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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浅析中国古代妇女贞节观的变迁

 雨花夕拾 2018-09-09

摘 要:自先秦至明清,贞节观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先秦时期,在父系社会取代母系社会的过程中,朴素的贞操观念产生了,春秋中后期以降,随着儒家礼教的产生,朴素的贞操观念开始具备“从一而终和童贞” 等原则,而逐步演变为封建的贞节观自秦汉至两宋,经过各代统治阶级和社会精英的努力,贞节观的理论建设取得了巨大发展,但还未对世俗产生多大的威慑力;明清两代,贞节观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理论体系,而且成为世俗社会女性的行为规范。

关键词:贞节观,从一而终,列女;

1贞节观念的内涵及起源

人类形成之初,生产力极其低下,人无贵贱等级之差,两性关系完全是出于生理需要,是一种纯自然的不固定的性交,即杂婚。当人类度过自己的童年时期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群落分裂成若干个血缘小集团。在男女的交配关系中,也就逐渐排除了原来的杂乱性交关系,而产生了人类的第一个家庭形态,即“血缘家庭”。这个时代,距今大约二、三十万年前,即考古学上的旧石器时代中期,大概相当于我国古代传说中的伏羲氏时代。当时,在血缘集团内部,除了不同辈份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不能婚配以外,同辈之间的男女都可以互为夫妻。这就是血缘群婚或集团内婚制。当时的兄妹、姐弟结婚不能用我们现在的一夫一妻观念去理解,它们是以一种集群形式构成的。具体地说,这种同辈血缘婚的典型形式是:一群兄弟与他们的一群姐妹之间,彼此都互为夫妻,也就是互相共夫共妻。丈夫都过着多妻的生活,妻子也过着多夫的生活。子女则为集群所共有。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和智慧的增长,物种选择和优生的原则在婚姻关系上发生了作用,促使它向着高一级形式发展,即由集团内婚发展到集团外婚,即族外婚。虽然,在这个阶段仍然保持着群婚的形态,但限制越来越多:不仅禁止同胞(即母方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关系,而且进一步禁止旁系的兄弟和姊妹结婚。这就是说,氏族内一切血缘亲属间的婚姻都逐步地被禁止了,本氏族的男女都只能到其他氏族去求得妻子或丈夫。这就导致了“对偶婚”的出现。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初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形成,男子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日益超过女子,而逐渐居于主导地位 男子凭借着自己经济上的地位,同时为了让自己的子女继承权力和财产,就必然要求对偶婚制变革为父权制一夫一妻制。与此同时,贞节观念也开始出现了。不过,此时萌芽的贞节观是应父权制家长私有财产继承的要求而产生的,因而还只是一种朴素的贞操观,即只对婚姻持续时期女性贞节提出要求,而对女性的童贞和寡妇再嫁则无任何要求 这种朴素的贞节观一直持续到春秋中叶。

2 历史中贞节观的演变过程

2.1 秦汉时期的贞节观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为巩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曾多次巡行四方,立石刻辞,整齐风俗。其所立刻石如泰山刻石、琅玡刻石、竭石门刻石、会稽刻石等都对女子贞节提出了苛刻的要求。秦始皇在整齐各地社会风俗中十分重视妇女问题,反复强调妇女要守贞节,以此濯俗并使天下承风而治。刻石之外,秦始皇还采取种种措施大肆表彰贞女和节妇据《史记》记载,巴蜀一位名叫清的寡妇,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怀清台”便成为后世“贞节牌坊”的雏形。

汉代社会等级犹如一座层次分明的宝塔,男女分殊是整个宝塔建筑的基础。如果说男性居住在从地平面到塔顶的各个层次,那么女性则被埋在地平面以下。地平线把两性隔开,男性高高在上,女性深处地狱。因为女性自从降临人世的那天起,就比男子低微。“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褐,载弄之瓦”(《诗经·小雅》)。东汉“女圣人”班昭,系统地将压抑女性的思想编辑起来,作成《女诫》七篇,全文一千八百多字,中心思想是劝导女性对男性要无条件服从。在一个家庭中,夫妻关系是影响一个家庭是否和睦、稳定的重要因素。班昭意识到了这一点,也就详细为妻子做出一系列的道德规范。 汉代的一夫一妻制与进入阶级社会的其他民族一夫一妻制相同,只是对妇女单方面有效,男子则享有充分的性自由。婚前、婚外的性生活只是对女子禁止,对男子则是开放的、鼓励的。这可以从女性一生中三个重要阶段的情况作以说明。首先,女子在婚前应该保持童贞。如果新婚之夜被丈夫认为婚前失掉了童贞,就要被休掉,或者遭受一辈子的身心虐待。其次,女性在婚后更要谨言少语,深处香闺,保守贞节。作为妻子,她不但不能象丈夫一样享有性生活的补充,就连与其他异性交往的权利也没有。再次,性在丈夫死后,不管年纪多大,都要从一而终,不能改嫁,否则就会遭到唾弃。但应当指出的是,尽管秦汉王朝重视褒扬贞节,但现实社会上人们的贞节观念还是十分淡薄,种种违背贞节的现象时有发生。

2.2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贞节观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游牧民族文化与玄学及佛、道两教一道猛烈地冲击着汉代儒家妇女贞节观,因而儒家贞节观的束缚力相对减弱,社会中各个不同层次的女子,从后妃公主到官宦平民百姓女子,贞节观念十分淡薄,妇女改嫁 男女私通的现象相当普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贞节观相对来说在整个封建社会历程中呈现出松懈的状态。魏晋南北朝后妃再嫁的情况很多。魏文帝的甄皇后,“建中,袁诏为中子熙纳之”。东晋简文帝郑太后“先适渤海田氏,生一男而寡”。北周宣帝尉迟皇后“初适祀国公亮子西阳公温”。这时期公主改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宋高祖少女豫章康长公主适徐天乔,后适何璃;魏孝武帝之妹,初封平原公主,适开封张欢,后改封冯诩公主,以配太祖。另外,官宦女子和民间女子改嫁的现象也是非常多。由此可见,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从后妃公主到官宦平民百姓女子,改嫁的现象相当普遍,在实际生活中,贞节这一枷锁对于他们来说还没构成极大的限制或禁锢。

2.3隋唐时代的贞洁观

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大发展的时期,也是我国历史上伦理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传统儒家伦理道德观虽刚经历近百年的动乱,但由于文化观念的发展有自身的规律,并不能被随意切断 ,魏晋以降就逐渐深人人心,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阶层 唐代女性,特别是广大下层社会妇女,她们较少受胡风影响,更多地秉承了传统儒家贞节观。而且这一时期还涌现出一大批女教著作,如唐朝太宗长孙皇后的《女则》,陈逸夫人郑氏写的《女孝经》,宋若华的《女论语》等,进一步宣传女子的贞节,此外,自唐中期开始,皇帝也开始提倡贞节,并通过政令限制妇女再嫁 穆宗时,襄阳公主淫乱事败,便被“幽禁于宫中” 宣宗曾下诏说:“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 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唐前期公主改嫁之风到玄宗以后就被禁止。翻检《新唐书》可以发现,自代宗以后,诸帝公主凡一百一十二人,不言有再嫁者。公主如此,社会百姓自不待言 这说明,唐后期开始注重贞节,妇女再嫁巳经受到约束。

2.4宋代的贞节观

唐末五代以降,中国再次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地方割据和分裂战乱 赵宋王朝建立,面临着重建统治思想、巩固政权的任务。理学正是顺应了宋代重整伦常、重构秩序的需要而兴起的。在礼治秩序中理学家们将儒家贞节观念发展到更为具体苛刻而便于操作的阶段,把对妇女的拘束推向了极致 理学酝酿初期,周敦颐等继承了儒家对夫妇之道的规范,特别强调男女尊卑有序人伦等级。

理学发展中期,二程对妇女贞节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曾有人问程颐:“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 程颐曰:“然 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程颐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句话将贞节提到高于女性生命的地步,成为后世约束妇女的“千载名言”。  南宋朱熹继承了二程关于妇女守节的主张,并把它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他主张 “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进而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著名命题( 朱子语。

但是,理学在宋代还没有取得独尊地位,其作为统治思想则是南宋末叶理宗时的事情,而且观念理论上的倡导到社会民众的接受也要有一个过程,因而北宋至南宋中期,理学贞节观念对社会风尚影响还不很大,妇女再嫁仍具有普遍性 宋士大夫家妇女改嫁的事例极多。

2.5明清时期的贞洁观

继宋代理学家程颐提倡妇女“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①的理学贞节观后,贞节观念便逐渐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风俗。南宋朱熹又大力推崇,努力将理学“失节事极大”的说教付诸实践,多次要地方将“保内如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事迹显著,即仰具申,当依条族赏。其不率教者,依法究治”,如果“夫死改嫁,皆是无恩也。”朱熹不仅继承了前代族表节烈妇女的做法,而且还将儒家礼教提倡的、程颐发展成熟的贞节观,由道德范畴引向了法制的轨道,为明代朱元璋将贞节观现行于法律奠定了政治基础。

明代建国之初,朱元璋“立纲陈纪”,着重于重建封建统治秩序,尤其是礼法道德秩序,所以在妇女问题上大肆提倡节烈,“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契,照耀井间”,以至于“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砒,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连清人也感叹说:“呜呼,何其盛也!岂非声教所被,廉耻之分明,故名节重而蹈义勇软!”。这种贞节观影响了整个明朝前期,广大妇女的个性被扭曲得干奇百怪,人格得不到保障。

然而明中叶以降,特别是晚明时期,皇帝怠政,宦官权臣交替把持朝政,封建统治秩序十分紊乱,理学地位受到动摇 同时,明中叶以降,商品经济日趋繁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与此相应,在思想文化诸领域出现了深刻的变化 一股悖反礼制禁囿。主张婚恋自主的主体意识觉醒的潮流蓬勃兴起 一批反理学的仁人志士,如李贽归有光、吕坤、谢肇制等以其言行对封建传统伦理道德展开了全面批判,控拆了传统贞节观对妇女的人格束缚,对明代中后期妇女个性解放产生了巨大影响。此外,当时也出现了大批言情文学、言性文学,甚至在江南一些地方产生了淫秽作品,如《金瓶梅》、《隔帘花影》、和《肉蒲团》等等,这些都是对传统封建礼教的叛逆与挑战在这种主张男女平等 追求婚恋自主的社会风尚影响下,晚明女性的贞节观日益变得淡薄 但是,理学思想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客观上积重难返,妇女终究逃脱不了贞节观的封建枷锁。

清代统治者对寡妇再嫁由谁主婚有明确规定,据乾隆初年定例,寡妇改嫁有夫家父母主婚,夫家无例应主婚之外,始得有母家主之。同时,《大清会典事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蠕妇自愿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财,而母家统众抢夺,杖八十。夫家并无例应主婚之人,母家主婚改嫁,而夫家疏远亲属强抢者,罪亦如之。清代中期,妇女再婚在社会中下层家庭中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缺少土地等不动产的佃农、佣工及小自耕农,丈夫是家庭中主要甚至唯一的劳动力,而妇女由于与生产资料脱节,没有独立的财产占有、继承权,她的生活完全依靠其丈夫及其丈夫的家族,因此,一旦丈夫病故,她就失去了生活的来源,那么她要生存下去,只有再嫁。在具有一定财产的中等家庭中,出于对寡妇家庭财产占有或重新分配等物质利益的考虑,也有一部分丧偶妇女被推上再婚之途。此外,“男女性比例失调是促使寡妇再嫁的外在动因”;“有的父母或公婆,眼见女儿、儿媳年轻守寡,实在太苦太累,怕将来守不住,贻笑大方,出于怜悯而劝告及早改适”。无论如何,丧偶妇女再婚无疑是一种积极的婚姻行为,它是妇女的一种务实的选择,更是对不切实际的守节观念的冲击。

清代士大夫中也出现了一股强烈的怀疑、不满甚而指斥贞节的思潮。清初朴学大师毛奇龄断然指出:女子未婚守节为非礼。他认为,“自古无室女未嫁而夫死守志之礼,即列代典制所以褒扬妇节者,亦并非室女未嫁而守志被族之例,则直是先王之礼,后王之制两所不许者”。钱泳则认为:“余谓宋以前不以改嫁为非,宋以后则以改嫁为耻,皆讲道学家者误之。”他认为寡妇再嫁与否,得视“门户之大小,家之贫富,推理摇理,度德量力而行之”,不能像道学家那样划出一定标准。钱泳还引用别人的话说:“兄弟以不分家为义,不若分之以全其义;妇人以不再嫁为节,不若嫁之以全其节”。

3 总结

综上所述,自先秦至明清,贞节观的形成及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先秦时期,在父系社会取代母系社会的过程中,朴素的贞操观念产生了 春秋中后期以降,随着儒家礼教的产生,朴素的贞操观念开始具备从一而终和童贞等原则,而逐步演变为封建的贞节观。此后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贞节观的发展主要呈现两个方面的态势,一是统治阶级和社会精英致力于贞节理论的建设,贞节理论日趋完备;二是贞节观不断由理论倡导向民众接受转化,明清时,成为世俗社会女性的行为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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