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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规定、加班费、加班费计算方式

 金属基陶瓷复合 2018-09-07

现在职场,加班司空见惯,比如:有的单位单休,有的单位大小休,有的单位每晚加班到很晚。同时,有的单位给予调休,有的单位给加班费,有的单位什么都没有。

再说加班费之前,先要了解我国的工时制度,目前工作时间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制

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

1.加班相关规定

关于加班,国家对此是有严格规定的,单位不遵照执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劳动监察投诉。

《劳动法》关于加班的具体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是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受上述加班规定的限制。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加班费相关规定

《劳动法》是这么规定的:

安排平日延时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即1.5倍工资的加班费;

安排周末加班的,可以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安排法定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这么规定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平日延时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单位不能安排补休,应直接支付加班费。周末安排加班的,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补休,在不能安排或者未安排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费。

3.加班费计算基数

加班费=小时工资*倍数*加班时数,小时工资=月工资/21.75/8,但是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公式里的月工资标准)是有争议的。

《劳动法》规定的是按照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加班费,这里应该理解为劳动者工资总额标准,即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等每月固定支付的工资,而不是单独指基本工资或者一部分工资。(可以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总结一下,一种是按照工资总额来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如山东省。另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实际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江苏省、上海市、北京市。后者是主流。

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这里要注意一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可以实行。

很多单位对快递员、酒店餐饮工作者、商贸零售工作者说是不定时工时制,其实很多都是未经批准,忽悠职工的。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加班费的相关规定

(1)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费,且不受劳动法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过平均工作时间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

工作日正好是周末的,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费。工作日正好是法定假日时,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

三、加班事实的认定

加班不可怕,可怕的是加班没有加班费。

劳动者如果想要获得加班费,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单位安排加班,二是有加班事实。

现实中,很多劳动者的确加班了,但是却很难获得加班费,甚至提起劳动仲裁时,也很难获得加班费,原因主要就是无法举证“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

管理规范的公司,关于加班的认可,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事前申请,二是事后追认加班事实。如果不符合这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则很难被认定为安排加班,会被认为是劳动者的自愿加班,也就无法获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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