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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事件3

 王氏书屋 2018-08-30

他表示,就本案来说,嫌疑人“被砍伤、夺刀、用刀将对方逼退”这个都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么主观的目的可能处于故意伤害了,现在就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补充道,被害人在跑向宝马汽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对峙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另外根据视频,被害人持刀砍向嫌疑人时,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这能证明被害人当初不希望造成于对方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性命。这也是于某伤情不重,后期还能夺刀的关键。

  邓学平表示,若要讨论该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仍需相关部门调查清楚补充该案关键细节。如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此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而眼下结合监控视频进行分析,如果综合考量,嫌疑人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焦 点1  

  认定正当防卫需要哪些条件?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易行律师实务所主任刘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伤人、抢劫、强奸绑架案件中受害人有无防卫权,只要认为侵害人还有侵害的可能,可以杀伤甚至杀死侵害人,而这个可能性在于侵害人是否具备侵害的可能。这不能以冷静分析来判断,而应在当时紧急情况下作为正常人有可能的行为进行判断。

  “如果当时刀掉了,捡起来砍他是正当防卫没有问题,到什么程度应该停止呢?“刘凝解释,只要有刀被夺走的可能性存在,被害人杀伤甚至杀死对方都没有问题。那么,就本案而言,很多细节不清楚,仍需警方进一步调查,判断骑车男视频中的进一步砍杀是否是对方还有侵害的可能。

  本案中除了网络曝光的视频,还需要具备哪些证据?刘凝介绍,还要需要同伙状态,双方的对话交流,包括嫌疑人伤情都要进一步调查。

  焦 点 2  

  在司法实践中 为何认定正当防卫难?

  在2015年一篇名为《正当防卫回归公众认同的路径》研究论文中,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共似的正当防卫案件中选取了224份判决书,并从中筛选出判决样本100份,最终数据显示,被认定正当防卫的判决比率为6%。为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难?

  “正当防卫就像取保候审一样,很少认定和批准。”刑事辩护律师易胜华介绍,司法实践之所以不轻易认定正当防卫是基于两点,首先是技术条件,即缺乏客观证据。双方对当时的情景各执一词,差异极大,司法人员无法认定真实情况是主要原因。但是随着监控设备和手机摄像的普及,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很多事件可以据此认定。

  其次,则是从治安上考量。从管理者的角度,不支持“以暴易暴”的私力救济方式,而是希望和平解决民间纠纷。如果正当防卫被广泛认定,则社会矛盾会升级,治安环境出现乱象。

  焦 点 3  

  检察官为何提前介入?

  阮齐林介绍,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认为是社会影响很大的案子,就会提前介入。

  刘凝解释说,一般来讲,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是否将相关证据提供给检察机关起诉,由公安机关决定的,是否批捕、起诉是由检察机关决定,而本案中检察院提前介入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指导公安机关办案。

  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个阶段公安仍是办案主体,若提前介入,对于证据移送到检察院是否逮捕,方便检察院提前了解情况。

  焦 点 4  

  普通人遇到类似事件应该如何解决?

  刘凝表示,普通人有选择马上报警、逃离现场、妥协谈条件的选择,但是若在对方拿着刀逼过来的紧急情况下,可以认为对方要对自己行凶并侵害,则应反抗,直到对方彻底丧失侵害能力。如果对方已经失去侵害能力,仍继续砍杀才能构成犯罪,“只要对方有侵害的可能,反抗是最后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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