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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份额引纠纷 继母与继子女争遗产

 秦岭之尖 2018-01-22

因房屋继承份额发生纠纷,继母将继子女告上法庭。近日,武平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钟某与被告廖某丙、廖某丁各享有廖某甲遗产的三分之一财产所有权。(2016年11月22日宣判)

廖某甲在1952年土改时分到了廖家祠的数间房屋,当时他与妻子付某已经生下了大儿子廖某乙、女儿廖某丙以及小儿子廖某丁,其中大儿子廖某乙出生7个月以后,廖某甲夫妻即将其送养给他人。

1954年,廖某甲与付某离婚,并与钟某结婚,婚后一起居住在廖家祠。政府在1958年征用了廖家祠,廖某甲一家便被安置到了教育路16号居住。

1998年,县直机关幼儿园与廖某甲夫妻签订《换房协议》,约定将教育路16号房屋与三官堂巷房屋第一、二层和通往第三层的楼梯间房屋进行置换。2000年,廖某甲去世。2008年到2013年间,廖某丁对讼争房进行加层建设,扩建了第三层,对房屋的第四层加建棚架楼层,并对房屋进行全面装修。

因政府对房屋征用,在继承份额上发生争执,于是原告钟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房屋为其与廖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她享有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廖某甲去世后,他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应按照法定继承,由钟某和廖某丙、廖某丁分别享有六分之一产权。廖某乙自出生后不久即被抱养给他人,与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而消除,故廖某乙无权参与遗产分配。

被告廖某丙、廖某丁辩称,1954年钟某嫁给廖某甲的时候,并没有分到房子,也没有和廖某甲建造房屋,因此教育路16号房屋属于廖某甲婚前财产。2013年答辩人对第四层加建棚架楼层,前后对讼争房屋扩建、装修前后支付了20余万元,所建讼争房应属于答辩人所有,钟某可居住使用,但无权分割。而且自廖某甲去世后,钟某从未主张继承,现在是因为政府征用才起诉,动机不纯,另外,答辩人同意廖某乙参与廖某甲遗产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虽未参与土改时的房产安置,但其与廖某甲婚后一直居住在廖家祠及教育路16号房屋,期间,其还因政府征用其居住房屋而作为安置对象置换安置了房产,钟某对教育路16号房屋应享有共有权利。据此,该房屋第一、二层和通往第三层的楼梯间属于廖某甲、钟某、廖某丙、廖某丁共同财产,钟某、廖某丙、廖某丁各享有三分之一财产所有权。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廖某乙自出生7个月后,即被其父母送养他人,廖某乙与廖某甲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故廖某乙无权继承廖某甲遗产,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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