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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梁根林:从“于欢案”到“昆山案”(岩松说,采访多方当事人及办案人)

 一山行人 2018-09-12

来源:央视新闻周刊-岩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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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看本周视点:《“防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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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案”始末

8月28日,一段江苏昆山街头的砍人视频在网络上出现,被砍者夺刀反杀、砍人者最终反被追砍致死,逆转的剧情立即引来大量转发和评论。当天傍晚约6点40分,昆山警方发布警情通报,证实了该事件确是在一天前发生。


人们开始关注孰是孰非,有的认为“反杀男”刀刀追砍涉嫌防卫过当;但更多人认为,先动手的“纹身男”持刀攻击在先,“反杀男”理应算作是正当防卫。随着媒体报道跟进,事情的真相被进一步揭开。视频中被反杀的男子名叫刘海龙,36岁,8月27日晚上,他喝了酒,兴奋之余,坚持要驾车带朋友出去玩儿。




刘海龙的朋友 刘强强


我让他在小区门口找代驾,他不找,他喝酒谁都拉不住。


晚上九点半左右,刘海龙开着宝马轿车,载着女友和另外一男一女两个朋友,沿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随后他强行并入非机动车道打算右转,就在这时,骑着自行车停在路口等红灯的于海明挡在了车前。41岁的于海明刚刚从打工的酒店下班,即将发生的事情让他始料未及。宝马车上先下来一男一女,争执了几句,他们把于海明的自行车搬到了人行道上。这时,坐在驾驶室的刘海龙突然开门下车,冲向于海明。

监控探头拍下的视频中,刘海龙对于海明多次击打,于海明连连闪躲。


厮打中,于海明开始还手,这时,刘海龙突然转身跑回驾驶室。


于海明:

当时我想,他回去,是不是算了,结果他拎把刀下来了。



刘海龙提刀向于海明冲过来,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和腿部。


于海明

就这一下,把我砍得人都疯掉了。当时感觉要死了的那种感觉,就感觉头嗡了一下,什么都想不起来那种感觉。



突然,刘海龙的刀意外脱手掉到了地上,于海明抢先从地上捡起刀,朝对方刺去。


于海明:

就拿刀挥他,当时感觉人跟疯了一样在那里,太欺负人了。



短短7秒钟,于海明挥出了5刀,刘海龙的腹部和胸部被刺中,他转身跑向宝马车,于海明追了上去,又砍了两刀都没有砍中。随后,于海明拉开车门,拿起刘海龙的手机揣进了自己兜里。


监控器拍下案发时的画面显示,于海明挥出5刀,刘海龙腹部胸部被刺中。


视频中的黑衣人,是等待于海明一起下班的同事,事发突然,他试图拉劝但并未奏效,砍打停歇后,他立刻打电话报了警。砍人事件发生十分多钟后,警方赶到现场,这时的于海明正蹲坐在路边,刘海龙已经倒地。


华海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造成刘海龙失血性休克的主要原因,就是他全身多处的刀刺伤和刀砍创,形成的多处开放性创口。


一个多小时后,刘海龙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于海明被刑事传唤。第二天,8月28日上午,警方调取了监控,逐一分析现场视频。下午,于海明被刑拘。在接下来的调查过程中,当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事发第五天,9月1日下午五点,案件处理结果公布。


张刚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

我们对于海明的行为,认为是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认定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其不法侵害有持续过程,于海明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之后,警方对案件依法进行撤销。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宫为所:

于海明在抢到砍刀之后,连续捅刺砍击五刀,所有伤情均在七秒内形成的。整个行为过程,我们认为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因为当时于海明面对的情况是比较紧急的,在面对如此严重行凶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我们难以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苛求于海明当时的这个行为应该保持怎样的一个刻度,克制他的打击应该保持怎么样的一个限度,所以整体来看,我们认为于海明的行为是属于防卫行为。


同时,针对网友的一些猜测,警方表示,刘海龙并没有涉黑犯罪行为,他驾驶的那辆宝马轿车是以女友名义贷款购得的二手车,他的确曾因协助警方抓获贩毒嫌疑人而获得见义勇为证书,这些问题都无关案件的结论。本周,围绕“正当防卫”,更多讨论仍在继续。


2

从“于欢案”到“昆山案”,正当防卫被激活?


在得知刘海龙的死讯时,讯问镜头前的于海明终于崩溃大哭,昆山街头短短几分钟内冲突的升级,让他的人生经历了突如其来的剧变,此时高墙内经历煎熬的他并不知道自己已成为全国的焦点。而在案发第五天傍晚,当昆山警方宣告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虽然数家媒体试图与于海明取得联系,但无罪释放的他却彻底消失在公众视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车浩:

其实昆山这个案件是一个正当防卫更典型的一个案件,它里边的确符合了人们对于一个无辜的防卫者形象的想象,和对一个主动挑衅、不法侵害他人这样一个侵害人的想象,但是于欢案的确是把正当防卫制度前所未有地推到了公众的面前,让大家来讨论一个人在什么样的场合下可以保卫自己,可以保卫自己的母亲。


关于“究竟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全民讨论,并没有因为昆山警方的一纸通告和无罪释放的决定而平息。作为早已写入刑法的法律条款,“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开始被更多人了解,而去年二审改判的于欢案也被再度提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梁根林:

于欢案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让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入到了公众,进入到了舆论的视野,并且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由此启动了我国刑法二十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真正激活这样的进程。


时间回到2014年,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及侮辱数个小时。催债人杜志浩对苏银霞做出脱裤子裸露下体等侮辱行为。警察赶到后,并未有效控制住现场,于欢在警察离开接待室后,想跟着警察一起出去被阻止,情急之下拿刀伤人,造成一死三伤。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认为于欢母子并未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殴打,因此对此案的防卫性质不予认定。一审判决引发轩然大波,这起交织着孝亲伦理与伤人致死的案件,被媒体称作“辱母案”,而从司法界到公众,也就“于欢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展开激烈争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梁根林:

正当防卫并不是仅仅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只有别人对我的生命构成了迫在眉睫致命威胁的时候,我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事实上正当防卫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不仅包括本人的生命,也包括本人的健康,甚至也包括个人的自由。这些讨债人长时间对于欢母子进行语言的羞辱,暴力的侮辱,事实上也长时间对他们进行人身自由限制。


一审判决之后,于欢提起上诉。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院二审通过微博全程直播的方式公开审理了此案。二审庭审中,由山东省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指出,该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判决未认定防卫性质,适用法律错误。最终,轰动一时的辱母案随着二审宣判尘埃落定,山东高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决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梁根林:

应该说于欢案对于我们基层司法人员的法治理念、法律思维、司法逻辑构成了一个极大的冲击。我们国家正当防卫的条款在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沦落为僵尸条款,本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本该宣告为无罪的案件,我们的司法实践却错误认定为是犯罪。因为我们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被错误定罪量刑,可想而知这个社会的正气受到压制,这个社会的好人受到了欺负。


于欢案二审过程中,最高检还专门组织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了研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参与了这次研讨会,并提交了长达数千字的论证意见。“正当防卫”早在1979年就已写入刑法,这个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为何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成为休眠法案?


梁根林教授对于于欢案的论证意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梁根林:

正当防卫通俗一点讲就是以正对付不正,正当防卫是公民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合法的行为,是一个权利行为。我们可以合理期待,以于欢案以昆山案为起点,我们中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条款,中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会逐步激活。


3

为什么要充分保证公民的“防卫”权利?


本周三,“男子陷传销勒死监工”案引关注。由于事发无监控厕所,该案产生分歧。舆论认为,被非法拘禁限制自由的男子遭掐脖子后的反击属正当防卫,无需担责,检方则指控男子故意杀人;更大争议在于其防卫是否属已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法学家表示,命案发生后的司法实践,向来谨慎,因为既要充分捍卫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也要防止权利有可能地被滥用。


本周三,“男子陷传销勒死监工”案引关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梁根林:

正当防卫是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公民进行的一种私力救济手段,这种私力救济手段具有暴力性,是以暴治暴的一种私力救济手段,如果掌握不好也可以演化成,或者异化成恶恶相报,因此也应该给予应用的节制和规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车浩:

关于生命之外的自由、资产和人格尊严所有极端的侵害方式,这个判断必须是相当谨慎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讲,生命的场合每个人只有一次,当我们这个人生命结束了,他就是结束了,不存在一个量的差别。可是在自由、尊严和财产的场合,它是有量的差异的,一个人自由被限制到什么程度,一个人尊严被损害到什么程度,一个人的财产损害到什么程度,才能说防卫没有过当?


公民防卫权捍卫了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它们是公民生来就有的天赋人权,而在现代国家,公民的这些权利,需要国家通过法律予以赋权与确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车浩:

国家是一个合法暴力的拥有者,我们刑法典规定这么多条文四百多个条文,其实就是一部用国家暴力来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明细表。但问题是,在一些突发侵害的时候,国家这种保护力量往往不能够及时到达,这个时候就相当于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发动一场侵略。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梁根林:

这样这种紧急情况下,就应当允许公民进行必要的私力救济,包括采取必要的暴力手段,甚至造成严重的伤害结果,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这种私力救济是一个法治国家对公权力进行救济的一个必要的督促。


“昆山砍人事件”中,于海明在警方暂时无法救济时激活正当防卫权,而直到警方到来他才松开刀具,并将其递交给警方,此时,公民防卫权瞬间转移至警方。即公民应在警方到来时即刻让渡合法暴力权,而公权力当立即全面保障和兜底公民人身安全。“于欢案”中,山东警方公布处警民警调查结果显示,民警有短暂离开核心案发现场的行为,随后于欢伤害行为发生,检方认定民警虽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存处警不够规范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车浩:

警方出场又离开,可能意味着国家权力赶到现场,但是又没有提供有效救助,这个情况下无疑会加大公民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才能解脱困境这样的一种心理负担和压力,甚至面对这样的一种险境得不到外援的绝望感和无力感,因此可能对于他决定加大对对方进行反击防卫的力度,可能会有一个心理上的刺激和推动作用。


积极参与对热点司法案件讨论的法学家车浩认为,合法暴力权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孤立无援的公民只好铤而走险。而一旦发生命案,法律学术界、司法机关、律师界对正当防卫标准,往往“各说各话,各唱各调”,难免影响司法裁决公信力。而只有理顺国家合法暴力权与公民防卫权之间的关系,才能让自卫权从法条照进现实,也才能让公民有自信有担当地去尊重他人等的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车浩:

刑法二十条已经规定得很明确,正当防卫的前提不仅仅限于个人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且当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你都可以进行相应的防卫。但这里边确实有一个观念上和制度上的一个转变和激励,那就是说,如果我们个人对自己的防卫都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承认和支持的时候,如果再像于欢案当中,一个人面对自己的亲生母亲,造成极端侮辱的时候都不能够采取方式去保卫她,当祖国母亲遭受侵略战争的时候,要求我们公民奋起抵抗为国牺牲,这从何谈起呢?


岩松说

任何一个突发的案件,在司法裁量的过程中,都可能成为一种司法实践或进步或退步的标志性案件。毫无疑问,昆山的这起案件,体现着一种进步,并且使正当防卫这个司法条款,变成现实中鲜活的一堂课,最后拥有一个人们期待的结果,与司法精神的进步紧密相关。当然,也可能与万众关注有一定的关联。那么今后,一个不那么引人关注的类似案件,是不是也能得到合理合法的判决,这当然是我们会思考的一个问题。但愿

刚刚结束的这起案件是一个全新的开始。



  • 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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