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总会遇到一些问题,外管证是否还需要办理,增值税应如何预缴,发票备注栏有什么要求等等,本文今天来探讨一下设立项目部(不设分公司)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应如何处理? 一、跨区涉税事项报验 1、是否需要办理? 税总2017年103号文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同时也明确了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管证”,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同时也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为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综上,根据税总10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临时跨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机构所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如遇合同延期,纳税人可自行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 1、增值税如何预缴 (1)一般计税方法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预缴地点 关于异地以项目形式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4)要不要开发票 建筑企业以设立项目部形式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增值时因为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取得增值完税凭证,在增值税申报时进行抵扣。 (5)附加税费的预缴 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时,附加税费应按照预缴的增值税计税基础随之预缴。 2、增值税申报及进项抵扣 (1)申报纳税 建筑企业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可以在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在项目地预缴的增值税,如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进项抵扣 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纳税主体,并不是以单个项目进行征收,所以如果是适用相同的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是可以相互抵扣的。 3、发票开具及备注栏要求 (1)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均可选择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开票编码根据2016年23号公告所列的建筑服务下属编码进行选择。 (2)备注栏要求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三、城建及附加税费如何处理 很多业务人员经常会有这样一个疑问,在项目地随增值税预缴的城建附加税率为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城建税率为7%,中间随增值税预缴的2%的差额要不要补充申报? 财税〔2016〕74 号中有明确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城建及附加税相应税率缴纳城建及附加税费,回机构所在地后,按照机构所在地的相关城建及附加税费的税率进行申报,预缴差额部分无需补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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