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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距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仅有一步之遥

 fanfan资料 2018-08-31

随着我国经济宏观调控的加大,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寻找经济新的增长点,以扩大内需拉动增长为目的的基础建设项目全面铺开,全国随处可见道路、桥梁、园区、房屋等建设的项目。

如此多的项目建设离不开大量建筑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住所地及主要经营、办公场所都固定在一个地方,不可能经常变动,随建设项目的不同而迁移。因此它们往往在中标或者承接到工程以后,成立项目(经理)部来负责具体施工事务。项目部成立应履行什么手续,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关系如何处理,各地、各企业做法均不一致,且没有统一的规定可供执行,由此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同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存在很大的风险。

如何保证工程项目部有权对外签订合同,并且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应?这是小律今天要分享的内容。

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经过工商登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工程项目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其只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工程项目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工程项目部的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能够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无外乎三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前二类容易理解也便于把握,第三类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因此,项目部要具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必须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否则,只能将其认定为法人设立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项目部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也不能作为被告应诉。

工程项目部的性质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项目部的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设立他的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

工程项目部的法律地位

项目部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得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很显然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项目部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除了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下文批复合法成立、安排一定的人员、拨付一定得财产外,最主要的还要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工程项目部的法律需求必要性

为从根本上解决现实和法律规定的冲突,快律专业律师认为最有效和根本的办法是将项目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范畴。施工企业中标承接工程项目后除自行直接施工外,如要成立项目部,则以行政法规强制手段规定,企业必须提供一定的资金和设备、配备一定的施工管理、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购买或者租用场所,然后凭成立的文件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使其成为企业合法的分支机构,否则不容许进行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

如此一来,项目部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了,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被告参与诉讼。建立项目部的准入机制,能够有效的加强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及其成立项目部的监管,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大力保障农民工和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合法权利,化解风险、减少纠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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