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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稿第16条如何解读?在线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无需取得办学许可证?你猜!猜!猜!

 益都大虫 2018-09-06


送审稿第16条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之上,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对在线教育实施的活动内容进行再分类,做到宽严相济。对于涉及学历教育的在线教育则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与互联网经营许可,双管齐下;对于培训活动、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技术服务平台只需要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在地方相关部门备案即可。结合送审稿第14、15条规定,线上与线下开展教育活动应按照下图办理许可及/或备案手续。



通过上图对比可以发现线上教育的监管相比线下教育较为宽松。线下教育仅有两种情形无需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其他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均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是,线上教育仅规定学历教育需要办理学历教育,对于非学历教育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未予以明确的规定。那么,在线实施非学历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


如何解读第16条第2款“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关键。


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该款规定,目前来看有三种解释。首先,该条款中出现了两个“并”字,有以下两种解释:



解释一:培训教育机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除了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还需符合以下两个要求:(1)备案;(2)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该解释非常苛刻,凡在线教育的培训教育机构均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具有现实意义。


解释二: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的培训教育机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办理了备案就不能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相比解释一,解释二相对合理,给在线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留了一个“活口”,不禁止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活动。


其次,鉴于送审稿第16条中“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教学活动”所指不够明确,故还有解释三:除本条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学历教育之外,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其他培训教育活动一律无需取得办学许可,备案即可。


最后,笔者推测立法的本意应是线上线下一致管理的原则,凡是线下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线上也必须取得,故第16条最后加了一句“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但也因为这句话产生了一定的歧义,未能准确表达立法者的意图,有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感觉。“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待进一步明确完善,因为第14、15条与第16条规定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形大不相同,见下图。



或许将本条第1、2款稍稍调整一下,或许更为妥当,也不易歧义,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前一款之外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综上,互联网经营许可与备案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送审稿第16条应考虑与第14、15条有序衔接。从送审稿第16条来看,线下需要办学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线上反而可能不需要,无论从监管的一致性还是立法逻辑上都存在矛盾之处。建议立法者对此条款予以关注与重视。


在目前的语义条件下,送审稿中关于在线教育哪些需要获得办学许可(学历教育明确),我们只好猜!猜!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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