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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继续维持对业绩造假、虚假披露等欺诈行为的高压态势

 小天使_ag 2018-09-01
摘要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738号(财税金融类165号)提案答复的函】证监会:继续维持对业绩造假、虚假披露等欺诈行为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该处罚的处罚,该退市的退市。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738号(财税金融类1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中小板、创业板IPO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  一、关于将审核标准客观化的建议

  依法合规是发行审核工作的前提。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夯实证券监管法律基础,稳步推进审核标准规范化,形成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审核规范体系。通过发布更新监管问答、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市场传递审核理念和监管政策,明确市场预期,杜绝“口袋政策”。2017年至今,我会已发布7项监管问答,对再融资的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锁定期、申报材料、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责任、预披露、中止审查和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变更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目前,我会正在对发行审核标准进行梳理总结完善,按照财务和非财务分别研究制定审核指引,指导发行审核工作。

  下一步,我会将立足审核实践,根据“成熟一项、公开一项”的原则,逐步向市场公开审核指引,充分发挥对市场的引领指导作用,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

  二、关于客观看待中小企业瑕疵的建议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首发企业申请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的规范运行。对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问题,需充分发挥保荐机构的上市辅导作用,要求企业按照现行法规、规则、制度要求对涉及问题进行整改,从而达到上市公司要求的水平。

  发行审核中,申报企业存在不规范情形的,根据有关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发生的频率、金额大小、变动趋势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具备金额较大、屡次发生、性质恶劣等严重情节,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从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要求企业整改规范后重新申报。对于不违反发行条件的企业,要求企业对不规范的情形充分披露、揭示风险,为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三、关于客观对待IPO通过后企业出现问题的建议

  对于部分企业在IPO通过并上市后,业绩出现下滑甚至出现净利润负增长的情况,我会历来高度关注,推动股票发行监管与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衔接。企业的经营属于自主商业活动,同时受到市场宏观政策、行业环境、景气周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业绩波动是正常的商业现象。股票发行审核并不是对企业投资价值进行背书,投资者参与股票投资应当关注企业经营治理、信息披露等情况,综合判断、审慎决策。

  下一步,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继续维持对业绩造假、虚假披露等欺诈行为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该处罚的处罚,该退市的退市。

  四、关于恢复中小板、创业板发审委与主板发审委分开的制度的建议

  在创业板成立之初,为了更好地满足审核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在统一的发审委制度之下,根据不同层次市场和不同证券品种的特点设立单独的发审委。

  但近年来,鉴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在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方面已经趋同,将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有利于统一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市场或其自主选择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场。因此,2017年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予以合并。

  下一步,我会将根据发审委的运行情况,及时总结,不断改革完善发审委制度。

  五、关于加强对发审委的监管,取消发审委委员终身追责制的建议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审核工作规范透明,督促相关人员更好履职尽责,推进廉洁从政,2017年下半年中国证监会设立了发行与并购重组审核监察委员会,对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审核工作实施独立监察。发审监察制度旨在强化发审委运行监督,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对于发审委终身追责应当辩证理解,终身追责是廉政追责,并非要求发审委委员对企业的经营发展终身负责,而是要求委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始终坚持独立、公正、客观判断。企业的优胜劣汰是市场选择的必然结果,只有在触犯法律规定的红线,踏入法律明确的禁区,才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六、关于建立职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016年11月,我会相关部门、证券业协会,保监会相关部门,保险业协会以及部分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保险公司等召开专题会议,对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进行研究。此后,我会配合保监会持续推动保险机构优化产品设计、完善相关保险条款,指导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商议职业保险品种具体设计方案。目前已有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中介机构职业保险险种,且已有部分证券公司购买了相关保险。下一步,我会将继续研究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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