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0日凌晨,张某想上厕所,看管他的王某就跟着一起到了出租房的厕所里。据张某供述:进入卫生间后,王某对他说:小弟,今天领导(传销组织头目李某)讲的话,你听清楚了没有?如果弄不到五六万元,是给男人丢脸,你丢得起这个脸吗?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还是好好考虑吧!领导只给你3天时间,3天后,领导来了,就不知道会做啥了。要是他(领导)废了你,任何人都帮不了你。 张某听到这些威胁后提出:“我给你(王某)1万元,请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话,我们一起离开这个传销组织。” “你怎么就听不进去呢?还想逃跑。”王某当即拒绝了张某的请求,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并将张某推到卫生间的墙角处,用力地掐住脖子,双方这样一直持续了4分钟左右。 这时,张某从自己所穿的羽绒服帽檐上,拉下一根带子缠绕王某的颈部,并用力拉扯两端。在这过程中,张某提出一起松手,可王某就是不愿意。10多分钟后,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随后,张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里并离开卫生间,导致王某死亡。张某走出卫生间后,立即向警方报案。 这是发生在传销组织中的一幕,也是千千万万个“灭不绝”的传销组织中经常上演的一幕。 万恶的传销组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把人控制在一个空间,完全限制剥夺人身自由,这些传销人员实施的是不法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非法拘禁罪判刑。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近日,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由于本案争议较大,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在法庭上,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自从知道被骗进传销组织后,一直想逃离却没机会。事发当晚,王某对张某进行语言威胁、侮辱,并先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推到墙角,王某具有严重的过错,加上张某被传销组织控制,是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了正当防卫。但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又一个经典“反杀”难题? 这给猛妈提出了一个难题: 如果深陷传销,究竟要怎么反抗逃离才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在那种情境下,摆在当事人眼前的就两条路:要么被传销人员折磨致死,要么暴力反抗。 猛妈认为,一旦被控制人身自由,即成立不法侵害,当即可实施正当防卫,无需以传销人员实施暴力手段为前提。 在对抗非法拘禁等传销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场景中,实施致死、致伤的正当防卫,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反而对社会有益。 因为,那时,公力救济缺位,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制止这种非法拘禁违法犯罪行为。 或许我们可以从具有相同或相似情节的司法案例中得到一些参考。 或许这些案例可以帮助审理张某案的法官增强些内心确信,作出公正裁判。 案例1:刀刺致1死,防卫过当 被告人雷应伟发现被骗后欲离开传销组织时,遂从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中拿出一把剪刀防身。许某等人对雷应伟进行言语威胁、持菜刀恐吓直至次日凌晨。后许某用手掐雷的颈部,雷持剪刀刺扎许的颈部一下,造成许某左颈总动脉破裂致急性大出血死亡。雷应伟趁机逃出该传销窝点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定,被告人雷应伟持剪刀刺扎许的行为是其正在遭受许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时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但雷明知用剪刀刺扎颈部可能造成许伤亡,为摆脱不法侵害仍然实施了该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许的死亡,使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雷应伟应当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减轻处罚。故以被告人雷应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2:刀捅致1死3重伤,防卫过当 被告人王某丁被传销人员王某乙、陈某甲、路某某、姜某等人控制,并被要求交出随身的财物和通讯工具。被告人王某丁为了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趁交出随身财物之机,掏出事先准备的一把弹簧折叠刀,将传销人员王某乙、路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姜某等人捅伤,致1人死亡,3人重伤。打斗中被告人王某丁自身也有受伤,后逃离现场就医。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丁被诱骗到传销窝点后,为了摆脱多名传销人员对其人身自由的控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持刀挥向控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人员,致1人死亡,3人重伤,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负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故以被告人王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3:木板爆头致1死,防卫过当 被告人张某某发现被骗欲逃离传销窝点时,受到杨某、熊某、孙某丙等人实施的捂嘴、掐脖子方式的暴力侵害,并被限制外出。 之后,被告人张某某被被害人孙某乙、杨某(另案处理)、熊某(另案处理)等人带至另一窝点上课。回来途径超市附近时,被告人张某某见人较多,试图逃走,并被被害人孙某乙等人追赶。被告人张某某在被追赶过程中,就近拿起一块木板,将追来的孙某乙打倒。后孙某乙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因被骗至传销窝点,长期被被害人等人非法拘禁,其人身权利一直处于不法侵害之中,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对被害人孙某乙造成损伤,应属正当防卫。 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孙某乙死亡,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被害人孙某乙因对张某某实施非法拘禁,在张某某摆脱危险状态的情况下造成孙某乙死亡的结果,被害人孙某乙存有过错,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故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4:推倒致1死,防卫过当 被告人贾玉捷拒绝加入传销组织,传销组织成员对贾玉捷进行殴打,并将其身份证、银行卡、现金、手机等物一并强行收走,并由传销组织成员刘某立看管,贾玉捷即被非法拘禁。之后,刘某立等传销组织成员强迫贾玉捷到洗浴中心附近接受传销训练。当日在地下室外面,贾玉捷为逃脱控制将刘某立从地下室窗口推进地下室。贾玉捷就此逃离传销组织。被害人刘某立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定,被告人贾玉捷在处于传销组织成员刘某立等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刘某立造成损害,贾玉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刘某立死亡后果,贾玉捷应当负刑事责任。故以被告人贾玉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5:匕首致1死,防卫过当 被告人安谋进被骗至传销窝点的出租房内,传销人员刘某2在客厅里迎接安谋进,刘某2、熊某、张某2等其他传销人员藏匿于房间内。熊某、张某2上前拉住其双手,安谋进见状挣脱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冲出卧室,威吓刘某2等人让其离开,刘某2等人将安谋进围住并劝其冷静,安谋进仍持匕首朝人群挥舞,刘某2见状便持擀面杖敲击安谋进握匕首的右手,安谋进持匕首朝刘某2左胸部刺了一刀后逃离现场。刘某2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定,被告人安谋进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故意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刘某2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减轻处罚。故以被告人安谋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正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所说,对于防卫限度的判断,不仅要将法律的规定了然于胸,而且要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否则就不会得出恰当的结论。在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认定存在争议时,应当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即使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当充分运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裁量处理。特别是,要妥当处理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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