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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和伊拉克的边界

 明月流 2018-09-08

伊朗和伊拉克的边界

    伊朗和伊拉克的边界,自夏台阿拉伯河(the Shatt-al-Arab)入海口起,至两国与土耳其的三国交界点止,全长1458公里,全线经过勘界立标,其中沿夏特阿拉伯河的以河为界地段105公里。

    两伊边界线自波斯湾中的R点(北纬29度51.20分、东经48度44.68)起,沿夏台阿拉伯河的主航道中心经溯流而上105公里,至河口两侧河岸的天文低潮线之间划出的一条直线[1]相交点,再继续沿主航道中心线溯流而行,经过标示主主航道中心的附加点,直至第59点界点(北纬30度26.90分、东经48度06.62),该界点在夏台阿拉伯河与阿卡因河(al Khaiin River)的交汇处。

    自此,两国边界线连接阿卡因河上的第1号界点(北纬30度27.13分、东经48度06.33)并沿该河水流中心线西北行8.94公里至第2号界点(北纬30度28.40分、东经48度01.27)。自此,边界线穿过一平地,并以一系列直线连线北行至第12号界点(北纬30度59.53分、东经48度01.56)。然后,边界转西行31公里,以直线连线接第14号界桩(北纬31度00.01分、东经47度40.54),自此,边界线再次北行,以直线穿过一沼泽平地,至第14-B界桩。接着,边界线以直线连线转东北行46公里,至底格里斯河谷(the Tigris Valley)东部边缘的第15号界桩(北纬31度47.05分、东经47度51.57)。自此,边界线沿着扎格罗斯山脉(the Zagros Mountains)相对较缓的山脚高地(foothills)向西北方面行,部分地段沿着纳赫阿蒂布河(Nahr al Tib)和纳赫尔瓦迪河(the Nahr Wadi)之间灌溉系统和道路的中间线而行,最后至两国与土耳其的三国交界点第125/12号界桩(北纬37度11.40分、东经44度46分)止。

伊朗和伊拉克的边界

    两伊边界线可以追溯到1639年波斯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时期,当时,伊拉克是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一个行省。1639年波斯与奥斯曼帝国签订《佐哈布和平和划界条约》(the 1639 Zohab Treaty of Peace and Demarcation of Frontiers),确定了一条划分两国自扎格罗斯山脉和底格里斯河(the Tigris River)之间领土的共同边界。虽然双方对此有些争议,奥斯曼帝国还于1724年入侵波斯,但两国于1746年签订《和平条约》,再次确认了1639年的边界。在1821年-1822年战争后,波斯和奥斯曼帝国于1823年签订第一次《埃尔祖鲁姆条约》,确定奥斯曼帝国与波斯帝国的南部边界在夏台阿拉伯河以东的班希尔河。1847年,两个帝国签订第二次《埃尔祖鲁姆条约》,确认1746年条约的有效性。这一条约规定:在伊拉克与波斯交界部分的北段,波斯不再向边界以西提出领土要求;在南段,波斯主权扩大至夏台阿拉伯河的东岸,直至波斯湾,但是夏台阿拉伯河全部水域主权划归奥斯曼帝国,仅赋予波斯以在夏台阿拉伯河中的自由航行权。双方在1848年至1852年间进行了勘界立标工作并于1860年制作了显示边界线走向和位置的地图。

    二十世纪初,在英国和俄罗斯催促下,波斯和土耳其进行了实地勘界工作,并于1911年完成。1913年,双方签订君士坦丁堡议定书,成立一个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界立标。1914年,双方完成了边界线全线的勘界立标工作。议定书规定,夏台阿拉伯河全部被置于土耳其的主权之下,仅将穆罕马台特岛和其他两个小岛划归波斯。双方勘定的边界线沿夏台阿拉伯河的波斯一侧河岸最低水位线而行,但是考拉姆萨尔周围地区除外,此段边界线沿主航道中心线而行。

    1918年奥斯曼帝国崩溃,英国代表伊拉克继承了奥斯曼帝国对夏特阿拉伯河的主权。波斯自1927年起改称伊朗。1934年,伊朗首次对艾尔祖鲁姆条约和君士坦丁堡议定书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伊朗和伊拉克于1937年7月4日签订在德黑兰签订一个边界条约,重新确认由君士坦丁堡议定书和1914年勘界委员会的会谈纪录所确立的边界线,但是阿巴丹地区除外。条约对阿巴丹地区的边界线进行了调整,使之如同考拉姆萨尔周围地区一样,由沿伊朗一侧河岸最低水位线改为沿主航道中心线而行,主航道中心线东岸长约6.4公里的水域划归伊朗。

伊朗和伊拉克的边界

    这一改变照顾了伊朗方面的主要关切,确保了伊朗船只自拉巴丹港至波斯湾的出海口。但是,它并没有解决伊朗的全部关切。此后,两国因航道和港口船只停泊问题曾多次发生争议。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伊朗的石油出口增加,阿巴丹港作为主要输油港,伊朗油轮出入频繁,由于自然形成的河道淤塞,不得不取道夏台阿拉伯河的伊拉克水域。对此状况,伊朗非常不满,继续在航行自由问题上对伊拉克保持压力。1969年4月,伊朗单方面宣布废除1937年边界条约,并且主张在夏台阿拉伯河上,边界线全线沿主航道中心线而行。对此,伊拉克提出强烈抗议。伊朗认为,应根据以河为界的国际法一般原则确定两国在夏特阿拉伯河中的边界线;而伊拉克则认为,严格按照边界条约,河岸伊朗一侧还有5公里地带属于伊拉克。作为对抗措施,伊拉克禁止伊朗船只经过夏台阿拉伯河的伊拉克水域出入港口。为了在战略上牵制伊拉克,伊朗于1971年11月派军队占领波斯湾入口处的大小通布岛和阿布穆萨岛。

    在阿尔及利亚总统布迈丁斡旋下,伊拉克和伊朗通过谈判,于1975年3月6日达成《阿尔及尔协议定》,并于6月13日签订《关于国界和睦邻条约》。条约规定,两国平等分享对夏台阿拉伯河的主权,在夏特阿拉伯河地段,两国边界线全部沿主航道中心线而行。同时,伊朗确认以《君士坦丁堡议定书》为基础划定两国陆地边界,将伊朗“克尔曼沙赫尔省”席林堡(Qasr-eShirin)附近一带约400平方公里的土地划给伊拉克,作为对伊拉克的补偿,并决定关闭两国北部边界,停止对伊拉克反政府库尔德武装的支持。但是,在条约签订后,伊拉克以伊朗未履行条约关于将400平方公里土地归还伊拉克的规定以及允许库尔德工人党领导人返回伊拉克为由,于1980年单方面废除了《阿尔及尔协议定》。

    接着,在伊朗和伊拉克边界沿线发生了一系列冲突,由此导致长达8年的两伊战争爆发。

    1988年7月18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第598号决议,呼吁交战双方立即停火、各自撤回到国际承认的边界线以内,伊朗接受了这一决议。伊拉克未完全和公开表示接受598号决议,只是在入侵科威特后,才表示重新接受阿尔及尔协议。至今,双方迄未就解决两国关于夏台阿拉伯河的边界纠纷达成正式协议。

    双方由于边界领土问题而导致的冲突,开启了两国历史上长达近30年的动荡时期,对两国均造成严重伤害,并且在国内和国际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一直延续至今,迄无了断,教训深刻。



[1] "on a straight line joining at the astronomical lowest low water, the extremity of the banks at the mouth of the Shatt-al-A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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