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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放弃继承后,如何重获高额财产继承?

 追梦文库 2021-03-08

作者/刘敏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共有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一套时跨70年的上海老宅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老宅原系1941年吴某峰生前与第一任妻子结婚后购买,双方共育有8个子女。1948年吴某峰第一任妻子去世,吴某峰与第二任妻子吴某吉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时吴某峰的8个子女均未成年。1950年大儿子吴某1因病去世,1986年吴某峰去世。1990年5月,7个子女均同意将老宅的产权人由父亲吴某峰变更为继母吴某吉名下。1991年6月,老宅登记在了继母和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吴某8这7个子女名下,房产证上注有“该房产处理时按照继承法规定办理”。2003年继母去世,2004年二儿子吴某2去世。2015年,老宅拆迁,吴某2等7个子女家庭分别派代表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货币补偿。2016年拆迁公司将拆迁补偿款1400多万存入小儿子吴某8名下的银行账户,由吴某8代为领取。随后7个子女家庭开始协商拆迁款分配方案,小儿子只同意给吴某3几十万元,期间三儿子吴某3去世,因各方未能协商一致,吴某3的妻子和一对儿女特委托笔者作为其代理律师向法院起诉,笔者通过吴某3提供的证据及客观情况和法律依据认为吴某3可获得近二百万元的款项。

在庭审过程中还有几个重要的情节,一是父亲吴某峰生前曾留下书面留言,里面提到老宅房屋使用分配、家具分配等相关内容;二是继母吴某吉生前曾召开家庭会议,在书面的《家庭会议决定》上手写“关于房屋等问题,应完全依照吴某峰书面留言分割办理,这也是我的愿望”,并签字;三是被告提出了吴某3曾于1997年5月书写声明,内容为“吴某3对父亲在沪遗产作自愿放弃。遗产按照父亲遗嘱处理”。那么这个放弃继承是否能放弃房产的继承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笔者关于父亲吴某峰生前书面留言和继母在《家庭会议决定》中的文字表述,不属于自书遗嘱的观点,最终以老宅房产证的登记情况,结合部分子女在老宅实际居住、且户口在老宅内等因素,按照法定继承,对部分在沪子女酌情多分了少部分拆迁款,一审、二审均判决笔者方应得补偿款近180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在上海生活的几个子女均主张父亲已经通过生前书面留言将老宅的部分房间遗留给自己,继母也通过家庭会议明确老宅按照父亲书面留言分割办理,且父亲去世后这几个子女曾在老宅实际居住、部分子女及其家人的户口也在老宅,所以应当多分拆迁款,在外地的子女应当少分拆迁款。而本案笔者当事人吴某3作为外地子女,且吴某3生前曾留有书面文件表示放弃父亲吴某峰在沪遗产,为了给委托人最大程度地争取权益,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向法官阐述了笔者方应当分得180万元的拆迁款:其一父亲吴某峰生前的书面留言在形式上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因此不属于遗嘱,不能据此认定老宅的所有权,进而来分割拆迁补偿款,另虽提及房屋在子女之间的分配问题,但表述的词语为“使用”、“分派”、“分给”等,这些用词仅是对老宅部分房间的使用所做的处理,而非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且此留言的房产是属于吴某峰与前妻生活期间购买,该房产有去世前妻的份额;同理,继母吴某吉在《家庭会议决定》上的文字表述也不属于遗嘱。其二继母和七个子女是父亲吴某峰的全部法定继承人,老宅登记在此8人名下,且房产证注明“该房产处理时按照继承法规定办理”,说明所有继承人已经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认定7个子女所享有的老宅所有权份额,并据此分割拆迁补偿款。其三吴某3书写声明时,吴某3已成为老宅登记的所有权人之一,老宅拆迁后,父亲的其他子女均与吴某3及其家人商议拆迁款分割方案,从未提及吴某3放弃继承房屋一事,进一步印证了吴某3并未放弃继承老宅。在声明中提到的“父亲在沪遗产”指的是父亲在生前留言中留给自己的家具,且写声明前吴某3曾前往上海本想将家具取回,后自愿放弃。

一场历经70多年风雨的房产分割问题,原本极其简单的一纸遗嘱即可以解决,却耗时三年才得如所愿,在此建议名下有资产的当事人应及时订立有效遗嘱,避免身后事无法自己说了算,且亲人反目,劳民伤财。当然现在这样的案件还需客户同时签署监护协议才能更妥善规避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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