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纠纷中 不得不注意的三个常识性问题 1、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包括很多具体项目,如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绿化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确实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时,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交,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客观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2、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也无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但即使这种情况发生了,单个业主也不能以物业公司进入不合法为由,拒绝向给小区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因为由单个业主来否认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就违法了。 在《合同法》上,这种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上仍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假设之后召开的业主大会决定承认这份合同,则该合同就具有合法效力;即使业主大会最终决议否定了这份合同的效力,业主也应根据物业公司已提供的事实服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存有异议,应通过建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渠道解决,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不当。 3、与物业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仍需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这份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只要与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即可,无需再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 另外,即使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均未订立服务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事实的物业服务,业主事实上接受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仍可以要求业主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微资讯摘编自《物联招聘》) ‖ 儿子电梯意外坠亡,母亲悲痛状告物业;瓷砖挡坏电梯门,肇事者坐牢加赔偿! ‖ 100句入耳又入心的物业服务用语,你肯定看过,但是,你肯定没有一句一句用心体会过! ‖ 别看你干了这么多年物业,小区经理每天、每月、每季、每年应该干什么,你未必都知道,未必都清楚! ‖ 啥叫物业服务意识?依我看,别冠冕堂皇地说大话,能踏踏实实地做到这15条,就是业主认可的物业服务意识! ‖ 你一天到晚说你忙,说你做了很多事,我咋没看到 —— 小区物业如何做好痕迹管理 ‖ 交警郑重提示:业主堵门维权,法律不支持、不许可,还要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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