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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秒砍杀,3分措辞:为昆山警方点赞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链接:昆山警方通报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一案为正当防卫

今日,昆山警方通报了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一案,给本起事件初步盖棺定论。收到评论无数,点赞遍地。

连我们所也纷纷发表观点:

于粉英律师(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无论本案的结果是防卫正当还是过当,无论于海明当时是出于本能还是经过思考,我认为他当时的选择都是对的。另外,对于本案而言,舆论监督的意义不在于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在于案件处理的及时和公开。

笔者在分析于海明7秒砍杀的同时,更为昆山警方的3分措辞由衷赞叹。

1分措辞:

昆山警方: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映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在整个过程中,于海明受到的是挫伤等轻微伤害,但即使于海明未受伤,也不表示其不能作出正当防卫的选择。在当时的情景和一般人的认知中,刘海龙的砍刀“双面开刃”、长达“59厘米”,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而事实也证明,此砍刀确实造成了于海明的挫伤和刘海龙死亡的后果,此其一也。同时,刘海龙方人多势众,在先交通违章的情况下又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刘某某也有参与,更给于海明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此其二也。因砍刀掉落,刘海龙必然要捡回,于海明无奈下争夺并捅刺,没有更多的判断和反应时间,此其三也。

因此,作为事件起因上并无过错,争斗过程中又属于弱势的于海明,必然只能采取正当防卫的措施。

2分措辞:

昆山警方: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

刘海龙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是醉酒驾驶,二是违章闯入非机动车道,三是推搡、踢打于海明,四是取出砍刀击打于海明(因砍刀双面开刃,故无刀背之事);其中,一、二项是起因,第三项是滋事,第四项是升级,并采取了最具暴力的工具和手段,即将严重危及于海明的人身安全。最为关键的是,即使被刺伤倒地后,刘海龙也没有明显的放弃暴力的意图和行为,如投降等举动,而是向宝马车方向行动。作为无法判断刘海龙是否会采取后续行动的于海明,进行追赶是很有必要的。

3分措辞:

昆山警方: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刘海龙致死原因是失血性休克,结合于海明在7秒内的5刀,应当是砍中腹部第一刀为最关键死因。也就是说,在正当防卫的7秒内,已经注定了结局。即使于海明追赶刘海龙时砍了两刀,但因为没砍中,而不存在危害结果,更不属于“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限度必须以损害结果来认定)。昆山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追击行为是防卫行为的连续,是一大亮点。事实上,在紧急情况下,一般人作出追击性的防卫是必要且恰当的举措。

 综上,昆山警方从客观事实和证据出发,谨慎论证了当时各方的主观状态,全面分析了法律概念,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并对舆论关注的其他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可见做足了功课。7秒砍杀,加上3分措辞,笔者必须给昆山警方打10分!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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