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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 共有房屋如何实现继承

 zz401 2017-05-31
            河北日报最新消息,夫妻共有一套房产,一方去世后一半房屋就属于遗产,可以继承,但如何分割成了问题。近日,邢台市法院审判一例案件,做出这样的判决。

霍某、王某夫妇在邢台市桥东区拥有住房一处,育有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等5个子女。2001年,霍某去世,未留遗嘱。2013年,王某把5个子女诉至邢台市桥东区法院,要求对房产予以分割。六位当事人经商议,认定该房产价值为20万元。

桥东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配偶,应先分得该房产的二分之一,然后与五子女均额继承霍某的二分之一,即原、被告每人六分之一。该房产经原、被告共同商定价格为20万元。原告王某首先分得10万元,另10万元由原、被告按照每人六分之一分割,每人应分得16667元。

该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予五被告每人16667元的房屋分割款。据此,桥东区法院作出判决:讼争住房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被告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房屋分割款每人16667元。

霍某甲、霍某乙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法院。两人认为其可以要求选择继承房产实物,按共同所有方式继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由两人继承该诉争房产的实物份额,以共同所有方式继承该处房产。王某、霍某丙、霍某丁和霍某戊均要求维持原判。

邢台市中级法院认为,诉争住房系王某与霍某夫妻共同财产,因霍某去世前未留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王某和五个子女均享有继承权。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二分之一归王某所有,然后王某与其五个子女等额继承霍某的二分之一,即各当事人每人六分之一。王某起诉要求分割霍某的遗产,实际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同意分割。王某与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占共同财产的份额超过三分之二,超过三分之二的共有人主张分割,应予准许。因遗产房屋霍某甲、霍某乙所占份额较小不宜进行实物分割,其主张选择实物继承,本院无法支持。

因此,房产应采用变价或折价方式分割。该房产折价20万元,王某首先分得10万元,另10万元由王某及五个子女按照每人六分之一分割,每人应分得16667元。因王某所占份额较大,该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给予五个子女每人16667元的房屋分割款。近日,该院驳回霍某甲、霍某乙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实质上是房屋的一半先归王某,另一半再由王某与5个女均分。专业律师解释说,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依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讼争房屋是王某与霍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霍某生前与妻王某之间没有财产约定协议,所以一人一半。故法院先将该房产的一半分给王某,剩下的一半作为霍某的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分割。因本案中没有遗嘱,所以法院按法定继承,将遗产在各继承人间均分。

律师表示,六名当事人均同意分割,只是对分割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根据多数人(人多,占有的份额也多)的意见,并且从利于对共有物的维护,利于物尽其用,将继承问题彻底解决的考虑出发,确定分割方式。所以,法院确定该房产归最大份额的王某所有,王某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的做法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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