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跌入窨井,物业为何要担责? 案例详情 王先生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宣仁墩南路388号,其哥哥住102团晋泽苑小区。2014年5月24日晚上10时许,王先生经过晋泽苑小区26号楼4单元时,不慎掉入道路靠西处的未加盖的窨井内。王先生爬出来后电话联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到现场后,看到王先生坐在窨井旁边,便联系小区警卫将王先生送至医院治疗。经过治疗,王先生向物业公司索赔无果,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王先生行走不慎,掉进供热管道的窨井中,身体受伤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供热窨井是供热设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窨井在案发时无井盖,说明物业公司在供热设备的管理服务上存在纰漏和瑕疵,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先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尽到注意义务,对掉进窨井造成的自身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玉民医疗费、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2376.1元,于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对本案涉事窨井具有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等地下设施,在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疏漏和瑕疵,未尽到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王玉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地面状况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因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掉入窨井受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微资讯摘编自《法眼物业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