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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合规靠近

 望云1120 2018-09-08

法制日报《法人》特约撰稿 陶光辉

企业合规,这个源于西方跨国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概念,近年有飞速发展的趋势。站在法务工作者的角度,如何辨识这种动向,跟上发展的潮流,满足企业新的有关需求,是一件紧急且必要的事。

近年来,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互联网企业的高调反腐,部分央企、国企的境外贸易、投资及海外工程建设的屡次失败,还有不时出现的上市公司、知名民企在产品质量、广告宣传、资金募集等领域的违规丑闻,都以一种现实的声音在表明,企业的合规管理已到了一个无所不在的地步。它宣示着我们的企业已进入,而且必须进入一个合规的时代。

金融企业的合规管理,还要早一些。2006年10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9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该指引在2017年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17年7月施行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2008年7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该规定在2017年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17年10月施行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不仅如此,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7月5日发布《企业海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征意见。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起草并就《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就连最近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也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保合规等规定。

企业合规的三种解读

这些对合规的认识是不全面的。企业合规,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它本质上属于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合规自被提出以来,其实经历了三种合规。这三种合规,从历史上看既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从逻辑上看是一个内涵逐渐丰富的过程。

企业合规作为一个专业名词,较早是在金融行业普通使用。现在的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普遍把合规经营作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倡导“合规风险管理”,200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银行合规和合规部门》,提出合规管理十项原则。在中国金融行业,较早出现官方文件里面的合规,是银监会2006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指出,“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要注意的是,中国金融机构面对合规要求,是长期以来一直都存在的,并不是仅来自于该指引。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自2014年以来,很多跨国公司开始实践把狭义的反贿赂合规扩展到更广泛的范围,包括反垄断、产品质量、环保、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企业内部反贿赂合规的方法论也逐渐作为开展合规管理的参照。2014年1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ISO 19600: 2014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以国际标准的形式确立了合规管理体系的要素,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合规管理系统的流程,可适用于任何企业。2017年12月,中国出台了等同采用标准《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GB/T 35770-2017)。

采用第三种合规的含义,其实是一种大合规。首先,合规的“规”之含义非常广泛。它包括三个层次的“规”。第一个规是法律、法规;第二个规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第三个规是企业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其次,合规的“合”之操作非常丰富。在覆盖主体方面,合规要求覆盖企业的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全体员工。在贯彻执行方面,合规要求贯穿企业的决策、运营、监督等各环节。在持久建设方面,合规要求建立起全面的合规意识以及合规文化。

这种大而全的企业合规管理,代表了国际、国内合规专家所认为的最佳实践指南。它试图把企业的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关系,海外投资与贸易合规事宜等全部纳入其管辖范围。它不仅适用于大型企业,也适用于中小企业。它不仅要求企业高风险岗位人员合法合规,还要求企业高管、企业普通员工都要合规,甚至是企业全体员工均要合规。鉴于外部环境压力和合规本身对企业的价值,在国内很多企业,不仅是央企,还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民营企业都主动要求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这种趋势给企业内的法务部门、内审部门、风控部门带来了冲击,也带来了机遇。

大法务,在工作范围上,是指由现在的合同、并购、知识产权、财税、诉讼等,增加到公司治理、内控、内审、合规等工作内容。在工作理念上,由现在的提供法律支持、解决法律纠纷,增加到改善企业管理、促进企业法治等方面。这些增加的内容,与合规管理的一些理念不谋而合。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正尝试规定把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合规管理的负责人。从现在的企业部门的名称设置也可见一二。现在很多企业把法务部改名为法律合规部、风控法务部等。

虽然大合规与大法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理念,有趋同的表现,但这不表示合规与法务工作就可以完全融合在一起。事实上,法务管理与合规管理在目前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的。

其次,从关注的风险来看。法务关注的是企业的任何法律风险,并努力想办法规避或降低该风险。法律风险产生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合规关注的是企业的合规风险。合规风险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内部行政责任和外部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以及道德声誉损失。两者有重合,但并不等同。

强调合规与法务的区别,不管是对法务工作,还是对合规工作,都有一定的好处。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市场和观念的潮流和趋势。跟合规比起来,法务这个称呼似乎显得更为传统一些。在企业合规时代到来之际,我认为法务应学习合规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方法。

这些新要求,正是法务这个概念所不能涵盖的。持续不断的合规管理可改善企业管理组织体系,形成具有较强执行力、程序化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清晰界定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尽职、问责和免责标准,从而提升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这正是法务部和法务工作想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也是目前法务工作框架下难以企及的效果。


因此法务来说,有必要向合规进发。法务要学习合规的主动识别风险的意识,建立合规管理审查机制,定期撰写合规诚信报告,形成企业全员参与、全程监督的合规管理格局,以此达到不仅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而且为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的效果。这便是新形势下的新法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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