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精准营销,是指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构建群体性的用户画像,并通过将用户画像中的识别标签与互联网用户的身份识别信息关联,精准找到用户,并将商品或服务信息推送给用户的过程。 可见,精准营销可分为三个环节:一是构建群体用户画像;二是通过画像与特定的身份识别信息进行关联,从而精准找到用户;三是将信息推送给目标用户。 第一个环节主要是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规则。第二个环节则涉及群体用户画像的输出或标签的输出。在第二个环节,用户画像从不具有个人身份特征,转化为具有个人识别功能。通过将群体画像与个人识别信息结合,从而将用户画像具体化,是用户画像在精准营销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中,如果涉及到个人识别信息的转移,则需要根据《网络安全法》所确定的授权同意原则进行判断。 第三个环节是营销信息推送。推送信息,需要使用用户的手机号码、微信号、手机硬件识别码(IMEI)、浏览器cookie信息等。对于手机硬件识别码(IMEI)、浏览器cookie等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百度cookie一案,南京中级法院的判决,认定上网浏览记录仅与硬件关联,而不具有个人信息的特征,使得cookie信息在一段时间内不被视为个人信息。 原告朱某在家中和单位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关键词后,会在百度广告联盟的特定网站上出现与关键词相关的广告。朱某认为,百度公司未经其知情和选择,利用网络cookie技术记录和跟踪其搜索的关键词,将其兴趣爱好、个人需求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其隐私权。2013年5月,朱某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一审判决认为,个人隐私应包含个人的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朱某利用特定词汇在百度进行网络搜索的行为,将在互联网空间留下私人活动的轨迹,这一活动轨迹展示了其个人上网的偏好,反映个人的兴趣、需求等私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标识个人基本情况和个人私有生活情况,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因而,一审判决百度公司构成侵犯个人隐私。 此后案件上诉至南京中级法院。二审则认为:收集网上浏览信息,该信息的匿名化特征,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而对于信息推送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推送信息的终端是浏览器,而不是具体个人。 该案件发生在《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和生效之前。如果以新的规则审视该案件,以下两点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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