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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统一的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需要了解的拿去不谢

 耀巍 2018-09-03

2018年全国统一的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需要了解的拿去不谢

怎样认定是否是工伤

劳动者不管在什么单位工作,或在什么岗位都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那怎样认定是否是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工作有关的准备出收尾收性工作)。②,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或意外伤害的。③,因工作原因患有职业病的。④,工作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轮.渡,火车事故的。(在上下班途中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范围内)。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认定为工份由工伤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月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月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月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月工资的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五级以上工伤从工伤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工资,六级为本人16个月工资,七级为本人13个月工资,八级为本人11个月工资。

2018年全国统一的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需要了解的拿去不谢

下列情形不能认定工伤

下列情形不能认定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比如干私活违章作业)。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③,工作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的。④,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本人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的。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后死亡的。⑥,故意犯罪致死亡,自伤,自残或自杀的。⑦,醉酒或吸毒伤亡的。⑧,非工作原因对遇险者施救导致伤亡,未经有关部门认定见义勇为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相比上年度的672320元,增加了5560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

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70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706元×6=4623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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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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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孙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4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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