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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qhlsc 2018-09-01

一、概述

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解除权行使的主体为当事人,行使的方式为解除权人必须先通知相对方,当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该合同解除,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形成争议时,解除权人可诉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有效,相对方也可诉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合同解除不符合约定或法定事由,要求宣布无效或撤销。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为单方通知,如对解除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或仲裁,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即法定和约定。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故解除合同的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知道合同解除的事宜,便于双方及时结清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便于维持正常的交易手续。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实务部门对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的理解存在分歧,有的认为合同的解除权由一方当事人行驶,并且应当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到达对方时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法院并不享有直接判决解除合同的效力;有的认为,当出现合同法93条第2款或94条的规定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也不尽一样。但在法院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的,有的法院也有直接支持当事人诉请的。

见于合同解除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结合法院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浅析合同解除权,着重点在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以期抛砖引玉,与各位同仁商榷。

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201489日,李某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机器买卖合同,合同对机器规格、数量、价格,违约责任等都作了约定,某机械有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买受人李某收货后明确表示在付款期限内无法支付货款,某机械公司遂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货物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机械买卖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某机械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即按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给被告李某,但李某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付款的义务。依照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之规定,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机械买卖合同,并判决李某返还货物,并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某的机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违约,某机械有限公司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双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此可知,合同解除权由一方当事人行使,并且应当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方之时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法院并不享有直接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力,当事人双方对解除合同形成争议时,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诉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确认解除行为有效。本案中某机械有限公司的确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但必须是向对方履行必要的通知解除手续后,才能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二审法院遂发回重审,要求原审法院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

三、我国立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

1、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权条件

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合同订立时约定,也可在合同签订后另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别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

2、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条件

顾名思义,法定解除权即指由法律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有以下五种。

我国合同法第94条作了规定:(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的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兜底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当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这实际为将来出现新情况,为法律的发展预留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的规定出现漏洞。

由以上可以看出,法定解除权产生原因有二个,一是不可抗力引起的解除权。二是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定解除权。无论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当事人对解除有异议,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规定。从以上可以知道,我国对合同解除行使的方式采取的是当事人通知解除方式。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把一方当事人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解除合同的充要条件。

但在法院的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的,而不少法院直接受理且作出解除的判决。目前司法界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持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权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起诉请求确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解除权采用当事人应当通知方式,这里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解除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相对方的方式,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笔者认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合同,采用通知方式解除,但对法律有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人可以不经通知而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直接起诉法院解除合同有以下三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势变更作为当事人申请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遵守法律的规定,从而扩大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引起的合同解除的范围。因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解除不是通过赋予当事人以解除权来实现,而是通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来实现的。

二是200361日起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的,应予以支持。

三是20051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的诉权时,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权人必须先履行通知相对方,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该合同解除,如果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争议,可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法律司法解释来对解除合同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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