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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绝调岗并主动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昵称4390489 2018-09-05


【案情回顾】公司两次工作岗位,职工均予拒绝,并主动辞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石某于2009年1月4日入职A公司,担任A公司西三环分公司职务人事行政经理,工作地点西钓鱼台。2016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甲方(A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和乙方(石某)工作表现、能力及发挥乙方工作技能,调整和调动乙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调换工种,另含晋升、降职、降级等各种形式),乙方必须自觉服从甲方的安排,相同工种系列或职级的工作调整或调动、其基本工资不变。


2017年5月24日,A公司将石某调整至总公司,工作地点为朝阳区东四环外朝阳北路,工作职务为人事行政副经理,工资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上调。因石某拒绝到调岗,A公司再次对石某进行岗位调整。2017年5月26日将石某工作岗位调整至丰台分公司,职务为客服部经理,工资总额不变,石某仍拒绝此次调岗。


2017年6月7日,石某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强行拒绝其考勤,阻止继续工作,逼迫其离职。随后,石某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驳回石某的仲裁请求。石某不服,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本案中,从石某与A公司沟通过程中体现,公司2015年5月24日对石某进行第一次工作岗位调整系公司出于将公司业务发展壮大经营之需,且相应涨幅石某的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岗位为石某所能胜任,工作地点也无不便利的调整,该调整属于用人单位合理性调整。


石某在2017年5月25日拒绝用人单位对其进行首次调整,其行为实则属于不服从公司管理。A公司出于公司管理之需,又再次作出石某的岗位调整,调整至丰台分公司,薪资总体待遇并未降低,亦不属于违法调整工作岗位。由此可见,石某于2017年6月7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要求确认系被迫解除关系的请求也无事实依据。综上,法院对石某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支付赔偿金,但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之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石某主张其因A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石某就此未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相反,A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对石某进行了两次调岗,两次调整均未降低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亦在合理范围之内,但石某均未同意。A公司的调岗行为属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用工行为,亦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石某要求A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石某不服,于是向北京市高院提起申诉。


【再审法院】公司调岗属自主用工行为,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石某诉称,2016年1月,A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又将关键条款改动,使我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补充条款,然后依此条款随意调动我的工作岗位。我在A公司应聘的岗位是行政经理,但在工作到第八年时未经我的同意,将我调到业务部门,又不加以培训,我无法胜任新的岗位。我提出质疑申辩时,A公司停用了电脑设备、取消了打卡机指纹,在无法达到正常工作条件的情况下,我被迫提出辞职。A公司应当对给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A公司辩称:石某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单位有权利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经营需要调动员工工作岗位。第一次调岗是将石某调至公司总部,从事的工作与原岗位一致,且为升职行为。第二次调岗为公司内部调动,并没有降低工资及福利待遇。石某不服从公司正常岗位调动,其后自行向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自愿行为。我单位不存在任何为难、逼迫其辞职的行为。我单位与石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再审法院认为,A公司因公司业务拓展和经营需要,对石某进行了两次调岗,两次调整均未降低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亦在合理范围之内,但石某均未同意。第一次工作岗位调整,工资标准上涨;石某拒绝首次调整后,A公司再次作出石某的岗位调整,薪资总体待遇并未降低。A公司的调岗行为属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用工行为,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石某主张其因A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使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就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石某要求A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石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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