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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妇女的贞节观

 zqbxi 2019-02-10

关于元代妇女的贞节观问题,学术界一直比较关注。有学者认为元代“提倡贞节之极致”。 元代妇女的贞节问题真的如此严重吗?

一、《元史·列女传》中贞节妇女的分类简析

《元史·列女传》所载烈女 187 人,其中 161 人为贞节烈女。可分为两类:

(1)殉烈女性。烈妇,为守节付出生命代价的已婚女性;烈女,为守节付出生命代价的未婚女性。

(2)守节女性。节妇,守节的已婚女性;贞女,守节的未婚女性。

(一)殉烈女性

《元史·列女传》中,殉烈女性被收录了 131 人,占总数 81.4%。其中,16 人是遭残忍杀害,其余 115 人则是以各种惨烈的方式自杀。考其殉节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惨死于战火乱世。

1. 遭盗贼、乱兵或掳掠的官兵残酷杀害身亡。《元史·列女传》所载有 16 人。如俞士渊妻童氏,拒污而被掳掠的官兵断臂剥面皮而死;周妇毛氏。被贼刳其肠而死;陈淑真,被乱贼射杀;也先忽都与妾玉莲,被红巾军杀害;李仲义妻刘氏,被平章刘哈剌不花饥兵烹食;周如砥女儿,被作乱乡民杀害;安志道妻刘氏,被乱兵钩断舌含糊而死,等等。

     2. 因反抗或惧怕乱兵和盗贼的奸污或掳掠惨烈自杀。《元史·列女传》所载有 62 人。这仅是有姓氏记载女性的统计数字。其他的诸如一家死亡多人,只有数字记录,无法考证其死亡之人的性别老幼,就仅把有姓氏记载的女性统计在内。如丁尚贤妻李氏阖门三百余口俱被害,就仅统计了李氏 1 人。如汤辉妻张氏惧污,夺贼刀自剚死;赵彬妻朱氏受敌兵威胁跳井自杀;李景文妻徐氏惧怕贼污,跳水死;蔡氏,乱兵至,投造纸镬沸水中死,等等。还有不少家庭集体自杀,吕彦能一门死了 7 人,宋谦妻赵氏在兵破大都时自刭死,诸妇 4 人,诸孙男女 6 人,众妾 3 人,都赴井而死。贼陷太原,齐氏与二妇、二女及二孙女,俱投岩下以死。兵入都城,徐猱头夫妇赴火以死,其母王氏,二女一子,皆抱持赴火死„„

在战争频仍、盗贼作乱的时候,女性与金银珠宝一样,是被掳掠被抢夺的对象。有的女性因强暴不从、拒不受辱而遭杀害,有的女性为了免除被奸污、被驱逐、被掳掠的命运则以自杀的方式进行反抗。她们其实是为了维护自身尊严而牺牲在了战火乱世中。但长期以来,道学家往往把这些拒不受辱、捍卫自身尊严而牺牲的女性归结于受“从一而终”的封建贞节观的支配,这是不符合事实的。虽然她们忠义、节烈的思想行为中也包含着某些封建贞节观的因素,但她们并非像统治阶级和士大夫们所宣扬的那样,心甘情愿地去做贞节烈女,她们只是战火乱世的牺牲品。

第二遭逼婚抢婚而自杀。

1. 反抗权贵和社会恶势力的逼婚抢婚而自杀。朱虎妻茅氏遭太医提点霸占,“誓死不从„„忧愤不食卒”。贵哥夫得罪被贬,皇帝把贵哥赐近侍卯罕,贵哥“如厩自刭死”;齐关妻刘氏遭强议婚者被逼自杀,李马儿妻袁氏遭人“挟势欲娶之”而缢死。这些男性把妇女当作物品强娶豪夺,任意赏赐。他们眼中根本没有妇女应坚守贞节这样的观念。这些妇女的自杀其实也是为了维护自身尊严,拒不受辱。

 2.遭父母或舅姑的逼嫁而自杀。元代民间婚俗受蒙古族买妻婚俗的影响很大,男婚女嫁几乎成了赤裸裸的买卖交易。妇女夫亡后,父母或舅姑使其再嫁,可以再多得一次聘财。如丁从信妻李冬儿和惠高儿妻李氏就是因为父母的夺嫁而自杀。还有如下的个案,赵美妻王氏,夫亡后,其舅姑逼她改嫁,遭拒后便让族侄收继她,“王氏拒不从”,但舅姑仍“迫之力” ,王氏“知不免,即引绳自刭死”。这些女性的自杀,是因为父母和舅姑不考虑她们自身的感受,逼迫她们再嫁造成的。她们无法争取婚姻的自主和再次婚姻的幸福,只有选择自杀,其自杀并非为了坚守贞节。

第三自杀殉夫。

1. 丧失了生活希望、难以生存而自杀。在元代,妇女是男性的附属品,丈夫和孩子是她们生存的希望。有的妇女夫亡无子或又丧子,就丧失了生命的希望,像惠士玄妻王氏和费隐妻王氏就是这样。有的妇女处在乱世中,丈夫死后,自己没有了安全保障,像孛罗帖木儿妻高丽氏和曹德妻侯氏就是这样,侯氏临死前对别人说,“欲守吾志,而乱离如此,其能免乎”?这是乱世中,很多寡妇的共同担忧。自杀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弱者彻底解脱苦难的方法之一。

2. 受贞节观念影响自杀殉夫。当然,《列女传》中也有受贞节观念影响而自愿殉夫的妇女。如李君进妻王氏,夫死“呕血升许,即仆于地死”。赵氏名哇儿,“夫殁即自刭死”。安氏夫亡后“自缢于柩侧”。衣氏夫亡后自刭死,移刺氏,夫殁后悲号不食死。但这类妇女只是烈女中的极少数,而且她们中的大多数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接受过传统文化教育,如孟志刚妻衣氏、台叔龄妻刘氏、李智贞、移剌氏等,她们相应受贞节观念的束缚要深些,贞节观念是导致她们自杀的重要原因。不过这些自杀殉夫的人中,也不能排除因生前夫妻感情笃厚、夫死而殉情的情况。 这些统治阶级大力宣扬的烈妇烈女中,真正受贞节观念影响而称得上自愿殉夫的烈妇只有高丽氏、王氏、移剌氏、赵氏、衣氏、安氏、刘氏、李智贞 8 人,只约占烈妇烈女总人数的 6%,约占贞节妇女总人数的 5%

(二)守节妇女包括节妇和贞女两类女性

第一类节妇。

1.         为支撑家庭奉养舅姑抚育孩子而守寡。如周术忽妻崔氏,山阴县尹山东李如忠继室冯氏,新建郑伯文妻丁氏,惟德妻俞氏,绍兴俞新之妻闻氏,隆兴霍荣妻段氏,张义妇,武用妻苏氏等,照顾父母孩子是她们守寡的重要原因。

2.         誓不收继宁愿守寡。蒙古族入主中原后,其野蛮的收继婚制对中原传统婚俗产生了极大影响,但遭不少汉族妇女的坚决抵制,如王氏夫卒,夫弟欲收继之,“王氏不从,引刃断发,复自割其耳,创甚”。有的蒙古族妇女受到汉族婚姻礼俗的影响。也有不再从本俗的,如脱脱尼,丈夫去世,“前妻有二子皆壮,欲以本俗制收继之,脱脱尼以死自誓”。当时官府也曾有“守志妇不收继”的断例。这些妇女以守节作为反对野蛮收继的手段,这与其贞节观关系不大。

3.         官宦妻被强制性要求守节。元代政府在至大四年规定,“妇人„„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立为定式。”延佑五年规定,“职官正妻„„本夫身死不许适人„„再醮失节之妇不许受封„„”,这就不顾官宦妇女意愿,对她们守节作了强制性规定。《列女传》所收的守节妇女中 有不少就是官宦妻室,如周术忽妻崔氏,李伯通妻周氏,张买奴妻王氏,李如忠继室冯氏等等。这些官宦妻被强制要求守节,并不能代表她们的贞节观念加强、自愿为夫守节。恰恰相反,正因为官宦妻丧夫后,很少守节,故而国家才专门下令。

4.         受家庭影响而守节。如张兴祖妻周氏,袁天佑妻焦氏,霍氏之门二节妇, 汪氏之门三节妇, 她们都是在一个家庭中相继守寡并誓志守节,家庭影响对她们守节起了重要作用。这种家庭的妇女一般受过女性传统教育,受传统贞节观念的影响比较深,传统的家庭教育和女性教育是导致她们守节的重要原因。

5.         虽遭夫弃仍然为夫守节。“白氏„„夫弃家为僧„„一日还,迫使他适,白断发誓不从,夫不能夺,乃去。姑年九十卒,竭力营葬,画姑像祀之终身”。这个白氏是对传统贞节观念的愚忠,以至于丧失了自我,但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白氏出于对婆婆的孝顺,而与其贞节观念无关。

 第二类贞女。

1.         坚守家中,终身不嫁。 《列女传》中收录了葛妙真和畏吾氏 3 个女儿的事例,她们一生没有婚嫁,以孝顺母亲。据记载来看其行为绝大可能是出于“孝”,与守贞节无大关系。

2.         未婚夫死而守寡终身。这种情况,俗称“望门寡”。《列女传》中收录了江文铸妻范氏、柳氏和赵氏女玉儿三人。在古代社会,她们与男子定了亲,就为社会所承认,具有夫妻名分,有了守节的理论依据。这种守节方式严重违背了人性,扭曲了女性的心灵,而且与政府提倡增加人口的政策相悖,没有实在的意义。考其守节原因,完全是受贞节观念的影响。

综上,《元史·列女传》中的节烈妇女,真正自愿为夫殉节的只有 8人,真正自愿为夫守节的只有 4 人,合占节烈妇女总数的 7%。可见,《列女传》中所载的烈女中,能真正称得上贞节妇女的并不多。而元代社会中,妇女守节的实际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点。

二、元代社会的节烈观实况

(一)妇女守节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在元代社会,守寡还没有得到普遍认同。社会上有很多人反对妇女守寡,如宗族、舅姑、父母等等。《列女传》也有记载,袁天佑妻焦氏,宗族欲改嫁之;张兴祖妻周氏、张买奴妻王氏,舅姑欲使再适,郑伯文妻丁氏、俞新之妻闻氏,父母欲更嫁之。以至于至元八年政府曾为此颁发诏书, “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

在当时社会,人们并不嫌弃已婚妇女,这在时人笔记中也有记载。 “王静安„守节不嫁,权贵争求之。”“刘节妇,夫阵亡„„权贵人闻刘美且贤,争欲强为禽焉。”而且改嫁在当时是普遍现象,人们并不以改嫁为耻。“项氏„„夫死„„誓以夫余赀养姑以自终。比至,姑已改适”。陶宗仪在《南村辍耕录》中曾大发感慨。“顾世之名门巨族„„往往有夫骨未寒而求匹之念已萌于中者。”可见当时连上层社会的妇女改嫁也十分普遍。

《元史·列女传》记载,“尹氏夫耀卿殁,姑命其更嫁„曰,‘世之妇皆然人未尝以为非,汝独何耻之有’”?也有记载,“近年来,妇人夫亡守节者甚少,改嫁者歴歴有之,乃至齐衰之泪未干,花烛之筵复盛。”甚至有的妇女在“夫丧制中往往成婚”。政府不得不规定,“夫丧而嫁娶者徙三年。”特别是江南一带,“妇人有夫,犹受雇于人,夫亡不嫁者,绝无有也”。可见改嫁之风在当时十分盛行。

  据《元典章》所载,有的妇女丈夫刚死,便接受财钱,由小叔当主婚人自行成亲;有的在亡夫孝服期间,便在媒人家中与男人见面,自行主婚成亲;有的夫死未葬便拜堂成亲;还有的服内将故夫焚化扬灰于江中凭媒改嫁,甚至有的因丈夫出外经商,音信隔绝久不回还,便自行改嫁,新寡军妻更外逃改嫁他人不愿再作军妇。可见,当时妇女守节观念之淡漠。

甚至还有妇女弃夫再嫁的,如《元典章》中记载了纪秀哥不满丈夫酗酒,向其夫索要休书要求离婚,这种现象在不少元杂剧作品中也有所反映。在《西厢记》、《柳毅传书》中,作者对女主人公弃夫再嫁并没有持否定态度,反而描绘她们再嫁获得了真正的幸福。这些杂剧的作者是男性,这说明对于弃夫再嫁现象,连男性世界也予以认同。

(二)社会与妇女自身的贞节观念普遍淡薄

元代名臣郑介夫在大德七年上成宗《太平策》的奏章中,曾痛心地指出当时社会中存在的种种秽风陋俗, “纵妻求淫,暗为娼妓,明收钞物,典买良妇,养为义女,三、四群聚扇诱客官,日饮夜宿,白异娼户,都城之下十室而九,各路郡邑争相仿效。”

在《元典章》中还记载了不少妇女与人私奔通奸,甚至因奸同谋杀死本夫、打死本夫、药死本夫的案例。有的妇女甚至与多人淫乱。有的主妇受财、纵妾与多人通奸。这是妇女贞节观念淡薄的最好明证。

 作为男性,也不太介意妻子的贞洁。《元典章·刑部七》载有大量夫受财纵妻犯奸以及逼令妻妾为娼赚钱的案例。 还有丈夫无耻地找来媒人,以“合法手续”迫妻犯奸的。有的男性还任意典雇和转让妻女来赚取钱财。“南方愚民,公然受价,将妻典于他人,数年如同夫妇”。元政府还有“雇女子书式”的明文,更是加重了此风的泛滥,以至于典雇妻女成了某些人的生财之道。有家长“以女质于人, 年满归,又质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后嫁,盖多质则得物多也”。元杂剧作品中,也有不少鸨母逼迫亲生女儿为妓以赚取钱财, 如《杜蕊娘智赏金线池》中的杜蕊娘,《玉萧女两世姻缘》中的韩玉萧等等,她们的鸨母就是亲生母亲。可见下层社会由于生活所迫,贞节观念尤其淡漠。

 总之,元代妇女贞节观比较淡薄。 《元史》是明代官家所修,即使如此,修史者“特著之,以示劝励之义”的《元史·列女传》中,真正受贞节观念影响而守节的妇女也只是烈女中的极少一部分。

三、元代妇女贞节观念淡薄的原因

(一)蒙元婚俗对妇女贞节观的影响

古族入主中原后,其婚俗如买卖婚、收继婚等对中原汉族传统婚俗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1.  买卖婚。元代蒙古族实行多妻制,妻子多是“购买”而来。“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妻子的数量多寡视家庭财力而定,聘礼“更像是由一方出售和另一方采购的一种物品的价格”。受此婚俗的影响,民间的男婚女嫁几乎成了赤裸裸的买卖 交易。悔亲者中甚至有领讫财礼后,父亲又私下将女转嫁他人,二次受讫财礼的。有将订婚之女转招女婿,两次受财礼的,有将已嫁女唤回娘家再聘他人的。尽管法律规定有惩罚悔婚的条款,此风仍愈演愈烈,州县习以成俗。若妇女丧夫,双方家长更争相改嫁寡妇,二次受财。

 2.收继婚。至元初年,蒙古统治集团曾以法律的形式推行收继婚。至元八年,中书省承圣旨颁行律令,“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收继婚为汉族下层社会的男性所接受并迅速盛行,而且不顾官方只准汉族“弟收兄嫂”的规定,兄收弟妻、外甥收舅母、侄儿收继婶母,甚至长兄与小叔共同接续寡嫂成婚以及姑舅异姓小叔收继表嫂等同样盛行。郑介夫在奏章中指出,“今有兄死未寒弟即收嫂,或弟死而小弟复收,甚而四十之妇而归未冠之儿,一家骨肉有同聚麀。旧例只许军站续,又令汉儿不得收,今天下尽化为俗矣。”有的家庭还对不愿被收继的妇女采取极其野蛮、恶劣的方式收继。这种情况在《元典章十八·户部四》的案例中随处可见。野蛮的收继婚是对妇女贞节观念的极大冲击。

(二)元律对妇女的离婚和改嫁规定宽松

 元律并不笼统禁止妇女离婚和改嫁,相反,有一整套法令保证离婚和改嫁的进行。元初的婚姻法规中极少强调妇女从一而终,保守贞洁。不但夫亡可以改嫁, 凡官府经断 “义绝”,离异者,多判以“别行改嫁”、“听其改嫁”、“听离改嫁”等字样,“和离”之后再嫁更是情理之中,就是妇女遭夫休弃,法律也明文规定,“分明写立休书,赴官告押执照,即听归宗,依理改嫁。”政府还为无子寡妇改嫁设计了“妇人夫亡无子告据改嫁状纸”格式。可见元代妇女改嫁是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

 但到元代中后期, 改嫁政策有了变化。 大德三年,元律开始禁止流官之妻夫亡改嫁。大德七年,对一般妇女的改嫁用“经济制裁”形式进行限制,规定“其随嫁妆奁原财产等物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至大四年,规定汉族命妇,夫亡不许改嫁,定义“妇有夫死适人者谓之失节”,鼓励守节,“夫亡守节之妇有司为之族表门间”,规定“汉人职官正室如系再蘸失节之妇,不许受封”,强调“为官的汉人求娶到寡妇根底不合的,不与封赠 ”。元律对妇女的离婚和改嫁的规定由宽松到渐严,标志着对元代妇女贞节要求的逐渐加强。但终元一代,妇女的离婚和改嫁还是比较自由的。

(三)理学的传播与下层社会尚存在相当距离

 元朝是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为适应中原高度文明的封建社会,建立长期有效的统治,元蒙统治者不得不像历史上所有入主中原的北方民族一样,采取汉法,接受以儒学为主的汉族思想文化。有元一代,从由蒙元南下,理学北传,以程朱理学为主要内容的儒学观念渐被蒙元统治者接受,并用而行之。元代前期,程朱理学在社会中的影响特别是对中下层妇女的影响并不深。元代中后期,随着理学被统治者重新启用,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才略微加深。但是上层意识形态层面的流播,与下层社会层面是有一定距离的。“存天理,灭人欲”和“饿死者事小,失节者事大”的观点运用于妇女贞节观,并且直接作用于妇女,实际上是明清的事情。终元之世,禁锢妇女的理学宣传,并未完全深入人心。

 (四)政府对贞节妇女的旌表措施不完备

 元廷直到大德八年才对贞节妇女的旌表程序和条件作了初步的规定,“今后举节妇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晚节不易,贞正著明者,申呈省部,以凭旌表。”但从《列女传》中的记载可以看出,政府的奖掖多局限于精神上的慰藉与申扬,贞节妇女及其家庭除了可以获得荣誉的满足外,较少有物质上或其他方面的实利。守节是要有经济基础的,贫民妇女基本生活都不能保障,如何守节,况且守寡生活很是凄苦,所以很多妇女选择再嫁,是在情理之中。

 综上, 元代中后期朝廷的法令条文和理学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妇女贞节观念淡薄的现状,使妇女贞节观念比前期略有加强,但终元一代,元代妇女的贞节观念还是比较淡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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