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山“8.27”街头砍人案,以下分析意见均基于目前媒体公开报道和视频资料: 什么是“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无限防卫权不是概念,而是法律明文的规定。只是在现实中,它已沉睡很久很久! 电动车男是行使无限防卫权吗? 本次事件中,宝马车男持刀挥砍电动车男,无疑是夺取人命的行凶暴力犯罪。那么,电动车男的反击行为,可以算作行使无限防卫权吗? 从防卫意图看,在电动车男拿到长刀之前一直处于被动状态,甚至已严重危及生命安全。夺刀行为是在那一瞬间发生,当然可以理解为是电动车男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认识和目的; 从防卫起因看,机动车男交通违法在先,随后持刀行凶,不法侵害是违法且客观存在的; 从防卫对象看,电动车男夺刀后仅对宝马车男实施反击,没有问题; 争议最大的是对防卫时间的认定:即宝马车男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法律上的理解应当是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是否已经终止?有些律师同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宝马车男已逃跑,电动车男继续追砍,所以构成防卫过当。这也是很多支持防卫过当的唯一理由。 显然,我不赞同。理由有以下几点:
因此,宝马车男只是失去了长刀,降低了加害能力,而不意味着停止侵害。对电动车男而言,危险状态并未终止! 本案应成为唤醒无限防卫权的标志 通过监控视频的传播,本案已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无疑将起到普法宣传的重大作用。 法律应受到敬畏,更应被信仰。 法律不能强求人在危及生命的那一刻,反击时还要有一击致命的功力! 法律应当准确适用,而不是一直沉睡,是时候唤醒无限防卫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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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扫地僧一一 > 《574、扭转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