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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

 奶油花卷 2018-09-01

  1、如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该处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

  2、分割方式有哪些?

  依据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补偿:

  (1)实物分割,当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时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对共有财产分成数份,共有人各执一份。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表示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而出卖的财产又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为了提高财产的使用价值,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变价分割,当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实物分割时,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3)作价补偿,当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部分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相关案例:家庭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案例介绍】

  2010年春节前夕,郑女士与自己的儿子江先生、儿媳姚女士对簿公堂,打起了房产纠纷官司,连郑女士的女儿和孙子也被牵连在内,弄得一家人关系紧张,家里没有一丝过年的喜悦。原来早在10年前,郑女士及其丈夫江某、女儿江某某及江先生一家三口共六人申请,依法获得房屋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拆除旧屋基础上,翻建成一幢三层楼的房屋。3年后,郑女士的丈夫江某去世,其遗产未分割。1年后,江先生的妹妹出嫁,江先生的儿子大学毕业后在外地找到一份工作,所以家中只有郑女士、江先生和姚女士三人居住。但三人的日子并不平静,郑女士与儿子、儿媳经常发生口角。

  2010年春节前,郑女士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说儿子、儿媳对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要求对现有住房进行分家析产,要求分得房屋产权的50%。郑女士说,自己的要求是有依据的,因为自己的女儿和孙子把所占的房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了自己,并提供了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上面共有人为郑女士及丈夫江某、女儿江某某及江先生一家三口共六人,还提供了江某某和江先生的儿子写的将房屋份额转让给郑女士的证明。

  江先生与姚女士则辩称,该房屋是在拆除旧屋的基础上经过自己翻造的,钱也是夫妻俩自己出的,且郑女士多年来的生活费均由夫妻俩提供,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郑女士的要求不合理。目前居住状态良好,不应分割家产。

  法院认为:该房屋的面积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该户口内人数进行分配,因此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以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上列明的人员为准。郑女士的丈夫江某死亡后,其所占有的房屋份额(六分之一)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即妻子郑女士、儿子江先生、女儿江某共同继承。江某某和江先生的儿子自愿将其所拥有的房屋份额转让给郑女士的行为依法有效。经计算,郑女士的份额已超出50%,所以法院支持了郑女士的诉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主要有三方面:1、该房屋建成后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即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上列明的申请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2、郑女士的丈夫江某去世后房屋的继承情况,江某去世后,因未留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郑女士、江先生、江某某三人共同继承,继承份额均等;3、江某某和江先生的儿子将房屋份额转让给郑女士的承诺是否有效,法律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所以其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经过对这三方面进行分析,郑女士应当占有的房屋份额已超过50%,其要求占有50%的份额是合理合法的,所以法院支持了郑女士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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