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0个重要期间大汇总 作者 | 民法大帅 编辑 | 合合菌呐 如果觉得其他期间也很重要,欢迎在留言区补充 1-10 1.拍卖已出租房屋的,应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2.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4. 按份共有人在通知中载明的期间短于15日或未载明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15日;若未通知,则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若未通知且无法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则为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5. 相对人催告后,限人的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の 6. 相对人催告后,无权代理中的本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7. 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接受。 8. 当事人对留置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指定的应不少于2个月,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除外。 9.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10. 法定抵消权、单方解除权的异议期有约依约,未约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11-20 11. 重大误解,除斥期间为自知或应知之日起3个月;欺诈、显示公平,除斥期间为自知或应知之日起1年;胁迫,除斥期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但均不得超过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12.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 13.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期间的最后6个月,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期间届满。 14. 出租人自知或应知承租人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 15.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视为没有约定即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为6个月;视为约定不明即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为2年。 の 16. 赠与人本人的法定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赠与人本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 17. 租期6个月以上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为不定期租赁。 18. 在女方孕期、分娩后1年内、中止妊娠后6各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19. 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即消灭。 20. 业主有权自知或应知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不法决定。 21-30 21. 协议离婚后1年内,可单独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2. 可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期间为1年,若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则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若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则自恢复自由之日起算。 23. 债的保全之撤销权自债权人知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即消灭。 24.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得请求确定债权。 25.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属于感情确已破裂。 の 26. 1 遗失物未被转让的,请求返还登记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返还未登记动产适用诉讼时效。 26.2 遗失物被转让的,自知或应知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有权选择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2年后,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27. 宣告失踪要求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满2年,法院的公告期为3个月。 28. 1 宣告死亡要求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满4年,若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则未经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2年;经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要求。 28.2 法院的公告期为1年,若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则未经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1年;经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则为3个月。 29. 诉讼时效期间为自权利人知或应知权利收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20年。 30. 债权人自提存之日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の 如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以去微博找大帅老师解答哦,微博ID:@竹马民法大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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