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范第3.2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要求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4、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6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4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内应发出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10.1~4.10.6条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1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1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1节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2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14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3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15 、消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话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话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1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8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17 、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系统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充电48h 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测量持续工作时间。 1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7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19、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2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8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20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9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2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22、 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查。 23 、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5 、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26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27 、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28 、消防电梯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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