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有些被执行人就是坏得很,即使讨债的手段都用遍了,法院的判决也下来了,但就是变着法子不还钱,一拖再拖,就问你气不气! 更过分的是,明明这群被执行人是有财产的,却还处处兴风作浪。 他们将存款、房子、商铺等财产转移给妻子、甚至是未成年的孩子。以为房子不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欠债了也可以脱身。以为自己名下没财产,法院就拿他没办法。 真是这样的吗? 看看法院是怎么跟(教)他们斗(乖)智(乖)斗(做)勇(人)的吧: 一个16岁孩子与18套房的故事:2010年儿子小轩刚过满13岁,就在母亲姚某的代理下与房地产公司签下18份购房合同。13年,父母将房子登记在王雲轩名下。 2012年期间,小轩父亲王某与贺某签订借款合同,获得了1000万借款。 后来父亲王某还不了钱,被贺某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上面18套房产。 儿子小轩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声称“法院查封的房产是父母赠予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用自己的财产替父亲还债”。最后法院驳回执行异议,判决可以对房产进行执行。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一、王某夫妇以儿子小轩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买合同是2010年,父亲王某与贺某签订借款合同时间是2012年,王某夫妻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儿子小轩名下是2013年。王某将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小轩名下时,尚未将借款归还给贺某。 二、儿子小轩获得上述争议的18套房产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 根据《婚姻法》规定,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儿子名下的财产除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获得外,不论来源于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 三、上述房屋也一直由小轩父母用于经营,明显超出小轩的基本生活需要。 最后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永权对贺明珠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法院认定案涉18套房屋应为王某一家的家庭共有财产有证据证明,可以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