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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排烟》和《建规》图解

 Yjh158 2018-09-03

Q1规范要求加压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满足时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烟标》3.1.3-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A1:回复: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要求风口设置在前室吊顶内,形成空气幕,能有效的阻挡烟气侵入前室。也可设置于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


 

Q2规范要求设置加压送风的楼梯间,顶部设置1m2的固定窗。


《烟标》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A2:回复:按规范要求执行。可采用管道引出外墙的方式。


 

Q3超高层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前室分段方式,是否能不对应?


A3:按规范合用前室分段后不超过100m,可与楼梯间不对应。满足下面规范要求:


《烟标》3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Q4规范要求送风机进风口与排烟出的距离要求。


   《烟标》3.3.5- 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A4:按规范执行。不同面的无此要求



Q5水平送风管耐火极限要求,是否要求设置保温隔热?

 

 《烟标》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A5:满足耐火极限,要求保证风管结构强度,不是要求设置保温隔热。


 

Q6计算公式中Ak,对于住宅楼梯间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住宅合用前室,公建项目前室如何取值?


《烟标》3.4.6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L1=AkνN1          (3.4.6)

    式中:Ak——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2),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A6:住宅项目中的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都可按一个最大门洞面积计算。公建项目中相应的前室,要求按所有前室开门总面积来计算。


 

Q7接上问,计算公式中N1,在计算只有2层或者1层前室时,如何取值?


A7:参照规范楼梯间取值计算。同时风口全开可不采用常闭正压风口

 

《烟标》3.4.2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标准第3.4.5条~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3.4.2-1~表3.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此计算值与查表法比较时,有多个门时查表法不乘1.5系数


 

Q8送风机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屋顶是否需要设置专用机房?


  《烟标》3.3.5-  5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A8:按规范屋顶需要设置专用机房,机房可与其他通风空调机房合用。(加压补风不能与排烟机房合用屋顶风机不一定必须设机房. 

 


 

Q9加压送风和排烟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地下室进风机入口段,排烟风机出口段,土建井道内是否需要内衬金属风管?


 《烟标》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A9:此段土建风道,可不内衬风管。排烟风机出口端,加压风机入口端,土建风道,不做此要求。


 

Q10电影院影厅排烟量计算能否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计算?


A10:根据规范总则要求,可执行专业标准。

 

 《烟标》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Q11汽车库排烟量计算能否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执行?


A11: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执行。

 

 《烟标》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表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空间净高H(m)

最大允许面积(m2

长边最大允许长度(m)

H≤3.0

500

24

3.0<H≤6.0

1000

36

H>6.0

2000

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

注:

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Q12避难层(间)设置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避难层防火窗能否作为可开启的自然通风窗?


A12:设置防火窗,满足开窗面积要求,能可开启要求即可自然通风。


 

Q13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遮挡的部位,风口与门开启有每距离要求?


 《烟标》3.3.6 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A13:按规范执行,没有实验证明多少距离合适,尽量避免风口设置在开启门的后方。

 


Q14直灌式加压送风设置条件?


 《烟标》3.3.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A14:只在改造建筑中建议采用直灌式,新建项目不建议采用。   


 

Q15商业扶梯开洞,上下贯通区域,是否算做中庭,计算排烟量?


A15:可不算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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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35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101日起实施。其中,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330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养老服务设施。以下是具体的修订内容,请仔细阅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注明:

加下黄色部分为新增内容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2)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 27m 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 54m 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中按 9 层及 18 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

 

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以 24m 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例如,将高层医疗建筑、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 3 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条表 5.1.1 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表中一类 2 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 5.4.10 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 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3)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 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 4 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由于实际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明确列入表 5.1.1 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5)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等。

 

 5.1.1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是指,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第 5.3.1 条、第 5.5.12 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具体设计时,要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5.1.8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既考虑了我国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当前,我国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 32m  52m,这种状况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故要求此类建筑不应超过2层。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

本条第 1~4 款为强制性条文。

儿童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有关老年人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 的规定。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 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为有利于火灾时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种不同功能的场所混合设置所增加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范第 1.0.4 条、第 5.4.2 条的规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²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m²或使用人数大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5.5.8 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设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括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室。

 

由于在实际执行规范时,普遍认为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易分清楚。为此,本规范在不同条文作了区分。疏散门是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门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楼梯、室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他安全区的出口,是疏散门的一个特例。

 

本条中的医疗建筑不包括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疗养院,这类疗养院要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根据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此次修订将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的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和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比照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单层建筑和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的房间的条件进行了调整。

 

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多层建筑,在我国华东、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采用敞开式外廊的集体宿舍、教学、办公等建筑,当其中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楼梯间,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本条规定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无论其楼层面积多大均要考虑采用封闭楼梯间,而与该建筑通过楼梯间连通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是否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无关。 

 

对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其底层楼梯间可以适当扩大封闭范围。所谓扩大封闭楼梯间,就是将楼梯间的封闭范围扩大。因为一般公共建筑首层入口处的楼梯往往比较宽大开敞,而且和门厅的空间合为一体,使得楼梯间的封闭范围变大。对于不需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公共建筑,其首层门厅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疏散设计需要总宽度之内,可不设置楼梯间。 

 

由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楼梯间的人流量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内部环境,且这类建筑多为单层,因此规定中未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当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如电影院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 

 

本条第 1款中的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是指设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场所的建筑或建筑的使用功能与前述建筑或场所类似。

 

5.5.13A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为人员疏散提供较安全的疏散环境,有更长的时间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设置与疏散或避难场所直接连通的室外走廊,为老年人在火灾时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路径。对于需要封闭的外走廊,则要具备在火灾时可以与火灾报警系统或其他方式联动自动开启外窗的功能。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楼层的楼地面距离该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高度的增加会显著影响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人员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在室内疏散走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情况下,在外墙部位再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条件。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条文说明】

建筑内的客货电梯一般不具备防烟、防火、防水性能,电梯井在火灾时可能会成为加速火势蔓延扩大的通道,而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是人员密集、可燃物质较多的空间,火势蔓延、烟气填充速度较快。因此,应尽量避免将电梯井直接设置在这些空间内,要尽量设置电梯间或设置在公共走道内,并设置侯梯厅,以减小火灾和烟气的影响。

 

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 ;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²;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²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疏散门的设置原则与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间大小与防火分区的大小差别较大,因而具体的设置要求有所区别。 

 

本条第 1 款规定可设置 1 个疏散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中小学校的教室等场所的面积要求确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但与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仍有所区别。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半地下房间,无论位于袋形走道或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还是位于走道尽端,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房间均需设置2个及以上的疏散门。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置 2 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

 

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的规定;

 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离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距离越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该距离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所区别。 

 

1)建筑的外廊敞开时,其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较好,对安全疏散有利。本条表5.5.17  1 对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建筑的有关疏散距离要求作了调整。 

 

 3 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对这些建筑或场所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 25% 

 

本表的注是针对各种情况对表中规定值的调整,对于一座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当又符合注或注 2 的要求时,其疏散距离是按照注的规定增加后,再进行增减。如一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多层办公楼,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 40+5=45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可为 40×1+25%+5=55m)。 

 

2)对于建筑首层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大厅,该大厅与周围办公、辅助商业等其他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时,可以在首层将该大厅扩大为楼梯间的一部分。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 4 层的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楼层数不大于 4 层时,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通过15m 的疏散走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有关建筑内观众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的内部最大疏散距离要求,参照了国外有关标准规定,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如美国相关建筑规范规定,在集会场所的大空间中从房间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为 61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可增加25%。英国建筑规范规定,在开敞办公室、商店和商业用房中,如有多个疏散方向时,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直线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技术规则规定:戏院、电影院、演艺场、歌厅、集会堂、观览场以及其它类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楼面居室之任一点至楼梯口之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 

 

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本条第 4 款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当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出口时,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该疏散走道的长度分别增加 25%。条文中的该场所包括连接的疏散走道。如:当某营业厅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至安全出口,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 10m 时,该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为 30×1+25%+10×1+25%=50m),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最近出口的距离可为 37.5m,连接走道的长度可以为12.5m,但不可以将连接走道上增加的长度用到营业厅内。

 

5.5.24A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2 (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 2 ,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为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难需要,根据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人员及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照医疗建筑避难间设置的要求,作了本条规定。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 2 ,不需另外增加 12m 2 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净面积大小还要根据该房间所服务区域的老年人实际身体状况等确定。美国相关标准对避难面积的要求为:一般健康人员,0.28m 2 /人;一般病人或体弱者,0.6 m 2 /人;带轮椅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 1.4m 2 /人;利用活动床转送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 2.8m 2 /人。考虑到火灾的随机性,要求每座楼梯间附近均应设置避难间。建筑的首层人员由于能方便地直接到达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设置避难间。

 

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考虑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条件,供该类人员使用的超过 2 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火灾产生的烟气对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6.2.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对建筑内一些需要重点防火保护的特殊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本条中规定的防火分隔墙体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根据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确定的。

 

医疗建筑内一些场所性质重要或其他发生火灾时尚不能马上撤离的部位,如产房、手术室、重症病房、贵重的精密医疗装备用房等;一些场所可燃物多或火灾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火灾,如药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房间的防火分隔,以减小火灾危害。对于医院洁净手术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JGJ 49的有关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老弱者等人员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 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 等标准的要求。

 

6.7.4A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我国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温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且此类火灾呈多发态势。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能较好地防止火灾通过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他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不仅易燃烧、易蔓延,且烟气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要选用级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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