,上市公司只能选择向现有股东增发新股,特别是向现有大股东增发新股。

在公司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有大量债权的况下,大股东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一般不愿意再用现金资产认购新股,所以,往往会选择将对上市公司的债权作为增发新股的出资,即实施“债转股”,实现上市公司资产由负转正,从而避免退市,是上市公司保壳的一种有效方式。

上市公司大股东“债转股”案例:ST厦华大股东“债转股”

2011年12月6日,ST厦华股东大会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方案的主要内容:以6.30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股票152,380,950股,第一大股东中华映管方面以资金拆借形成的债权6.6亿元认购,其中华映光电拟以其持有的对公司委托贷款3亿元和无息借款2亿元认购79,365,079股,华映视讯拟以其持有的对公司委托贷款0.6亿元认购9,523,809股,福建华显以其持有的对公司委托贷款1亿元认购15873015股;第二大股东建发集团则拟以其持有的对公司的无息借款1亿元和现金2亿元认购47619047股。

从上述方案中可以看出,ST厦华的大股东中华映管和建发集团以7.6亿元的委托贷款和无息贷款形成的债权认购新股,ST厦华实际募集现金仅为2亿元。从ST厦华的年报中可以发现,上述债权均形成于2009年,当时ST厦华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公司基本丧失了对外融资能力,正是因为大股东上述资金支持,才避免了资金链断裂。

图4:ST厦华大股东“债转股”

4.2.3 其他案例:ST华源以全体股东同比例缩减并让渡股本的方式“债转股”

ST华源破产重组中,全体股东持股缩减25%,全体股东共计让渡股票约1.87亿股(其中华源集团让渡其持有的87%华源股份,其他股东让渡其持有的24%华源股份),用于清偿债权及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此种方式比较中规中矩,即上市公司以其股票作为清偿债务之对价,原债权人变成上市公司股东。

4.3 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破产情况下的债转股

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以单一企业作为标准模式来设计破产制度的,在法律中没有涉及企业集团破产时的特别处理问题。然而,上市公司往往是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在上市公司重整的过程中,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也会面临进入重整程序的问题。我国的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在处理上述公司集团破产的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独立实体处理方式到尊重公司集团作为企业联合的经济本质的过程。

ST深泰的重整就是这种实践的一个典型案例。2009年11月20日,深圳中院裁定对ST深泰进行重整。2010年1月15日,法院分别裁定ST深泰旗下科技公司、饲料公司、实业公司和西部公司重整。在法律程序上,深泰集团破产重整采用的是各子公司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方式。

根据ST深泰重整的目标,需要主要子公司仍保留在深泰集团内继续经营。在破产重整计划当中,ST深泰与旗下4家子公司(科技公司、饲料公司、实业公司和西部公司)同时破产重整,ST深泰原全体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所持有的流通股股票的10%,全体限售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所持有的限售流通股股票的15%,让渡的股权除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清偿ST深泰自身所负债务外,其余股权分别给四家子公司的债权人抵债,作为对价,ST深泰取得上述4家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而让4家子公司变身为全资子公司。

ST深泰的破产重整采取集团公司和下属四家主要子公司一并重整并保留经营性资产、继续生产经营的方案,该方案是全国第一个真正具有重生重整意义的案例,也是破产法所倡导的真正意义上的重整。该重整思路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认同和重视,值得学习和借鉴。(详见图5所示)

▲图5: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破产情况下的债转股

5. “债转股”的特殊模式

5.1 以有限合伙为平台的债转股

以上上市公司债转股案例均不涉及银行直接债转股的情形,那么在《债转股意见》出台之前,实践中有无银行直接债转股的案例呢?答案是有的:长航集团以国务院特批的方式“债转股”,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是是全国最大的内河航运集团,2002年底陷入经营困境,经过多轮协商,长航集团与其第一大债权人工商银行共同确定了债务重组方案“债权转股权、优势企业承贷、以资抵贷、利息减免”,以整体解决49.7亿元贷款债务。其中的债转股是指工商银行将其在长航集团18.9亿元贷款债权转为等值股权作为出资,长航集团以剥离后的核心主业即六家全资运输子公司净资产产权等作为出资,双方共同组建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该方案是报国务院特批通过的,是我国首例银行直接持股债转股公司。(如图所示)

▲图6:长航集团以国务院特批的方式“债转股”

5.2 以有限合伙为平台的债转股

5.2.1 “以有限合伙为平台的债转股”之简要说明

所谓“以有限合伙为平台的债转股”即“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筹建持股平台”,所有债权人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将会持有公司(债务人)的资产/股权[3]。持股平台(合伙企业)也可成为重整中拟收购方或其他特定购买方与债权人进行交易的平台,各债权人按照其债权金额与性质分出各自占有优先份额多少、劣后份额多少,并依照各自所占持股平台的权益份额和性质获得清偿。

5.2.2 选择“持股平台”之考量

使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筹建持股平台的优势及益处:

首先,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全部出资承担责任,对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债权人来说,有限合伙人以债权出资,如果持股平台发生亏损,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是以出资的债权为限对持股平台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非以现金承担责任,这样就能很好地隔离风险。

其次,较之“有限公司”使用“有限合伙企业”这样的方式还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税负,有限公司的收益转化为股东收益时存在双重征税问题,而有限合伙企业则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可提高债权人之实际受偿率。

再次,使用“有限合伙企业”这样的方式还能够使得债权人加入、退出持股平台变得灵活、简便,因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方式约定债权人加入、退出持股平台的程序、条件等,也可通过合伙协议赋予普通合伙人最大的权限处理有关事宜,对于特别复杂的债转股项目,这点非常重要。

5.2.3 “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之特殊安排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由管理人或政府指派的单位/个人出任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由上述单位/个人出任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有限合伙人(债权人)来说信赖度较高;且上述单位/个人作为非金融机构,出任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的阻碍较小;同时,上述单位/个人出任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债转股方案(重整方案)地顺利推进[5]。(详见图7所示)

▲图7:以有限合伙为平台的债转股

5.3 银行或关联方设立基金情况下的债转股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一个重要文件,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的一项重要举措。

《意见》公开发布后的几天内,武钢集团、云锡集团、中国一重[6]陆续披露了其债转股的方案。这三份方案紧随《意见》而出,具有很强的示范性,总体来看,三份方案中资产管理公司介入的程度均相对有限,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建行参与的两家公司(武钢集团和云锡集团)均采用“子公司设立基金”的模式在武钢集团的方案中,建信信托和武钢集团等出资成立了武汉武钢转型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云锡集团的方案中,基金的管理人也来自于建信信托。

“子公司设立基金”这一模式符合《意见》的要求:“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使用“子公司设立基金”模式的优势是,一方面可以将风险进行隔离,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将债转股的利益保留在本行体系内。

在这个模式中,项目的主控权由银行掌握,而资产管理公司的参与程度明显降低。特别是银行设立专门进行债转股的机构后,资产管理公司的参与度会更低。事实上,资产管理公司的专长在于不良贷款的处置,因此今后有可能形成债转股市场的分层:高质量贷款采用“子公司设立基金”的模式,部分低质量贷款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

下文以云锡集团【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方案为例,简要介绍“银行或关联方设立基金情况下的债转股”之大体操作方式。

5.3.1 云锡集团基本情况

云锡集团已有近130年历史,是世界锡生产企业中产业链最长、最完整的企业,旗下拥有锡业股份和贵研铂业两家上市公司。近年来,由于有色金属行业遇到周期性困难,以及云锡集团出现偏离主业的投资失误,2012年到2015年累计亏损超过60亿元。据云锡集团董事长张涛公开所述,目前云锡集团总资产500多亿元,总负债350亿元,资产负债率目前为83%。

5.3.2 债转股投资协议简介

2016年10月16日,建行与云锡集团在北京签订总额近50亿元的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协议。据建行债转股业务负责人、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张明合在协议发布会上介绍,该转债股项目总额为100亿元[7],即建行募集100亿社会资金,承接云锡集团100亿债务,资金用途主要为债务置换,预期收益率在5%-15%,期限为5年,不承诺刚性兑付。

5.3.3 债转股具体方案

据了解,建行对云锡集团总贷款在50亿元以下,占云锡总负债近10%。按照上述《意见》,实施主体将交叉债转股,因此,建行的该债转股方案不涉及本行贷款,而是其他银行贷款。具体而言,该债转股项目包括云锡集团下属二级、三级子公司的五个子项目,分两期落地,每期50亿。首期有三个项目,预期实施后,能降低云锡集团15%的杠杆率,其中第一个项目资金为20-30亿,预期由此降低云锡集团5%的杠杆率[8]。这100亿的债转股资金,通过市场募集。建行与云锡集团将成立一个基金,基金管理人来自建信信托。该基金的原始资金来自建行,但是金额很小,主要是为了撬动社会资金。

债权方面,建行以1:1的企业账面价值承接债务;股权方面,由于项目不同,价格也不一样。总的来说,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经过评估市场价转股;上市公司(锡业股份、贵研铂业)的股权参照二级市场价格做安排。

5.3.4 退出机制

建行在投资经营层面将作为积极股东,参与管理。退出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将云锡集团未上市部分装到两家上市子公司,从而退出。此外有远期回购协议,双方约定,如果未来管理层业绩不达到预期,云锡集团将对股权进行回购,建行方面由此退出。(参见图6所示)

▲图8:银行或关联方设立基金情况下的债转股

注释:

[1]周小川,《关于债转股的几个问题》[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9(11):1-9。

[2]根据民生证券研究院高级宏观研究员、新经济研究中心负责人朱振鑫文章整理。

[3]该制度具体为:净资产连续一年为负(含追溯调整)的公司将被“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净资产连续二年为负将被暂停上市,净资产连续三年为负将被终止上市。

[4]具体操作时,因合伙企业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唯一股东,故可由合伙企业委托一关联方代为持股共同成为债务人股东。

[5]具体操作时,可以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政府指派的单位或个人)全权授权专门的托管委员会/主托管人对持股平台进行管理。

[6]三家债务人企业的共性:负债率都很高、均为大型国企、都拥有A股上市主体、全部处于强周期行业。

[7]两个月前,建行与云锡集团双方在云南签订了总额100亿元全面降低云锡集团杠杆率框架协议。

[8]10月16日,锡业股份发布公告,建行或其关联方设立的基金拟向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联锌铟增资,持有其不超过15%的股份。

延伸阅读:债转股操作实务

一 什么是债权转股权

根据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1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第2种情形,债转股属于增资,且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因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2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

二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办法》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1合同之债

“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3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

“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之债的处理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之债的处理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三债转股应履行的程序

1债转股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

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2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3)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3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

(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1)债转股合同;(2)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3)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4)验资报告;(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7)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四 债转股的操作分析

债转股与上市融资有异曲同工之妙,都让企业获得了一笔不需偿还的稳定资金,而企业自身也降低了负债并提高了资金周转的灵活度。在企业实施债转股以后,其负债能力和可抵押资产都得以提高,企业信誉也自然而然的随之提高,这都将有助于促进企业进一步融资,所以说债转股对于企业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1债转股的方式

债转股本身并不复杂,但当它与资本运营的其他手段结合起来后就有了十分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操作中可分别情况根据不同企业的条件和要求采取不同的办法,尽可能地减少交易环节和成本,避免与制度发生冲突。

(1)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售:对被债转股企业尚未改制上市的,债权方可以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将债权转为股权并通过新股发售变现。

(2)控股权转让中的债转股:企业控股权转让往往意味着企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等的改变,是企业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完成企业控股权的转让,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负担能否妥善解决往往是关乎成败的重要因素。债转股在此方面则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3)三角置换:债权方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或债权,包括债权转股权后的再置换。当债务方自身资产质量较差,债权人不能接受其债权转股权时,如果该债务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三角置换式的债转股可以达成目的。

(4)债权转质押股权:当企业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时,债务方以本企业等值股权作抵押重新取得对债权方到期债权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质押期内债权方或享受按年度领取固定利息分红的优先股股东的待遇;或者享受按实际经营收益参与分红的普通股股东的待遇,质押期满债务方偿还原始债务。如债务方不能履约,债权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这种方式与股权直接转债权不同,质押期内,质押股份的股东并没有发生变化,债务人仍然是该部分股份的名义所有者,但不享受该部分股份所得红利,而是将其作为到期末清偿债务的利息交与质押权人,只有当质押期满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押权人处置股份时,才可能出现债权转股权或股权拍卖的情况。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债务人可以延缓债务清偿的截止期限,又不失去对股权的名义控制;债权人在延展期内有利息收入的来源,并不立即失去债务偿还优先于股权分配的权利,比债权立即转股权更具灵活性。其不足之处在于适用范围较小,只适合企业仍能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有固定现金流入,只是有短期债务清偿危机的情况。

   (5)债权转回购股权:当企业债务到期后无法立即清偿时,债权债务双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债权方以所持债权形式购买债务方等值股权(协议期内不办理股本或股权变更手续),转换价格以剔除该部分债务后的净资产值为据,同时约定债务方的回购期限及回购价。回购价有两种确定方式,其一是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及机会成本基础上确定,通常应以年利率表述;其二是订明以到期日等额股权的净资产价值作为回购价。

上述5种方式中,方式1适合于企业或项日运营情况良好,只是由于该企业或项目负债经营,利息负担较重而影响经营效果,通过债转股改善资产负债状况和减轻利息负担压力后,辅以一定的资本运作就可以达到企业或项目上市的情况,其优点在于能够以较好的企业形象上市,资本周转的时间不长;

方式3适合于债转股企业虽不具上市潜力的项目,但拥有期也上市企业。绩优企业的股份或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有的第三方股权或债权,达到变现的目的;

方式4、5较前3种方式则具灵活性,既可享受债权优先偿还的权利,又可在债权确实无法及时兑现时,获得股权的担保,而且与前几种方式增加股份相比,方式4、5并不增加企业股份总数,且大股东不会有失去控制权的危险。因此,具体到不同的公司,债转股究竟使用哪种方式,应根据相关各方的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相关背景来综合考虑。

2 债转股的流程

债转股因方式不同而程序各异,但一般会包括以下步骤:

1、达成债转股意向;

2、获取政府部门批准;

3、资产、债务评估。

对债务的确定,美国RTC 在处理储蓄与贷款协会不良债权问题时有二种方法:一种是将不良资产以市值转让,这种做法在操作上会很复杂和费时,但能正确反映债权的真实价值;一种是将银行债权以面值转让,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不必对企业债务进行准确的评估,可以尽快把不良资产从银行剥离出来,且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会受到影响,但这样的期票需要有政府担保。

资产的价值确定也有两神方式:账面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在债转股时确定企业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准,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具体价值标准的选择。

4、债转股比例确定

债转股比例的确定关系到债权、债务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债转股操作中的关键环节。债转股最简单的方式是1:1转股,假设评估的净资产为A,拟转股本的负债为B,则1:1转股后债权人所占股份为:B÷(A+B)×100%,但1:1转股并非绝对公平,而是需要债权、债务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可能是溢价转股,也可能是折价转股,而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与银行贷款利率则是决定转股比例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则是签订债转股协议及最后实施阶段。

当企业债台高筑的时候,债转股便成为企业“起死回生”的一种重要措施。因为如果不进行债转股,那债权人为讨债有可能提出破产申请,而债转股确有效的避免了企业走向破产,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这一措施还可以企业职工权益受损,所以说当企业因为债而被逼入绝境时并不只有“死亡”这一种结果,还有可能绝处逢生。(来源:律海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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