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昆山宝马车上下来持刀追砍电动车主结果遭反杀的刘海龙、在我看来死得其所。 同时在我看来、假如他的死能够唤起中国现行正当防卫法的修订、那真是他短短36年作恶多端的人生里对于这个社会的改善所做的唯一一件大善事了、国家应该充分给到他这次行大善的机会。因为如若不然、将来再有这样的当街行凶(在中国非常常见)或者其他暴力凶案发生的时候、受害者还能靠什么来保护自己呢? ↑暴力行凶结果被反杀的刘海龙、之前十多年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殴打伤人已经好多次、劣迹斑斑。具体有: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极简总结事件经过如下: 8月27日在江苏昆山的震川路上、刘海龙的宝马车企图强行越线占据非机动车道操短路、结果与一名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身上纹身抢眼的刘海龙牛逼轰轰地与同车另一名男子下车、主动与电动车主发生语言、肢体冲突。随后立即返回宝马车、竟然拿出事先就藏于车中的砍刀冲上前砍人。结果没想到在冲突中砍刀落地、被电动车主捡起之后反身回击并追砍、刘海龙要害部位身中数刀之后死亡。 ↑防卫者·电动车主捡起落地砍刀之后反身追砍刘海龙的瞬间。 这里有一个关键字:『追』。因为这个字、网上有极大数量的评论认为这个有点过了——这么大的砍刀、人家已经失手落到了你的手上、已经不再有攻击与加害能力了、而且还在那里躲闪逃离、你竟然还这样追杀上去。过了、不能算是正当防卫、是要吃官司的节奏了。更有甚者、竟然还从地域文化传统角度贴出了下面这样的图: 我说、看了这个之后、你就会理解中国互联网上这口粪坑的恶臭已经到了什么程度了。经过这么一段煞有介事的装饰之后、刘海龙当街行凶的行为竟然变成被渲染上了一种电影古惑仔般『盗亦有道、流氓有情』的神奇氛围、甚至还有显得颇有文化深度、简直令人感动了。果然、双微平台上涌现了大量『龙哥走好』的帖子与评论、以及对神秘的里社会黑道文化津津有味的研究与品味。 粪坑般的互联网现状无话可说、无可奈何。但我真正关注的是中国现行正当防卫法是否能够借助这一事件获得改善、为社会的长远利益作出贡献。现行正当防卫法就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仿佛已经沉沉睡去:空有条文、却不见实施。真实案例中几乎看不到一起正当防卫真正得到适用、当事人免于刑责的。我怎么查也查不到、怎么想也想不起来。 这是一个细思极恐的问题。因为这就意味着:假如有一天你走在街上或者任何地方突然碰到刘海龙这样嚣张跋扈持械行凶的神经病、你要么运气好从现场飞毛腿般成功逃跑、要么忍气吞声被他砍伤砍死。而当你一旦还手反击成功、当场令对方彻底丧失了行动能力、那么无论他是伤是死、你几乎100%就要负刑事责任。再精准总结一下的话就是说:除非你逃离、否则你就要受害、要么受行凶者的害、要么受法律制裁的害。你可以是一个良民与世无争人畜无害、但有一天一坨凶狠的屎掉在你头上的时候、你就要倒霉、你就要被搭进去。 但若考察这件事情里防卫者的细节、没有任何理由正当防卫不成立、理由非常简单——
【2】被杀者直接手持砍刀挑衅、而且步步紧逼。防卫者生死攸关。 【3】生死攸关的危急之中防卫者捡到刀纯属侥幸、本能生存欲望之下、不是鱼死就是网破、再加上莫名蒙受欺负的耻辱感与强烈的愤怒、反过来奋力砍杀合情合理。
【5】有人说龙哥玩的是刀背砍人吓唬吓唬的东北套路。滚你妈的东北套路、这种江湖戾气十足的垃圾文化还特么有脸放上台面讨论?砍刀在手白光惨惨、下一秒谁知道你到底是东北套路还是西南套路、随时随地可能被砍死的防卫者还需要花时间判断吟味你背后的江湖传统?你不要行凶、你只要行凶的行为一旦实施出来、最后被人反杀完全就是你自己的责任、百分百自己活该——这才是法治国家应有的思维方式。 在这一点上、我们理应借鉴一下美国的『不退让法』: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国诉讼案(1895年)、当事人在受到攻击的过程中只要不是攻击挑起方、并确信对方有明确意图伤害他的生命或身体安全、而当时公共权力又不能予以他应有保护时、当事人没有义务以退为进、有权自我防卫、允许使用致命武力、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正当防卫的自卫。在刘海龙与电动车主的整个冲突过程中、电动车主的情况1000000%符合不退让法的条件、没有任何争议可言。凭什么要让受害者退让、凭什么要让受害者屈服、凭什么要把精确掂量下手轻重的义务强压在受害者身上(而且每一例个案又如此复杂:防卫者反过来追着砍杀是一种确保自己安全余地的自卫行为、那么假如追出100米远算是防卫过度、那么到底追出多元算是合适呢?50米?25米?那万一追了25米停下然后刘海龙卷土重来呢?当时除了刘海龙还有同车另一名男子、假如两人同时返回袭击电动车主呢?假如25米开外的宝马车里还有其他杀人器械呢?你让受害者怎么综合判断这一切、精准拿捏?)这样的义务难道不影响受害者自我防卫的决策、不干扰并分散他的注意力?而受害者能够用来思考判断的时间恐怕只能以几分之一秒来计算吧?这种强加难道不残忍、违背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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