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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分公司、子分公司投标其资质业绩人员关系认定

 文武南拳 2023-05-06 发布于江苏

在现实招投标活动中,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分立后的新公司来参与招投标活动是常见现象。下面我们针对具体的问题一起讨论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分立后的新公司来参与招投标活动其资质、业绩、人员关系如何认定问题。

一、分公司、子公司可以投标吗?

对于分公司是否可以投标要分是否需要公司资质两种情况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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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工程资质的项目,不允许分公司投标,因为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分公司不能取得资质证书。对于一般不需要资质的项目,可以允许分公司投标,但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另外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也无法参加。对于子公司而言,具备法人资格,可以取得工程资质证书,可以参加项目投标。

二、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

某电子智能化招标项目,有家投标单位是分公司,因为没有资质,使用了总公司的资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资质授权,认定分公司投标有效。请问: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该项目分公司投标无效。

资质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得私相授受。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

三、母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评标时母公司主动放弃投标,对子公司的投标应如何处理?

某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共有6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中有两家是母子公司。该项目进入评标阶段以后,母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主动放弃投标。请问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当对子公司的投标文件继续评审,还是要否决该子公司的投标?

该子公司的投标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下列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单位;

②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③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法律禁止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参与同一个项目竞争,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而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竞争的公平,有必要加以禁止。本例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属法律规定的禁止投标之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里的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活动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情形,不论于何时发现,相关投标均应作无效处理。

具体地说:如在评标环节发现这一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现这一情况,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在合同签订后发现这一情况,则该中标合同无效,招标人应当撤销合同,重新依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如该合同已经履行,无法恢复原状,则该中标合同无效,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本例在评标环节发现母、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母、子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作否决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行为,应当依法自行做出,而不受母公司是否作出放弃投标行为的影响。此外,母公司投标截止后放弃投标,其法律性质属于撤销要约。作为招标人,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退还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四、如何理解“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如何理解“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能否同时投标?也就是兄弟公司能否同时投标?

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即兄弟公司,如果其法定代表人不为同一人,可以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因此,母子公司不能同时在同一项目投标;但是同一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即兄弟公司之间,如其法定代表人不为同一人,可以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五、工程施工项目中,母公司是否可以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子公司?

某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人是A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不具备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B公司具备该施工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A公司是否可以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 如果不能直接发包,B公司是否可以参加A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

A公司不能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

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A公司不具备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不能自行施工建设,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单位。B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A公司和B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权利和义务,所以尽管B公司具备该施工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A公司也不能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

在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前提下,B公司可以参加A 公司的招标项目。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禁止投标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就可以参加投标。

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相关资质、业绩、人员如何认定?

(1)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均需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定,资质应属于投标人所有并在投标人名下,发生合并、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资质应办理变更。

(2)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业绩。

(3)企业分立的,分立后投标人的业绩需要重新评定。

(4)人员主要看投标时相关人员的从属单位。

七、投标时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业绩、人员如何判定

(1)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所以投标时分公司的业绩、人员总公司是可以直接使用的。而总公司的业绩、人员,分公司是不可以 直接使用的,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且有总公司授权,也可以使用。

(2)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所以投标时,母子公司的业绩、人员是不可以互用的。

综上所述其认定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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