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8-09-11 16:48:46
作者:梁娟本文首发于公众号:心流场(ID:flowfield)前几天,广东江门市五邑大学发生了一起猥亵事件:该校男生黄某半夜闯入女生宿舍,对一名女生进行猥亵,后来女生报警,男生被学校劝退,后男生称自己有抑郁症要自杀,认为是学校和受害人逼自己自杀。 以下是黄某对整个事件的描述: 被害女生对整个事件的还原: 黄某说自己是迷迷糊糊偶然进入女生宿舍,而有其他同学爆料他在撒谎。 有人谣传由于校方受到黄某的自杀威胁,已同意他返校,并在校园里碰到过他。但是校方给出的回复是: 网上掀起铺天盖地的谩骂,有人认为黄某是人品有问题,和是否得了抑郁症没关系,犯了错不敢承担后果,用抑郁症作挡箭牌。也有人认为他根本就不是抑郁症,因为抑郁症的人根本就不会伤害别人。 那黄某到底有没有患抑郁症?如果患了抑郁症,难道就可以不被惩罚了吗?
01 抑郁症之争心理学上对抑郁症的评估依据主要是“三低”,即:情绪低落,思维迟缓、语言和动作减少。
从时间来看,“三低”的状态持续2周没有缓解,那么,就要考虑是否是抑郁症了。
抑郁症属于精神病,不是一般心理问题,受遗传因素影响较大,是大脑的器质性病变,只能通过药物治疗。所以在临床上,抑郁症患者是不纳入心理咨询范畴的,需要转到医院精神科。 虽然我们无法判断黄某是否真的患有抑郁症,但是从他的描述中,我们确实可以看到他存在抑郁的状态:失眠、有自杀倾向(或行为)。内心很痛苦。 我非常同情他,也感到了两难:一个人究竟会在什么境地下才会陷入抑郁,又会在什么境地下才会以死相逼;但是他确实又犯了错。 即便是抑郁症患者触犯刑法,根据作案时不同的精神状态,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所以,“抑郁症”并不能被当做“没做错”和免于惩罚的借口。 02 现实检验能力受损和规则完善从作案者和被害人的描述中可以看到,不管是否有抑郁症,黄某的现实检验能力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现实检验能力是一种测验并客观评价环境特性的能力,以此来区别外在客观世界与内心主观世界,以便准确地判断自我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现实检验能力又分为“物理现实检验能力”和“社会现实检验能力”。
一般精神病患者的现实检验能力都存在严重受损。比如,精神分裂症患者会有妄想、幻觉等。某些心理障碍或人格障碍,也可能存在部分现实检验力受损。比如偏执型人格障碍的人,通常有很强的被迫害焦虑,认为别人都是“坏人”。 而黄某的现实检验力部分受损,主要在于“社会现实检验能力”方面,他无法识别自己对他人的“侵害”严重程度,他没意识到对别人造成了伤害(甚至是创伤),不认为自己有多大的过错,反而认为是别人小题大做。
(来自黄某的描述) 你可能会问了,面对一个现实检验能力有缺陷的人,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没有办法用道德去约束一个丧失了现实检验能力的人,就像我们无法要求一个先天残疾的人像正常人生活一样。 如同前段时间滴滴顺风车杀人事件,那个司机也存在严重的心理缺陷。我们无法保证杀人事件不再发生,但是我们可以尽力从制度上来预防。 五邑大学猥亵事件中,我认为学校方在学生宿舍的安保方面也难辞其咎。 不论是按黄某所说,自己是乘舍管睡觉之机摸进女生宿舍,用501的宿舍钥匙开了1019的门;还是按同学所说,黄某是翻墙进女生宿舍的。学生宿舍的安保都明显存在漏洞。 女生宿舍楼层是否有门禁?为什么翻墙就能进入?舍管的值班制度是怎样的?如果这次进入女生宿舍的人不是实施猥亵,而是强奸、杀人,怎么办? 除了对黄某的谴责外,学校方也应该反思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漏洞,如何完善安保制度来更好的保护学生。 当我们没有办法预料一个人什么时候会“作恶”的时候,我们只能通过规则来保护自己。 不要去考验人性,更何况是一个缺少现实检验能力的人的人性。要制定规则。
- The End -作者:梁娟,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壹心理、张德芬空间专栏作者。作者公众号:心流场(ID:flowfield)。我们终其一生,是成为自己,心流场,陪你探索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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