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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经验法则你将在庭上寸步难行

 danasu 2017-08-10

 

法院和检察院开庭审经验座谈会,双方互相提意见。一开始大家还都能相互“给面子”,以提希望为主,不涉及什么实质内容。检察长觉得这下去不行,“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座谈会有什么意义。于是检察长首先“开牙”了,法院的院长也紧跟其后……

检察长:我给你们的有些法官提点意见吧,太喜欢提一些不切实际的补证要求,动不动就让我们找公安说明情况,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完全没必要出说明,也要说明,有些案子足足补了二十几份,实在没必要。有些事用脑子想想就能明白了。

院长:我看这是一个通病,不光我们的法官,你们的公诉人也是如此,其实就是运用经验法则的问题。无论公诉人还是法官,现在都只会从证据到证据,除了证据本身的内容之外,一点生活常理、经验常识都不会用,这直接导致说服力不足。我觉得在这一点上,公诉人尤其严重,你们更应该懂得经验在刑事证明中的重要意义,并且运用好经验法则去证明案件事实。

一、证据的短缺性以及事实的模糊性

何家弘老师曾经在一本书中提到过证据的短缺与事实的模糊问题。没有任何一个案件的证据可以清晰、完整地证明出案件事实的每一个环节,并且由于种种原因,证据会发生变化,会有矛盾,会相互排斥。这导致如果我们仅仅从证据出发,得到的只能是模糊的事实,然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却要求我们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这是实践中最大的难题。

解决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因为案件事实源于生活,生活是充满经验的。这些经验包括我们所生活的地区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普通居民的一般价值观以及遇到某些事情的惯常做法等。正是这些经验帮助我们理解生活中的一系列事件,让我们明白为什么这些事件这样发展而不是那样发展;也正是这些经验帮助我们识别诚实者和撒谎者,让我们判断哪些人可以相信,哪些人应该把他们送到公安局去。

正因为经验在判断事实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使得很多人认为这根本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纯粹就是一个生活问题——英美法系国家把对事实的判断权交给12个普通居民,原因就在于此。

也正是因为经验在判断事实中有如此大的作用,使得事实的判断与认定几乎没有什么公认的科学方法,让我们可以一经学习和掌握,就能一劳永逸地应对各种事实判断问题。

上述这一切告诉我们,从事司法实践的人,如果不会运用经验去判断事实问题,那他将寸步难行。

二、经验法则的关键——一般人观念

尽管我们很难把运用经验判断事实的过程进行方法上的提炼,但是有些基本的要点还是能总结出来,并且可以把运用经验和法庭技巧相结合的。

运用经验的关键就是站在一般人的角度。这里的一般人根据案件的不同,范围也不同。正常情况下一般人是指案件发生地生活着的普通群众,或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相同生活经历的人。无论是证据出现矛盾,还是我们对某些具体问题不能理解时,我们都可以把“一般人”请出来,让他们帮我们分析分析。

例如,2012年某冬天的清晨,一具女尸在一条公路边上的树林里被发现,女尸身上有4处刀伤,头面部有多处皮下出血,下身赤裸,经鉴定死于失血性休克,同时在女尸的阴部提取到男性精液DNA,但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被抓获。2014年,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强奸而被拘留,公安人员将他的DNA提取并录入“全国DNA比对库”中后,发现王某的DNA与两年前“树林女尸案”中在女尸阴道内提取的可疑男性DNA属于同一人。公安人员对王某进行了讯问,王某承认两年前的一天夜间,其在该路段行走,无意间撞倒了一名女子,女子向其索要1000元赔偿,王某一气之下将王某拖进树林殴打并强奸,后为灭口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女子上身刺扎数刀,直到女子没有气息后,王某离开现场。后王某在潜逃途中将作案凶器、作案时所穿衣物丢弃在某河之中。此后多次讯问中,王某的供述均稳定、一致。但由于王某已经在两年前把作案有关的凶器、衣物都丢弃,导致无法提取这些物证。本案检察机关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后,在法庭开庭过程中,王某突然翻供,辩称案发当夜确实经过了该路段,但是没有在路上遇到该女子,而是在进入树林小便时,看到的该女子,当时她已经死了,身上有刀伤,自己只是奸淫了尸体。对于为何之前作有罪供述,王某称当时公安人员向其出示了鉴定意见,其认为公安肯定怀疑其是杀人者,想到如果自己不承认杀人,公安很可能会对其刑讯,出于上述惧怕,就只能暂时作了有罪供述;至于在检察机关为什么还是作有罪供述,王某辩称因为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那样的话自己还是会落到公安手中,所以依旧没有敢说实话;直到法院审理阶段,其认为可以说实话了,并表示相信审判长一定能讲真相查明。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情况我首先提出的问题是:王某的当庭辩解有合理性吗?回答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求助“一般人”,此时经验要发挥作用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般人在王某所描述的情况下——冬日深夜,四下无人的树林中发现一具汩汩流血的女尸——的正常反应是什么?一定是先吓一跳,然后立即跑开,有责任感的好市民会报警,但也不敢久留,总之不会靠近女尸(除非大胆的贼),以免自己的痕迹留在现场进而和刑事案件扯上关系,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一个什么样的人才会过去和女尸发生性关系?我们可能会想到“恋尸癖”,但这首先需要该人有这种特殊的癖好,其次还要考虑,就算是恋尸癖(此时把恋尸癖作为一般人),他对尸体的兴趣要大到何种程度,才能让他冒着把自己变成命案的犯罪嫌疑人的风险在大冬天的深夜露天和一具尸体做爱?

上述运用生活经验进行的分析让我们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王某的当庭辩解不合理、不可信的结论。

然而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因为我们是在法庭上,上述过程是我们在头脑中的分析,要在法庭上应对这种场合,我们需要把经验法则与庭审技巧相结合。

三、经验法则的运用要结合其他庭审技巧

经验法则几乎能够和所有庭审技巧相结合。以我上面举的强奸、杀人案为例,经验法则的运用可以和预测、铺垫、建立联系等技巧相结合,并且可以结合庭前有罪供述笔录以及其他证据对被告人的当庭辩解进行反击。

1.预测。

一般来说,被告人庭审翻供的,公诉人都能在讯问前发现苗头。因为在开始讯问前,审判长都会先问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意见吗?”如果被告人要翻供,一般都会在这时候把大概的意见说一下,比如:“有,我没有杀被害人,我见到她时她就死了。”这时候,公诉人应该能判断出来被告人的翻供方向是——奸尸,这本身就是经验的运用,只不过不是生活经验,而是业务经验。

2.铺垫和建立联系。

当发现被告人有翻供苗头后,最好不要先反击,而是在讯问开始就充分铺垫,并建立联系。下面我们模拟一下公诉人的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现在公诉人问你一些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被告人:好的。

公诉人:你一直从事的工作是什么?

被告人:建筑工地工人。

公诉人:结婚了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平时喜欢做什么?

被告人:看电影、和工友聊天喝酒吃饭。

公诉人:还有其他喜欢做的事情吗?

被告人:没有特别喜欢做的。

公诉人:你在2014年曾经因为强奸他人被拘留?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在哪里强奸的?

被告人:被害人家中。

公诉人:除了这次以外,还和其他陌生女子发生过性关系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现在我们说说本案的情况。你认识被害女子吗?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你第一次见到她是什么时候,在哪里?

被告人:就是案发当天,夜里,路边小树林。

公诉人:当时天气和光线怎么样?

被告人:有路灯,但也比较黑。

公诉人:被害人当时什么样子?

被告人:躺在地上,身上有好几处刀口,已经死了。

公诉人:你当时什么反应?

被告人:没什么反应。

公诉人:你不害怕?

被告人:不怎么害怕。

公诉人:你认为她是怎么死的?

被告人:可能是被杀死的。

公诉人:你为什么不报警?

被告人:没想到。

公诉人:你靠近她了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你不怕自己的痕迹留在现场惹人怀疑?

被告人:没想这个问题。

公诉人:之后你做了什么?

被告人: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公诉人:你射精了吗?

被告人:射在她身体里了。

公诉人:你把自己的体液留在一具被凶杀的女尸内,你不怕自己会被怀疑吗?

被告人:没想过这个问题。

公诉人:你对尸体有兴趣?

被告人:有。公诉人:什么时候开始有这种兴趣的?

被告人:以前就有。

公诉人:你刚才不是说自己没有其他的爱好吗?

被告人:这个算一个。

公诉人:那你通过什么了解这些事情?

被告人:没什么途径。

公诉人:你以前做过类似的事情吗,和尸体发生关系?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这是第一次?

被告人:是的。

……

3.结合其他证据。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可以再结合其他证据反击一下被告人的辩解。这种结合包括三部分:第一,指出被告人的辩解不符合常理;第二,指出被告人之前的有罪供述具有合理性,且是自然状态下的表达,真实性能够得到保障;第三,指出被告人之前的有罪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如尸体检验报告)相互印证。最终的结论是采信被告人的庭前有罪供述笔录,认定其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成立。

总结一下:经验充满于生活之中,一般人生活在我们身边。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调用经验和一般人,帮助我们解决判断哪些是可信的,哪些不靠谱。

 

原文载《刑事出庭修炼手册 成为高手的100个思维策略》,赵鹏著,法律出版社出版,2017年5月第一版。P438-P443。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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