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昆山警方通报(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一案为正当防卫) 今日,昆山警方通报了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一案,给本起事件初步盖棺定论。收到评论无数,点赞遍地。 连我们所也纷纷发表观点:
笔者在分析于海明7秒砍杀的同时,更为昆山警方的3分措辞由衷赞叹。 1分措辞:
在整个过程中,于海明受到的是挫伤等轻微伤害,但即使于海明未受伤,也不表示其不能作出正当防卫的选择。在当时的情景和一般人的认知中,刘海龙的砍刀“双面开刃”、长达“59厘米”,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而事实也证明,此砍刀确实造成了于海明的挫伤和刘海龙死亡的后果,此其一也。同时,刘海龙方人多势众,在先交通违章的情况下又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刘某某也有参与,更给于海明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此其二也。因砍刀掉落,刘海龙必然要捡回,于海明无奈下争夺并捅刺,没有更多的判断和反应时间,此其三也。 因此,作为事件起因上并无过错,争斗过程中又属于弱势的于海明,必然只能采取正当防卫的措施。 2分措辞:
刘海龙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是醉酒驾驶,二是违章闯入非机动车道,三是推搡、踢打于海明,四是取出砍刀击打于海明(因砍刀双面开刃,故无刀背之事);其中,一、二项是起因,第三项是滋事,第四项是升级,并采取了最具暴力的工具和手段,即将严重危及于海明的人身安全。最为关键的是,即使被刺伤倒地后,刘海龙也没有明显的放弃暴力的意图和行为,如投降等举动,而是向宝马车方向行动。作为无法判断刘海龙是否会采取后续行动的于海明,进行追赶是很有必要的。 3分措辞:
刘海龙致死原因是失血性休克,结合于海明在7秒内的5刀,应当是砍中腹部第一刀为最关键死因。也就是说,在正当防卫的7秒内,已经注定了结局。即使于海明追赶刘海龙时砍了两刀,但因为没砍中,而不存在危害结果,更不属于“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限度必须以损害结果来认定)。昆山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追击行为是防卫行为的连续,是一大亮点。事实上,在紧急情况下,一般人作出追击性的防卫是必要且恰当的举措。 综上,昆山警方从客观事实和证据出发,谨慎论证了当时各方的主观状态,全面分析了法律概念,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并对舆论关注的其他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可见做足了功课。7秒砍杀,加上3分措辞,笔者必须给昆山警方打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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