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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改革探讨

 游刃有于 2018-09-12

自2017年4月1日强检计量器具取消收费以后,本已纳入改革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前景就更不明朗了。现在社会上说法最多的是成立集团,变成企业推向社会。笔者对这一观点并不赞同,理由如下:


  首先,主管部门发生了变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变成企业后,其主管部门为国资委,而其行政部门为原质监局。这样行政管理部门将与技术机构脱节,相互沟通的机会减少,行政管理部门因缺乏计量技术知识而造成执法缺位,技术机构也因执法不到位而造成仪器(主要是强检器具)漏检。


  其次,计量技术机构变成企业后,或因利益导致恶性竞争。特别在校准外省市的仪器设备时,难点在于时间的局限性及标准器的运载。但由于争占市场,压低校准费用,因而有可能在校准质量上出现问题,甚至有的单位只是为应付检查而要求不校准便出具证书。这些对行政管理机构来说是无法监督的。


  再次,计量技术机构变成企业后,为节约费用,计量标准器溯源会选择费用低的校准机构进行。校准机构不一定会在当地,因而双方标准器就有可能会被经常运输。这样的校准不仅脱离了原有的实验室条件,而且标准在运输途中可能会导致失准。

第四,计量技术机构变成企业后,必然会申请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项目不是必须建立计量标准的,如果都淡化建立计量标准,那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谁来建立,谁又会去检定社会上繁多的强检器具?也许有人说利用政府买单刺激,可除非现有的专业计量站(而煤气公司、电业计量站等能否被许可还是个问题,因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谁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为了个不确定的结果与原法定技术机构去竞标呢?即使竞标成功,但是作为一个企业每年都能从政府得到大量拨款,那么这个改革能确定是成功了吗?


  最后,校准人员的资格问题。由于检定员证的取消,且注册计量师还没有明确成为校准人员的唯一资质要求,行政部门现在管理是非常宽松的。企业就有可能提供自拟的学习或考试证明,按需安排校准人员,这样的校准人员其校准能力如何保证?


  对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改革,作为基层的工作人员的观点是:


  首先,应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称为机构)定性为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最好为省或国家垂直管理机构),将人员按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大小,根据开展检定专业及项目情况固定编制。如现有人员太多,按退X人进Y人的方式(X>Y),逐步平衡人员年龄结构,最终达到所设编制,使工作稳定有序进行下去。


  其次,机构工作重点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最高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及其他强检工作。机构采用负责制,即如无法对某最高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机构负责将其送至上一级机构,所花差旅费由政府开支。对于量多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若本行政区域内无检定能力,上级机构应督促其建立此项标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政绩考核。若强检器具量少、建立标准难度过大且运输比较困难,则在上级机构核准后,由上级机构派遣人员定期到现场开展工作,所需费用也由政府开支。


  再次,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各校准实验室及企业内部校准员(检定员)的技术培训、考试、验收,主要针对现在没有明确校准人员资格这一情况,这样可以更好地提高整个校准市场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为量值溯源的准确性提供保障。


  第四,机构应具有一定的行政督查职能。因为检定人员在第一时间接触到可能违规的计量器具,如果检定人员只有检定职责,当他们发现问题后,再上报行政部门,而行政执法人员不可能很快来到现场,那么不法分子就有足够的时间把违规器具恢复原样或逃之夭夭。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据笔者所知,执法人员主动对企事业单位或市场计量器具(包括强检和非强检)开展检查几乎为零(不包括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基于上述情况,就需要法律赋予计量检定人员查封、扣留的权力,这样就会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五,因为社会的校准机构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因而在计量认可项目上,都是量多的器具,而数量稀少的专业计量器具的校准就是个问题。这种情况需要机构在上级机构批准下,在能力范围内对这些少量的计量器具进行量值溯源,且收取费用需要上缴财政。对于此项工作,机构不能无理由拒绝,并且要纳入年终政绩考核。


  第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仲裁检定职能(包括受理)。对于无能力检定的器具,机构负责送至上级机构检定,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负方支付。工作前,仲裁双方应填写自愿书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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