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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空间发布的技术图片是否构成现有设计?

 贾律师 2018-09-10

现今社会社交软件应用场景十分广泛

QQ空间、朋友圈等成为了一部分设计者

发布产品图片的新途径

当遭遇专利侵权诉讼时

当事人往往会以其中发布的照片为依据

提起现有设计抗辩

那么这种抗辩会被支持么?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为你讲述相关内容



法信·裁判规则

1.无相反证据,以商业用途为目的的QQ空间中的图片可以认定为现有设计——胡崇亮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旨:QQ空间兼具公开性与私密性的双重特点,在判断其中图片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时,应当根据QQ空间特点、图片的上传时间、图片的公开情况、QQ空间的主要用途、QQ空间的实际控制者四个要件进行综合判断。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涉案QQ空间系主要作公开推销产品的商业用途,而非仅为私密性的个人使用,对于以商业用途为主要目的的QQ空间,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除非有相反证据表明该空间存在未公开或仅对特定人公-开的情形,故在缺乏更为有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涉案图片在上传至QQ空间后即处于对不特定公众公开的状态,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案号:(2016)京73行初2954号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2017年度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技术图片不能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开平市水口镇欧墨洁具门市部、钟云林与蒋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并非对所有网络用户公开,其内容仅该微信用户的好友可见,其他人无法通过关键词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检索查阅;即使对于微信好友,微信用户也可以通过相关设置,使部分好友或全部好友无法阅读其发布的朋友圈信息。因此,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技术照片,不能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销售不具有合法来源的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6)粤民终80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QQ空间控制者上传图片系具有公开宣传图片所示产品目的的,QQ空间的对比图片构成现有设计——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索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欧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索亚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索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QQ空间所载之相关图片内容足以反映出QQ空间控制者上传图片系具有公开宣传图片所示产品的目的,且公证书证据足以证明与被诉侵权产品之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之图片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业已投入相关产品宣传,因此,对比图片于上传至QQ空间时业已公开、为公众所知,构成现有设计。

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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