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1371字,阅读时间2分钟子非鱼小编整理当事人信息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地税费字[2017]0038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3152806.70元)。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17年5月25日,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向被执行人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铜地税开社通【2017】05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同时告知了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2017年11月10日,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铜地税费字【2017】0038号),限铜陵电工材料厂于2017年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该通知书同时告知了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院认为依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具有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定职责;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铜地税费字【2017】0038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程序合法。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限期缴纳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予强制执行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的申请(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的各项保险费计3152806.70元。
附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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