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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出事故,嘀嘀要不要承担责任?两个法院作出了不同判决:

 望云1120 2018-09-08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法眼观察编辑

                                                                            

乐清女生遇害以后,嘀嘀公司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虽然公司已经下线了顺风车业务,并承诺对女生家属进行赔偿,但民众并不满意。而围绕着嘀嘀在类似事件中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众多法律人也有不同的见解。


对于这种由于互联网发展出现的新型法律关系,应该如何定性并不明确,存在很大的分歧。在已经发生的案件中,法院也有不同的认识,在笔者找到的两个案件中,法院也有不同的判罚。

本文收集的两个案例,都是因为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第一案例中法院认为嘀嘀平台应该担责,而第二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平台不应该担责,各自理由如下:


嘀嘀有责:原告赵景欢与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苏述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云0114民初2893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庭审中滴滴公司和被告苏述勇、原告确认网约车运费由滴滴平台根据路程远近决定,并通过手机客户端对驾驶员和乘客进行公示,由滴滴公司决定账户资金流通时间且其自动划拨费用,无需驾驶员同意,滴滴公司对平台匹配成功的订单按路程远近收取10%的服务费;


其次,虽然滴滴平台不指派具体车辆进行承运,但对其签约的车辆有明确的审查管理义务,对车主及合乘乘客也进行一定的管理,如滴滴出行APP提供的《顺风车服务协议》第3.7条:车主理解并接受,在合乘过程中不应出现现金结算,出行费用的分担将根据顺风车平台列明的标准进行,车主不得向乘客要求订单列明费用以外的任何财务。第4.5条:顺风车平台受理用户的投诉,并联系合乘订单的对方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若乘客对合乘车主进行投诉,在争议得到合理解决前,顺风车平台暂停向车主支付被投诉订单当次的合乘费用;若车主对合乘乘客进行投诉,在争议得到合理解决前,顺风车平台有权暂时禁止受投诉乘客使用顺风车平台的服务等等管理条款。


再次,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对于普通乘客而言,内心所信赖的是滴滴出行平台,是与网约车平台签约的车辆,而不是任意的车辆。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滴滴公司的行为已超越普通居间人的服务范围,因此不能将其简单的定性为居间服务。2016年11月1日期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明确顺风车非运营牟利车辆,现未有关于顺风车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大众信赖、具有使用度较高的一个服务平台,就其社会功能来说,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综上,小桔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嘀嘀无责:原告蔡俊与被告李国伟、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及第三人谭浩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2017)湘0321民初1975号】


本院认为: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网络拼车实际上是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一种形式,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产生存其合理性,从公共交通发展的角度来看,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城市污染,符合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能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也是政府鼓励规范发展的行为。在顺风车订单形成过程中,滴滴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而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由车主自行匹配路线并接单,滴滴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第三人谭浩东利用李奔腾在滴滴打车软件平台的接单信息,并借用蔡俊的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所以,原告蔡俊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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