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创金标解答:
对限制招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投标,必须要满足2个条件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2.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必须满足这2个条件了,才能限制投标人投标。 实践中,我国很多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存在行业垄断现象,这些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简称系统内公司)数量众多,行业内的多数招标项目长期以来均由系统内公司承担,系统内公司积累了较多业绩和履约经验,而系统外的公司通常因得不到承揽机会,业绩和履约能力相对较差。如果严格限制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者经济组织投标,将限制和约束大量具有良好业绩的系统内公司投标,对这些行业的招标项目的实施产生非常重大的不利影响。而且也不利于招标法的贯穿执行。为了兼顾现实,顺应我国的特殊体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没有孤立地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而是增加了“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条件,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限制条件时,才不得投标。因此,相对而言,对“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认定更为重要。 在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需要认定子公司的投标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如果招标项目正常开展,招标人平等的对待每一位投标人,没有因投标人的身份是子公司而给予特殊关照,最重要的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投标人没有就招标项目的公正性提出异议或者投诉,则招标项目不存在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无须对有利害关系的子公司的投标作无效处理,可以继续评标。反之,如果其他无利害关系的投标人就招标项目的公正性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经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对存在利害关系的子公司的投标作无效处理,取消其投标人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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