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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行政处分是本单位决定还是监察局决定

 昕涛 2018-09-06
您好!解除行政处分由本单位决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解除行政处分决定范文一:各办事处、村(居)、部门单位:钱xx同志在项桥办事处驻李家车村期间,对漏报该村村民缪小燕、李克他夫妇间隔时间未到生育第二胎情况负有直接责任,2006年镇政府作出了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鉴于该同志被处分后,能及时改正错误,表现良好,根据其本人要求和城北办事处党委的意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20xx年7月10日经镇政府研究,决定解除钱xx同志的行政警告处分。xx镇人民政府二○xx年八月二日抄报: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计生局抄送:钱xx本人xx镇党委政府办公室20xx年8月2日印发解除行政处分决定范文二:张xx,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籍贯xx,文化程度本科,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2002年7月至2003年10月任xx镇副书记、镇长,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任xx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4年3月至2005年4月任xx镇党委书记、镇长,2005年4月至20xx年4月任xx镇党委书记,20xx年4月起任xx镇党委书记兼十八重溪管委会主任。20xx年3月因犯滥用职权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0年7月至今任xx县农业局党组副书记。根据省纪委、监察厅调查组调查,张xx在担任xx镇党委书记兼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具体组织制定征地保护性施工方案,担任行动副总指挥并组织实施,违法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错误。经20xx年3月25日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xx行政撤职处分。鉴于张xx同志处分规定期限已满,能改正错误且各方面表现良好,根据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所在单位和县监察局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并经县十六届政府20xx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同意自20xx年3月25日起解除张xx同志行政撤职处分。二〇xx年四月六日解除行政处分决定范文三:xx区妇幼保健所:管xx,男,1974年3月出生,1991年1月参加工作,高中文化程度,系xx区妇幼保健所职工。管xx同志因于20xx年4月间,以担任该所收款员岗位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19.5万元,区卫生局于20xx年12月15日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管xx同志受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根据本人要求和单位意见,经20xx年1月17日区卫生局研究决定,自2010年12月15日解除管xx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二○xx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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