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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正当防卫案”确立法治中国新典范

 昵称43487666 2018-09-04

 江苏“昆山砍人案”终于尘埃落定,“反杀”刘海龙的于海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民之所盼,法之所向。在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面前,司法没有缺席。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所列举的一条条“正当防卫”理由,是一如既往的客观、中立、克制、慎言,但所有人都能从中读出不同以往的炽热与激情。

  争议数日的“算不算是正当防卫”,也终于有了答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解释说:“‘昆山案件’持砍刀进行攻击,可以认为属于行凶这样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属于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因此防卫人因而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那么不认为是过当,那认为就是正当的,不负刑事责任。”其实,网上如潮般的讨论,也是源于民众内心的焦虑,因为此事的普适性让每个人都有极强的带入感,而舆论对于“正当防卫”的强烈渴求,本身就是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的集中呈现。在本案中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得到了肯定。

  法律应为正义撑腰。毫无疑问,法律是理性客观的第三方,不会囿于权力,也不会陷入人情。唯有如此,才能维持基本的公平。但纷杂的社会,法理与人情的碰撞在所难免,法律最终要彰显正义,但法律也从来不是冷冰冰僵化的条款,也从不强人所难。

  正如沈德咏大法官在探讨如何判定正当防卫时说:“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样必须考虑常理常情,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

  其实,这也体现了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一种高度契合。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在确凿的事实面前,任何情感都要退后。对于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来说,法律代表正义,甚至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但法律不能失去道德正义的规范功能,否则就徒有形式,也不能一味顺从于道德正义,否则法律便失去威严和意义。

  此次昆山“正当防卫案”确立了法治中国新典范。法律不是镌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心中。秉持法意,顺应民意,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只有当一个社会给予弱势群体更多和强势群体对抗的权利和资源时,人们才能对自己的自由受到保障而感到安心。说到底,一个法治社会,就是以法律底线的刚性,最大化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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