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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到底是个啥玩意?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8-09-09

         经验法则貌似“高大上”,其实“高大胖”。

                                          ---飞哥语录

问题一:经验法则是个啥玩意?

先来看下“经验法则”的出处。

《高法解释》105条规定:(五)运用证据进行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经验和逻辑作为从证据到事实的两座桥梁。

《刑诉法》53条规定(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定罪量刑的前提是事实,而事实的前提是证据。

从证据材料总结得到的事实,这个主观认识的过程是主观的

并不是把材料输入某个机器就能得到一份“事实”的。

为了保障这个主观认识过程的相对公正性,对司法人员这个主观加工

过程进行限制,既要符合逻辑还要符合经验。符合逻辑的不一定为真,

符合经验的也不一定为真。

      貌似“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是同一位阶,同一性质的,就是两种

平行的方法论。但是这是真的吗?

   举例:《列子·汤问》中《两小儿辩日》

辩题:上午的太阳比中午的太阳更近?

小明说:初升的太阳看着比中午的大

               越近的物体看着就越大

               所以上午的太阳近。

小红表示反对:中午比上午热

                            越近的热源感觉就越热

                            所以中午的太阳近。

通过这个故事,你明白了逻辑和经验法则的区别了没?

同时你也会发现,“有证据证明的不一定是事实”。

算了,可能你不够聪明,飞哥给你解释下

眼睛看到的,身体感受到的,是证据,目前是言词证据

但是可以通过照片和温度计固定下来,变成客观证据。

而近的看着大,近的感觉到热,则属于大前提,这个前提没错

这就是经验法则的前提,而前提是否周延是否绝对没有例外,这

属于逻辑法则。

假如你还不明白的话,真到笨到家了的程度,换个更通俗的类比,

类比肯定有不当,没办法,已经明白的同学可以忽略。


举例:法官手上有一把AK-47,要准确打死敌人(精准认定事实),

决定于三个方面,枪管,子弹,瞄准。枪管属于逻辑上出错(歪管),

子弹的问题则经验法则得出前提错误(空炮弹)。瞄准的问题属于

相关性的问题,不在今天讨论的范围。

       所以,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两者不是一个并列的关系。

问题一的答案:  所谓“经验法则是指根据经验归纳总结得出的

知识和经验,包括日常生活中的法则、自然法则以及

专门科学上的法则。经验法则不是具体的事实,但

在法官作出判断时,可以成为二段论推论中的大前

提。在这一点上,经验法则具有类似于法规的作用。



问题二:进一步思考:逻辑和经验都可能错,但谁的错误概率更高?

逻辑上的出错已经被科学的系统的总结过了。

经验上的出错,不可能被归纳,因为经验不是个方法论的问题

它是个结论,无法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总结。

有点拗口,简单点,举例:《小马过河》

小学教材的经典,小马要过河,怕被淹死,就问别人,牛说水很

浅,淹不死你;小兔子说水很深,上次差点把我淹死了。

小马头大中。。。。。。。

问题二的答案:经验法则很不靠谱!但是还是有办法的,那就是“技术性”

证据,不要你司法人员的解读,让专业的人士用专业的方法,得出相对

专业的结论作为司法判断的前提。如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

明白了吧:(重点是下面这句话,重要的事说三遍)

所谓构建技术性证据为主导指控体系,本质就是尽量的去“经验”化。


废话讲完了,来上两个正儿八经的法律案例:

1、逻辑法则的案例

    案例一:陈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2002年11月20日至2003年2月18日

犯罪嫌疑人陈某在位于N市区槐树路的建设银行

等地,先后向童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0克,得赃款8 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陈某供称:' 2003年春节前后,我一共卖给童某海洛因3次,每次0. 1克/100元。”同讨陈某辩称“‘电讯通话清单’中的通话记录除联系交易海洛因外,大部分是因平常联系购买衣物、一起y饭或聊大等。”

    2.证人童某称:我从“2002年11月20号开始向冻某买海洛因,一直买到陈某于2003年2月18日波公安机关抓获为止。”其间,我“每大向陈某购买毒品”,“我每次都是用手机1303 X X X 0848或家里电话872 X X X 44拨打陈某的手机1308 X X X 4224'与陈某联系购买海洛因的,“我单独向陈某在以上这段时间内买了起码有20多克的毒品,共付给陈某8000元钱。”此外,证人童某还依法定程序辨认出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同时证人童某证实“大概在通话记录中有30%的通话不是为了购买海洛因”,而是“有时为了联系一起去吃饭;有时为了聊聊大或为了到陈某开的服装店去购买衣物等”。

    (3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N市分公司出具的“电讯通话清单’,,证实在2002年11月20日至2003年2月18日期间洪计91大久童某持有的移动电话1303 X X X 0848域童某的家电872 X X X 441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持有的移动电话1308 X X X 4224之间有实际通话记录的大数为20大。  在木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所作的供述及辩解与证人童某所作的陈述,在双方涉嫌非法交易毒品每洛因的次数及数量这一法定要件事实上大相径庭,在逻辑上是互相矛盾的。依据不矛盾律的逻辑规则,两个互相排斥、互不相容的(即互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栋述(即判断)不可能同时为真,必有一假叻'可能同假)。据此,结合木案中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N市分公司出具的“电讯通话清单”以及犯罪嫌疑人陈某和证人童某针对该“电讯通话清单”所作的相关陈述内容,便不难得出至少证人童某所作的陈述不具备真实性的判断。

2、经验法则案例

    双城体育馆杀人案

    在某市体育馆附近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调查工作后确认该案系他杀。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在案发现场提取嫌疑“鞋印”一枚,同时在犯罪嫌疑人的家中搜出“一双鞋”。经过公安机关的技术鉴定,这双鞋与案发现场的鞋印特征一致。据此,2000年4月因抢夺被刑事拘留的双城市青年农民袁某被锁定为作案对象。经过审讯,另一名同案嫌疑人工某到案。不久,警方宣布该案告破。当地媒体也播映了袁、工二人指认作案现场和承认作案。

    本案关键证据是鉴定人员据以作出(《技术鉴定结论》育关“鞋—印一致”同一鉴定结论的。但是,由案发当地气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据显示,案发当大的气温记录是零下9C,而常识告诉我们,在零下9 C己经结冰那样的气侯卜,行人是踩不出如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所记载的那样深的鞋印的。 最终被无罪释放。

      反思:法官通过经验认定零下9度就不可能有那么深的鞋印,你确定?这个结论难道比通过鉴定或者侦查实验得出的结论还要精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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